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寒及身心障礙優秀學生獎助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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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寒及身心障礙優秀學生獎助金實施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32號                                                                                                                                                                                                                                               
                                       88.10.07(88)高醫校法第0四九號函公布
                                       93.01.13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3號函公布
                                       93.10.11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2號函公布
                                       94.08.19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20號函公布
                                       94.11.16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32號函公布
                                       96.10.05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426號函公布
                                       96.11.07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6.11.14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1.03高醫學字第0961100867號函公布
                                       97.05.08九十六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7.10高醫學字第0971103153號函公布

第一條	宗旨:
           為獎勵本校清寒及身心障礙之優秀學生努力向學,協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凡本校大學部學生(在職進修班及進修學士班除外)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家庭年所得七十萬元以下之學生,家庭年所得之計列範圍如下:
             (一)未婚學生:學生本人、學生的父母、共同居住的祖父母、 未婚的兄弟姐妹、已
                   婚且共同居住的兄弟姐妹。
           (二)已婚學生:學生本人、學生的父母、學生的配偶。
           (三)學生依所得稅法被列為扶養親屬者,應列計扶養人之所得。
           (四)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單親家庭、家暴困境、失聯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
                 考量酌予放寬家庭收入計列範圍。
           三、身心障礙學生。
第三條	經費來源:
           本要點所需經費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提撥之經費。
第四條	本要點之獎助金分為下列三類: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家庭年所得七十萬元以下之學生:依據各學系大學部學生學雜費收入比例分配名額(各
               學系至少一名)。
           三、身心障礙學生。
           前項各類獎助金依學生成績高低排列優先順序(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
           若學業與操行成績相同時由學生事務委員會決定),經學生輔導委員會參酌當年度學校預算
           經費審核獎勵名額及金額(每學期一萬元至二萬元),陳報校長核定後核發獎助學金。
第五條	申請期間:
           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辦理。
第六條	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前學期成績單正本(前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且全部及格,操行成績須達82分)。
           三、戶籍謄本。
           四、低收入戶證明或殘障手冊證明。
           僑生無我國戶籍謄本者,得檢附海外財務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得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第七條	本獎助金與其他校內各項獎助金得同時申請,但僅得擇一受獎。
第八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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