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工國外出差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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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0.25九十六學年度第1次校務暨第3次行政聯席會議
:::::::::96.10.25九十六學年度第1次校務暨第3次行政聯席會議
:::::::::96.11.08第十五屆第十四次董事會會議
:::::::::96.11.08第十五屆第十四次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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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12.04 高醫人字第0961100414號函公布.doc|96.12.04 高醫人字第0961100414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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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12.10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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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28第十七屆第八次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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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3459.doc|102.11.01 高醫人字第1021103459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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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校教職員工因公赴國外出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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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校教職員工因公赴國外出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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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稱國外出差係指奉派或專案簽准前往國外進行參訪、觀摩或學術交流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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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稱國外出差係指奉派或專案簽准前往國外進行參訪、觀摩或學術交流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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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教職員工因公赴國外出差,應經校長核定,出國時應依核定之國家或地點及期限辦理。非經事先報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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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教職員工因公赴國外出差,應經校長核定,出國時應依核定之國家或地點及期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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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途赴其他國家或地區參訪或觀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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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經事先報准,不得中途赴其他國家或地區參訪或觀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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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奉派或簽准出國人員應於出國前依規定請假,並於返校一個月內提出報告書及依規定申請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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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奉派或簽准出國人員應於出國前依規定請假,並於返校一個月內提出報告書及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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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教職員工國外出差旅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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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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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機票費:校長、副校長補助往返商務艙機票,其餘補助經濟艙票價,檢據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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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教職員工國外出差旅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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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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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機票費及國內交通費:校長、副校長補助往返商務艙機票,其餘補助經濟艙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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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標準」(以下簡稱日支數額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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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價。國內交通費比照本校教師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標準補助,檢據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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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簽准日期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依實際出差日數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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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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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出國期間在15日以內者按日支數額表全額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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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標準」(以下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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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數之一折、四折、七折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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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稱日支數額表)規定辦理,依簽准日期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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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出國期間逾15日但未滿2個月者按日支數額表五折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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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實際出差日數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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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別按原支數之二折、四折、七折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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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國期間在15日以內者按日支數額表全額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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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出國期間逾2個月者,生活費補助按本校「教職員因公派赴國外進修、訓練、研習補助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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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一折、四折、七折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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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第二、三款所稱之供宿包含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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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出國期間逾15日但未滿2個月者按日支數額表五折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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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校附屬機構相關辦法應比照本要點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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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二折、四折、七折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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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董事會審議通過,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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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出國期間逾2個月者,生活費補助按本校「教職員因公派赴國外進修、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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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習補助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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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第二、三款所稱之供宿包含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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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當日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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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餘未規定事項,依簽核辦理,檢據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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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校附屬機構相關辦法應比照本要點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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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董事會審議通過,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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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12月3日 (二) 15:23所做的修訂版本

91.11.14九十一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
92.01.17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四次常會
92.02.06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03號函公布
96.10.25九十六學年度第1次校務暨第3次行政聯席會議
96.11.08第十五屆第十四次董事會會議
96.12.04 高醫人字第0961100414號函公布
102.09.12.10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
102.10.28第十七屆第八次董事會會議
102.11.01 高醫人字第1021103459號函公布
                            
一、  本校教職員工因公赴國外出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  本要點所稱國外出差係指奉派或專案簽准前往國外進行參訪、觀摩或學術交流等事宜。
三、  教職員工因公赴國外出差,應經校長核定,出國時應依核定之國家或地點及期限辦理。
    非經事先報准,不得中途赴其他國家或地區參訪或觀摩。 
四、  奉派或簽准出國人員應於出國前依規定請假,並於返校一個月內提出報告書及依規定
    申請差旅費。
五、  教職員工國外出差旅費標準:
    (一)機票費及國內交通費:校長、副校長補助往返商務艙機票,其餘補助經濟艙票
       價。國內交通費比照本校教師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標準補助,檢據核銷。
    (二)生活費:
       1.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標準」(以下簡
        稱日支數額表)規定辦理,依簽准日期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
        依實際出差日數核支。
       2.出國期間在15日以內者按日支數額表全額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
        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一折、四折、七折支給。
       3.出國期間逾15日但未滿2個月者按日支數額表五折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
        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二折、四折、七折支給。
       4.出國期間逾2個月者,生活費補助按本校「教職員因公派赴國外進修、訓練、
        研習補助標準」辦理。
       5.第二、三款所稱之供宿包含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
        國當日在內。
       6.其餘未規定事項,依簽核辦理,檢據核銷。
六、  本校附屬機構相關辦法應比照本要點另訂之。
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董事會審議通過,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