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閱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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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3183.doc|102.10.16高醫圖資字第1021103183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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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校圖書資訊處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發揮教學、研究與推廣功能,並維護讀者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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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圖書資訊處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 為發揮教學、研究與推廣功能,並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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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覽及資源利用權益,特訂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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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者館內閱覽及資源利用權益,特訂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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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讀者應配合本館開放時間進出本館,開放時間由本館另行公告之。進入本館閱覽應持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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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讀者應配合本館開放時間進出本館,開放時間由本館另行公告之。進入本館閱覽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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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證件,不得冒用、偽造或出借證件供他人進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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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本人有效證件,不得冒用、偽造或出借證件供他人進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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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校教職員工生憑學校核發之教職員工生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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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校教職員工生憑學校核發之教職員工生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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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校研究助理、各單位自行聘雇人員憑學校核發之職員(臨時)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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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校研究助理、各單位自行聘雇人員憑學校核發之職員(臨時)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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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校校友憑學校核發之校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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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校校友憑學校核發之校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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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職眷、代訓人員、圖書館榮譽之友、本校館際合作/策略聯盟單位憑本館核發之借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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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職眷、代訓人員、圖書館榮譽之友、本校館際合作/策略聯盟單位憑本館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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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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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借書(閱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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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校外人士須憑有相片之身分證、駕照、健保卡、學生證、教職員證、護照或居留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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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校外人士須憑有相片之身分證、駕照、健保卡、學生證、教職員證、護照或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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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換取臨時閱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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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證等換取臨時閱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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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換取臨時閱覽證之校外人士須年滿十八歲,始得入館;未滿十八歲者,應憑所就讀大專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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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換取臨時閱覽證之校外人士須年滿十八歲,始得入館;未滿十八歲者,應憑所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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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院之學生證換取臨時閱覽證入館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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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專校學院之學生證換取臨時閱覽證入館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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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校外人士僅可入館查閱館藏資料,不得於館內自修,亦不得外借書刊及觀賞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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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校外人士僅可入館查閱館藏資料,不得於館內自修,亦不得外借書刊及觀賞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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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館閱覽席位有限,校外人士同一時段進館以三十人次為原則(團體參觀獲本館主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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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館閱覽席位有限,校外人士同一時段進館以三十人次為原則(團體參觀獲本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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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不在此限),遇本校學期考試期間則縮減為十五人,當額滿時須有人離館方得入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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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同意者不在此限),遇本校學期考試期間則縮減為十五人,當額滿時須有人離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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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書籍、背包不得攜入館內;離館時應繳回臨時閱覽證以換回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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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得入館;其個人書籍、背包不得攜入館內;離館時應繳回臨時閱覽證以換回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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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臨時閱覽證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應立即至本館流通櫃檯掛失,並繳交手續費新臺幣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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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臨時閱覽證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應立即至本館流通櫃檯掛失,並繳交手續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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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佰元;當日未繳回閱覽證者處 以一日十元之罰款,按日累計;當日未換回之各種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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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幣貳佰元;當日未繳回閱覽證者處 以一日十元之罰款,按日累計;當日未換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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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本館不負保管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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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各種身份證件,本館不負保管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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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讀者請自行留意存放於置物櫃內之私人物品,貴重物品應自行隨身保管,離館時須將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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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讀者請自行留意存放於置物櫃內之私人物品,貴重物品應自行隨身保管,離館時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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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品攜走,閉館後不得要求入館取回留置物品。置物櫃內物品或留置館內物品若有遺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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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個人物品攜走,閉館後不得要求入館取回留置物品。置物櫃內物品或留置館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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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損毀,本館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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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若有遺失或損毀,本館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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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置物櫃內若發現隔夜存放物品,將先行放置一樓流通櫃檯,讀者請持鑰匙辦理領回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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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置物櫃內若發現隔夜存放物品,將先行放置一樓流通櫃檯,讀者請持鑰匙辦理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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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入之十元硬幣將作為置物櫃維修費用,恕不退還。請妥善保管置物櫃鑰匙,若有損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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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續,投入之十元硬幣將作為置物櫃維修費用,恕不退還。請妥善保管置物櫃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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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失須賠償本館新臺幣伍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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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有損壞或遺失須賠償本館新臺幣伍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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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讀者入館應遵守本館各項規定,共同維護館內閱覽環境。倘有違規情形,悉依本館讀者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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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讀者入館應遵守本館各項規定,共同維護館內閱覽環境。倘有違規情形,悉依本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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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處理辦法懲處;不服勸阻者,本館有權停止其當日繼續使用本館書刊設備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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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者違規處理辦法懲處;不服勸阻者,本館有權停止其當日繼續使用本館書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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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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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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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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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11月27日 (三) 17:23所做的修訂版本

95.11.10九十五學年度圖書館委員第1次會議通過
95.12.05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法規會通過
95.12.18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5.12.21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963號函公布
102.09.12.102 學年度第1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2.10.16高醫圖資字第1021103183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圖書資訊處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 為發揮教學、研究與推廣功能,並維護
     讀者館內閱覽及資源利用權益,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讀者應配合本館開放時間進出本館,開放時間由本館另行公告之。進入本館閱覽應
     持本人有效證件,不得冒用、偽造或出借證件供他人進館。 
     一、本校教職員工生憑學校核發之教職員工生證件。 
     二、本校研究助理、各單位自行聘雇人員憑學校核發之職員(臨時)證。 
     三、本校校友憑學校核發之校友證。 
     四、職眷、代訓人員、圖書館榮譽之友、本校館際合作/策略聯盟單位憑本館核發
       之借書(閱覽)證。 
     五、校外人士須憑有相片之身分證、駕照、健保卡、學生證、教職員證、護照或居
       留證等換取臨時閱覽證。 
第三條  換取臨時閱覽證之校外人士須年滿十八歲,始得入館;未滿十八歲者,應憑所就讀
     大專校學院之學生證換取臨時閱覽證入館閱覽。 
第四條  校外人士僅可入館查閱館藏資料,不得於館內自修,亦不得外借書刊及觀賞影片。 
第五條  本館閱覽席位有限,校外人士同一時段進館以三十人次為原則(團體參觀獲本館主
     管同意者不在此限),遇本校學期考試期間則縮減為十五人,當額滿時須有人離館
     方得入館;其個人書籍、背包不得攜入館內;離館時應繳回臨時閱覽證以換回原證。 
第六條  臨時閱覽證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應立即至本館流通櫃檯掛失,並繳交手續費新
     臺幣貳佰元;當日未繳回閱覽證者處 以一日十元之罰款,按日累計;當日未換回
     之各種身份證件,本館不負保管之責。 
第七條  讀者請自行留意存放於置物櫃內之私人物品,貴重物品應自行隨身保管,離館時須
     將個人物品攜走,閉館後不得要求入館取回留置物品。置物櫃內物品或留置館內物
     品若有遺失或損毀,本館不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  置物櫃內若發現隔夜存放物品,將先行放置一樓流通櫃檯,讀者請持鑰匙辦理領回
     手續,投入之十元硬幣將作為置物櫃維修費用,恕不退還。請妥善保管置物櫃鑰匙,
     若有損壞或遺失須賠償本館新臺幣伍佰元。 
第九條  讀者入館應遵守本館各項規定,共同維護館內閱覽環境。倘有違規情形,悉依本館
     讀者違規處理辦法懲處;不服勸阻者,本館有權停止其當日繼續使用本館書刊設備
     之權益。 
第十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