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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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1.20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97.11.20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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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12.10高醫心研字第0971105775號函公布.doc|97.12.10高醫心研字第0971105775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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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12.10高醫心研字第0971105775號函公布.doc|97.12.10高醫心研字第097110577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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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5.06一O二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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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2020.doc|103.07.14高醫心研字第1031102020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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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加強貴重儀器之管理,提升貴重儀器之使用效率及運用績效,設置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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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加強貴重儀器之管理,提升貴重儀器之使用效率及運用績效,設置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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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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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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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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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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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校貴重儀器申購計畫之規劃及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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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校貴重儀器申購計畫之規劃及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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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共用、貴重儀器使用要點及收費標準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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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共用、貴重儀器使用要點及收費標準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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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督導全校共用、貴重儀器之使用及各項資料彙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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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督導全校共用、貴重儀器之使用及各項資料彙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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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與共用、貴重儀器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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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與共用、貴重儀器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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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之決議事項經陳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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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之決議事項經陳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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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由研究資源整合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主任擔任之,並置總幹事一名及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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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由研發長擔任之,並置有委員九至十一名及總幹事一名,研究資源整合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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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五至九名,由本中心主任推薦校內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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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各學院及臨床醫學研究部、檢驗醫學部,均分設代表員額一人,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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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因審查貴重儀重之申購需要,另置審查委員若干人,由校長遴聘校內外相關領域教師或專家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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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因審查貴重儀器之申購需要,得另置審查委員若干人,由校長遴聘校內外相關領域教師或專家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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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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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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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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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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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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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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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相關專家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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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相關專家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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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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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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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7月14日 (一) 11:20所做的修訂版本

97.11.20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97.12.10高醫心研字第0971105775號函公布
103.05.06一O二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7.14高醫心研字第1031102020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加強貴重儀器之管理,提升貴重儀器之使用效率及運用績效,設置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全校貴重儀器申購計畫之規劃及審核。
     二、共用、貴重儀器使用要點及收費標準之訂定。
     三、督導全校共用、貴重儀器之使用及各項資料彙整、分析。
     四、其他與共用、貴重儀器相關事宜。
     本委員會之決議事項經陳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由研發長擔任之,並置有委員九至十一名及總幹事一名,研究資源整合發展中心
     主任,各學院及臨床醫學研究部、檢驗醫學部,均分設代表員額一人,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本委員會因審查貴重儀器之申購需要,得另置審查委員若干人,由校長遴聘校內外相關領域教師或專家擔任
     之。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校
     外相關專家學者列席。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