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教師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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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3.08藥學院9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3.08藥學院9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3.09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3.09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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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05.03高醫院藥字第0991101943號函公布.doc|99.05.03高醫院藥字第0991101943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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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05.03高醫院藥字第0991101943號函公布.doc|99.05.03高醫院藥字第0991101943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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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23  藥學院102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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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09  102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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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1417.doc|103.05.12  高醫院藥字第1031101417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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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以下稱為本學院)為使本學院專任教師之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有所遵循,依據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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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以下稱為本學院)為使本學院專任教師之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有所遵循,依據本校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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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三條第五款之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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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三條第五款之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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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院臨床教學授課時數定義為「非課堂正常上課並與臨床實習相關之臨床教學相關科目」之教學時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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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院臨床教學授課時數定義為「非課堂正常上課並與臨床實習相關之臨床教學相關科目」之教學時數。前述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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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臨床教學相關科目除主負責教師外,需有超過三位本校專任教師共同參與,其科目之認定,由各系所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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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床教學相關科目除主負責教師外,需有超過三位本校專任教師共同參與,其科目之認定,由各系所課程委員會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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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討論後,提出至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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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後,提出至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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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前述臨床教學相關科目其授課總時數為「學分數×4×16(週)」小時。主負責教師與共同參與授課專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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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前述臨床教學總時數由各系所訂定之,並送院務會議核備。主負責教師與共同參與授課專任教師之教學時數加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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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教學時數加總後,不得超過該科目授課總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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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不得超過該科目授課總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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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主負責教師與共同參與授課專任教師之教學時數分配比率,由各系所課程委員會討論後,提出至院課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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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主負責教師與共同參與授課專任教師之教學時數分配比率,由各系所課程委員會討論後,提出至院課程委員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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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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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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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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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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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5月12日 (一) 14:11所做的修訂版本

99.03.08藥學院9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3.09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5.03高醫院藥字第0991101943號函公布
102.10.23 藥學院102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3.04.09 102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05.12 高醫院藥字第1031101417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以下稱為本學院)為使本學院專任教師之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有所遵循,依據本校教師
     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三條第五款之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院臨床教學授課時數定義為「非課堂正常上課並與臨床實習相關之臨床教學相關科目」之教學時數。前述臨
     床教學相關科目除主負責教師外,需有超過三位本校專任教師共同參與,其科目之認定,由各系所課程委員會討
     論後,提出至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三條  前述臨床教學總時數由各系所訂定之,並送院務會議核備。主負責教師與共同參與授課專任教師之教學時數加總
     後,不得超過該科目授課總時數。
第四條  主負責教師與共同參與授課專任教師之教學時數分配比率,由各系所課程委員會討論後,提出至院課程委員會審
     議。
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