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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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之決議事項經陳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 本委員會之決議事項經陳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副校長兼任之,並置有委員十一至十三名及執行秘書一名。委員由研發長、研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副校長兼任之,並置有委員十一至十三名及執行秘書一名。委員由研發長、研 | ||
- | + | 究資源整合發展中心主任、各學院代表及附設醫院臨床醫學研究部主任組成,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 |
- | + | 本委員會因審查貴重儀器之申購需要,得另置審查委員若干人,由校長遴聘校內外相關領域教師或專家擔任之。 | |
- | + |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連任。 | |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校 |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校 | ||
外相關專家學者列席。 | 外相關專家學者列席。 | ||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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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10月6日 (一) 16:52所做的修訂版本
- 97.11.20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 97.12.10高醫心研字第0971105775號函公布
- 103.05.06一O二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3.07.14高醫心研字第1031102020號函公布
- 103.09.11一O三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3.09.24高醫心研字第1031103172號函公布
- 103.10.03高醫心研字第1031103172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加強貴重儀器之管理,提升貴重儀器之使用效率及運用績效,設置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全校貴重儀器申購計畫之規劃及審核。 二、共用、貴重儀器使用要點及收費標準之訂定。 三、督導全校共用、貴重儀器之使用及各項資料彙整、分析。 四、其他與共用、貴重儀器相關事宜。 本委員會之決議事項經陳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副校長兼任之,並置有委員十一至十三名及執行秘書一名。委員由研發長、研 究資源整合發展中心主任、各學院代表及附設醫院臨床醫學研究部主任組成,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本委員會因審查貴重儀器之申購需要,得另置審查委員若干人,由校長遴聘校內外相關領域教師或專家擔任之。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校 外相關專家學者列席。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