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口腔衛生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Wikilaw (對話 | 貢獻)
(新頁面: <font size=2> :::::::::103.04.14一○二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臨時系務會議通過 :::::::::103.04.28一○二學年度第一次口腔醫學院學生實習委員通過 :::::::::...)
下一個→

在2014年5月6日 (二) 15:44所做的修訂版本

103.04.14一○二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臨時系務會議通過
103.04.28一○二學年度第一次口腔醫學院學生實習委員通過
103.05.05高醫院口字第1031101407號函公布,並自103.08.01起實施
一、本學系基於學生實習需要,為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依據
  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如下: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系主任擔任之。
  (二)置委員七~九人,系主任、實習班級班主任導師、本校附設醫院牙科部主任、實習班級班代表為當然委員,其餘
     委員由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三、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工作職掌如下:
  (一)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級實習委
    員會」。
  (二)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三)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四、本學系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五、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級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