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教材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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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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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03 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102.01.03 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
:::::::::102.03.14 101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3.14 101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21100921.doc|102.03.27 高醫心教字第1021100921號函公布]]</font> | + | :::::::::[[媒體:1021100921.doc|102.03.27 高醫心教字第1021100921號函公布]] |
+ | :::::::::103.05.20 102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
+ | :::::::::103.06.19 102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31102171.doc|103.07.04 高醫心教字第1031102171號函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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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教師之教學品質,鼓勵教師製作優良教材,增進教學成效,特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優良教材應具有原創性,其範圍如下: | |
- | + | 一、專書:已出版且公開發行之大學教科書、學術性書籍。不含翻譯書籍。 | |
- | + | 二、數位教材:包含電腦軟體、影音串流、多媒體動畫、互動式教學網頁等數位教材。不含課堂錄製之簡報錄影檔。 | |
- | + | 三、其他實驗(習)示範教學或專書之章節等教材。 | |
- | + | 上述之教材若為多人合著或製作,申請之本校教師需撰寫或製作超過二分之一以上之內容。 | |
- | + | 第三條 專任教師個人或教學群,為教學需要所創作之教材,並實際使用於近二年內已開設之課程且教學活動累計達4小時 | |
- | + | 以上,具有具體成效,得提出申請獎勵。已獲得校內其他獎勵之教材,不得重複提出申請。 | |
- | + | 第四條 獎勵之申請與評審規定如下: | |
- | + | 一、申請 | |
- | + | (一)申請資格:申請者須為本校現職專任教師。 | |
- | + | (二)申請教材獎勵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際教材及相關成果,依公告之辦理日期向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 | |
- | + | 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提出申請。 | |
- | + | 二、評審 | |
- | + | (一)初審:由本中心籌組審查小組審查各教材申請書,教材內容及資料是否符合本辦法所訂條件,經小組決 | |
- | + | 議,合格者送外審專家審查。審查小組成員由本中心主任推薦,經校長核定後籌組。 | |
- | + | (二)外審:通過初審之教材,每件至少送二位校外專家審查。 | |
- | + | (三)複審:依當年度本中心預算編列之狀況,並依教材外審結果之總分排序,由教師發展委員會審定當年度 | |
- | + | 獎勵名額、等第及金額。 | |
- | + | 三、複審通過者,陳請校長核定後,公開表揚並頒予獎金及獎狀。 | |
+ | 第五條 申請人應簽署優良教材授權同意書,未簽署者視同未申請。其他涉及違反著作權及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依著作 | ||
+ | 權法之規範。 | ||
+ | 第六條 申請獎勵之教材有共同作者時,應於共同作者同意書表列申請教師、共同作者製作或撰寫部分,及所有共同作者 | ||
+ | 之簽署同意。 | ||
+ | 第七條 本辦法之獎勵經費由教育部相關計畫或學校經費支應。 | ||
+ |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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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7月9日 (三) 14:48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01.17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96.02.08九十五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 96.03.16高醫心教字第0960002297號函公布
- 96.12.24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97.03.13九十六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 97.03.27高醫心教字第0971101484號函公布
- 99.01.06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99.02.11九十八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 99.03.09高醫心教字第0991100951號函公布
- 102.01.03 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102.03.14 101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3.27 高醫心教字第1021100921號函公布
- 103.05.20 102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103.06.19 102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3.07.04 高醫心教字第1031102171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教師之教學品質,鼓勵教師製作優良教材,增進教學成效,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優良教材應具有原創性,其範圍如下: 一、專書:已出版且公開發行之大學教科書、學術性書籍。不含翻譯書籍。 二、數位教材:包含電腦軟體、影音串流、多媒體動畫、互動式教學網頁等數位教材。不含課堂錄製之簡報錄影檔。 三、其他實驗(習)示範教學或專書之章節等教材。 上述之教材若為多人合著或製作,申請之本校教師需撰寫或製作超過二分之一以上之內容。 第三條 專任教師個人或教學群,為教學需要所創作之教材,並實際使用於近二年內已開設之課程且教學活動累計達4小時 以上,具有具體成效,得提出申請獎勵。已獲得校內其他獎勵之教材,不得重複提出申請。 第四條 獎勵之申請與評審規定如下: 一、申請 (一)申請資格:申請者須為本校現職專任教師。 (二)申請教材獎勵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際教材及相關成果,依公告之辦理日期向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 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提出申請。 二、評審 (一)初審:由本中心籌組審查小組審查各教材申請書,教材內容及資料是否符合本辦法所訂條件,經小組決 議,合格者送外審專家審查。審查小組成員由本中心主任推薦,經校長核定後籌組。 (二)外審:通過初審之教材,每件至少送二位校外專家審查。 (三)複審:依當年度本中心預算編列之狀況,並依教材外審結果之總分排序,由教師發展委員會審定當年度 獎勵名額、等第及金額。 三、複審通過者,陳請校長核定後,公開表揚並頒予獎金及獎狀。 第五條 申請人應簽署優良教材授權同意書,未簽署者視同未申請。其他涉及違反著作權及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依著作 權法之規範。 第六條 申請獎勵之教材有共同作者時,應於共同作者同意書表列申請教師、共同作者製作或撰寫部分,及所有共同作者 之簽署同意。 第七條 本辦法之獎勵經費由教育部相關計畫或學校經費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