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新創事業管理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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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技術、教學諮詢等成果,設立衍生新創事業,藉以拓展本校資源,促進我國產業發展,特訂 | 檢測技術、教學諮詢等成果,設立衍生新創事業,藉以拓展本校資源,促進我國產業發展,特訂 | ||
定「衍生新創事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定「衍生新創事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衍生新創事業係指本校教職員生與政府機構、事業機構、民間機構、學術研究機構等 | |
合作單位,運用本校研發成果以新技術作價持股或投資所設立之事業。 | 合作單位,運用本校研發成果以新技術作價持股或投資所設立之事業。 | ||
- | +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本校教職員生,如下列項次所示: | |
一、教師、職員、研究人員及技術人員。 | 一、教師、職員、研究人員及技術人員。 | ||
二、講座教授、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約聘人員及研究計畫聘用人員。 | 二、講座教授、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約聘人員及研究計畫聘用人員。 | ||
第14行: | 第14行: | ||
四、前項以外其他有使用本校資源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四、前項以外其他有使用本校資源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
本校教職員生已離校者,如在校期間運用本校資源產生研發成果,亦適用本辦法。 | 本校教職員生已離校者,如在校期間運用本校資源產生研發成果,亦適用本辦法。 | ||
- | + |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本校資源,指本校教職員生,所使用本校以下資源: | |
一、校內各軟硬體設施、場地及人力。 | 一、校內各軟硬體設施、場地及人力。 | ||
二、政府補助計畫所衍生之研究發展成果或智慧財產權。 | 二、政府補助計畫所衍生之研究發展成果或智慧財產權。 | ||
三、依產學研相關合作計畫規定屬於本校應享有之有形資產或無形權利。 | 三、依產學研相關合作計畫規定屬於本校應享有之有形資產或無形權利。 | ||
四、其他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實務上足以認定為本校資源者。 | 四、其他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實務上足以認定為本校資源者。 | ||
- | + | 第五條 受理申請期限: | |
於衍生新創事業籌備期間,向本校產學營運處提出申請。 | 於衍生新創事業籌備期間,向本校產學營運處提出申請。 | ||
- | + | 第六條 申請資料: | |
一、公司名稱設立申請表。 | 一、公司名稱設立申請表。 | ||
二、公司章程。 | 二、公司章程。 | ||
第30行: | 第30行: | ||
司名義與本校另行簽訂「技術移轉(或專利授權)合約書」,合約內容須依據本校「研發成 | 司名義與本校另行簽訂「技術移轉(或專利授權)合約書」,合約內容須依據本校「研發成 | ||
果管理辦法」與「研發成果移轉處理原則」之相關規定。 | 果管理辦法」與「研發成果移轉處理原則」之相關規定。 | ||
- | + | 第七條 審查流程: | |
一、由本校產學營運處進行書面資料初審。 | 一、由本校產學營運處進行書面資料初審。 | ||
二、由本校產學營運處邀請校內外相關學者專家三至五人組成專案小組召開審查會議進行複審, | 二、由本校產學營運處邀請校內外相關學者專家三至五人組成專案小組召開審查會議進行複審, | ||
第36行: | 第36行: | ||
三、審查未通過者,申請人於一個月內得提出申覆。 | 三、審查未通過者,申請人於一個月內得提出申覆。 | ||
四、申覆仍未獲通過者,半年內不得提出類似申請案。 | 四、申覆仍未獲通過者,半年內不得提出類似申請案。 | ||
- | + | 第八條 評審重點: | |
一、通過條件 | 一、通過條件 | ||
(一)申請資格。 | (一)申請資格。 | ||
第46行: | 第46行: | ||
(一)新創事業使用本校資源研發成果之權利金。 | (一)新創事業使用本校資源研發成果之權利金。 | ||
(二)回饋本校之比例。 | (二)回饋本校之比例。 | ||
- | + | 第九條 衍生新創事業審查通過且評估後,為潛力發展產業,本校則有選擇以現金或技術方式入股之權利。 | |
- | + | 第十條 衍生新創事業案之優惠: | |
一、衍生新創事業得享有立即進駐創新育成中心之權利,其培育事務由本校產學營運處創新育成 | 一、衍生新創事業得享有立即進駐創新育成中心之權利,其培育事務由本校產學營運處創新育成 | ||
中心辦理,並提供其優惠進駐條件及創業相關諮詢輔導,以降低創業之風險。 | 中心辦理,並提供其優惠進駐條件及創業相關諮詢輔導,以降低創業之風險。 | ||
第57行: | 第57行: | ||
關之諮詢協助。 | 關之諮詢協助。 | ||
三、在享有優惠進駐條件期間內,應配合學校需要協助創業宣導。 | 三、在享有優惠進駐條件期間內,應配合學校需要協助創業宣導。 | ||
- | +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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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2月10日 (一) 15:10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3.01.02.102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3.02.06高醫產學字第1031100319號函公佈
第一條 為落實產學合作,鼓勵本校教職員生,於本校任職或就學期間,利用本校資源所開發之研發應用、 檢測技術、教學諮詢等成果,設立衍生新創事業,藉以拓展本校資源,促進我國產業發展,特訂 定「衍生新創事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衍生新創事業係指本校教職員生與政府機構、事業機構、民間機構、學術研究機構等 合作單位,運用本校研發成果以新技術作價持股或投資所設立之事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本校教職員生,如下列項次所示: 一、教師、職員、研究人員及技術人員。 二、講座教授、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約聘人員及研究計畫聘用人員。 三、學生(含在職專班)。 四、前項以外其他有使用本校資源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校教職員生已離校者,如在校期間運用本校資源產生研發成果,亦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本校資源,指本校教職員生,所使用本校以下資源: 一、校內各軟硬體設施、場地及人力。 二、政府補助計畫所衍生之研究發展成果或智慧財產權。 三、依產學研相關合作計畫規定屬於本校應享有之有形資產或無形權利。 四、其他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實務上足以認定為本校資源者。 第五條 受理申請期限: 於衍生新創事業籌備期間,向本校產學營運處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申請資料: 一、公司名稱設立申請表。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存款證明。 四、新創事業營運規劃書。 五、申請人與合作單位之合作協議書。 六、技術移轉或專利授權暨回饋合作備忘錄:由申請人與本校簽訂,新事業成立後一年內須以公 司名義與本校另行簽訂「技術移轉(或專利授權)合約書」,合約內容須依據本校「研發成 果管理辦法」與「研發成果移轉處理原則」之相關規定。 第七條 審查流程: 一、由本校產學營運處進行書面資料初審。 二、由本校產學營運處邀請校內外相關學者專家三至五人組成專案小組召開審查會議進行複審, 申請人需列席簡報說明。本校相關業務負責人依需要得為該會議之列席成員。 三、審查未通過者,申請人於一個月內得提出申覆。 四、申覆仍未獲通過者,半年內不得提出類似申請案。 第八條 評審重點: 一、通過條件 (一)申請資格。 (二)主力技術或產品之創新性、市場競爭力、推廣策略及商品化時程等。 (三)營運計畫可行性及可塑性,及與學校教師產學合作計畫之關連性。 (四)未來三至五年財力與成長評估。 (五)申請案需求之綜合評估。 二、回饋機制 (一)新創事業使用本校資源研發成果之權利金。 (二)回饋本校之比例。 第九條 衍生新創事業審查通過且評估後,為潛力發展產業,本校則有選擇以現金或技術方式入股之權利。 第十條 衍生新創事業案之優惠: 一、衍生新創事業得享有立即進駐創新育成中心之權利,其培育事務由本校產學營運處創新育成 中心辦理,並提供其優惠進駐條件及創業相關諮詢輔導,以降低創業之風險。 優惠進駐條件: (一)師生共同創業:進駐育成中心前兩年免進駐費用。 (二)競賽實質創業:師生共同創業且曾參加校內外創業競賽獲得前三名者,進駐育成中心前 三年免進駐費用。 二、衍生新創事業技術授權事務由本校產學營運處智財保護與科技管理組辦理,得以提供智權相 關之諮詢協助。 三、在享有優惠進駐條件期間內,應配合學校需要協助創業宣導。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