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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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30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30027070號函備查</font> | :::::::::103.04.30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30027070號函備查</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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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5月14日 (三) 15:11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2.12.27一O二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3.02.07 高醫教字第1031100300號函公布
- 103.04.30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30027070號函備查
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事宜,依本校學則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得申請轉所,申請轉所於每年七月份辦理。在休學期間或相關法令 另有規定不得轉所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 各研究所得依本辦法,訂定轉所細則。 第四條 研究生申請轉所,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於規定期限內,經原就讀系所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二、教務處彙整後,轉交各研究所依自訂轉所申請條件審查,審查結果經系所主管、院長 、教務長同意後,由教務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 第五條 申請轉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修業滿一年以上。 二、學業總平均成績必須在七十分以上。 三、符合各研究所之申請條件。 第六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研究所就讀,並 需完成轉入研究所之畢業條件,始得畢業,研究生不得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申請轉所未 經通過者,仍回原研究所就讀。 第七條 轉所研究生於轉入後,應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第八條 同研究所內申請轉組(學籍正式分組)者,比照本辦法各項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