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新館藝廊管理辦法【廢止】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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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為妥善管理本校學生新館藝廊(以下簡稱本場地)各場地及器材之借用,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場地及器材借用管理單位為人文社會科學院綜合組(以下簡稱本院綜合組)。 | |
- | + | 第三條 本場地及器材借用用途之優先使用順序如下: | |
- | + | 一、本校各行政教學單位。 | |
- | + | 二、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依申請先後順序使用。 | |
- | + | 三、校外機關團體或個人。 | |
- | + | 第四條 本場地展出作品類別,包括:攝影、漫畫、書法、國畫、篆刻、水彩、油畫或其他可 | |
- | + | 供展出之藝術文學作品。 | |
- | + | 第五條 本場地及器材借用之收費原則如下: | |
- | + | 一、本校各行政教學單位、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不收費。 | |
- | + | 二、校外機關團體或個人,繳交場地維護費,每日300元計。 | |
- | + | 如有特殊情形者,經專案申請核准後辦理,不受前項限制。 | |
- | + | 第六條 使用場地之申請程序如下: | |
- | + | 一、校內申請者於每年三、六、九及十二月前,校外申請者於每年三月、九月前,填 | |
- | + | 具申請表及作品清單乙份,送交本院綜合組承辦人,並交由非正式課程發展委員 | |
- | + | 會審理。 | |
- | + | 二、校外機關團體或個人因非營利性質展覽,欲借用本場地,以不影響本校正常運作 | |
- | + | 且須來函經校長批准後,循序申請使用。 | |
- | + | 三、借用單位第六條第二款者,須於期限內先至本院綜合組登記使用時間,並於一週 | |
- | + | 前至本校出納組辦理繳費,將繳費單、活動申請表及切結書送本院綜合組登記存查, | |
- | + | 逾期將不予受理。 | |
- | + | 四、活動內容及場地一經核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更或移作其他用途。若因故不能如期 | |
- | + | 使用,應於一個月前通知本院綜合組。如已繳費恕不退費(因人力所不能抗拒之因素 | |
- | + | ,提出具體事實證明者,不在此限制)。 | |
- | + | 第七條 學生新館藝廊使用規則: | |
- | + | 一、本場地開放時間為上午九點至下午十點整。 | |
- | + | 二、會場佈置須於展出前一日完成,展覽結束時展覽品應於結束之次日前運回,本院綜 | |
- | + | 合組不負保管責任。 | |
- | + | 三、場佈、彩排及練習等活動事前準備時間應一併提出申請,並依實際活動時間等比例 | |
- | + | 借用。 | |
- | + | 四、為維護室內整潔,地板及牆壁四週張貼任何海報、標語及裝置飾物,禁止使用任何 | |
- | + | 損傷裝潢之粘著物或釘著物,若有造成損傷則應負賠償責任。 | |
- | + | 五、展出之會場如需特殊佈置時,由展出者與本院綜合組共同研商決定後,展出者自行 | |
- | + | 負責佈置。 | |
- | + | 六、室內嚴禁煙火、爆炸物、易燃物及違禁品等施放活動。 | |
- | + | 七、室內各項設備如音響、燈光等,未經核准,不得任意變更原有設計用途或架設臨時 | |
- | + | 燈光音響。 | |
- | + | 八、申請展覽之個人或團體於展覽期間,需自行負責藝廊之看管工作,展覽期間若有作 | |
- | + | 品遺失,本院綜合組不負賠償責任。 | |
- | + | 九、使用完畢後應將一切設備用具恢復原狀,借用器材歸還,並將佈置物拆除、場地整 | |
- | + | 理後,請本院綜合組組派人進行場地檢核後方可離去。 | |
- | + | 十、未經本院綜合組同意者,不得擅自轉借他人或其他單位使用。 | |
- | + | 十一、本場地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申請人改期。 | |
- | + | 十二、本場地之使用者於展覽期間不可做商業性質之交易行為,若經查知則取消其展出 | |
- | + | 資格。 | |
- | + | 十三、本院綜合組不負任何刊登、擺放、拆除作業處理及責任,請使用單位(人)自行派 | |
- | + | 人處理;請務必自行拆除作品,並於使用後清潔版面及恢復原狀。 | |
- | + | 第八條 場地借用使用期間,若有損壞器材或設備毀損,使用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 |
- | + |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且經勸導仍未改正者,取消其六個月申請資格,並得追究其責任。 | |
- | + | 第十條 如有未盡事宜,依本院綜合組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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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11月26日 (二) 17:21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1.11.21一O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暨第2次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修正通過
- 101.12.04高醫心人字第1011103361號函公布
- 102.09.05一O二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 102.11.19高醫心人字第1021103582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妥善管理本校學生新館藝廊(以下簡稱本場地)各場地及器材之借用,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場地及器材借用管理單位為人文社會科學院綜合組(以下簡稱本院綜合組)。 第三條 本場地及器材借用用途之優先使用順序如下: 一、本校各行政教學單位。 二、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依申請先後順序使用。 三、校外機關團體或個人。 第四條 本場地展出作品類別,包括:攝影、漫畫、書法、國畫、篆刻、水彩、油畫或其他可 供展出之藝術文學作品。 第五條 本場地及器材借用之收費原則如下: 一、本校各行政教學單位、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不收費。 二、校外機關團體或個人,繳交場地維護費,每日300元計。 如有特殊情形者,經專案申請核准後辦理,不受前項限制。 第六條 使用場地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校內申請者於每年三、六、九及十二月前,校外申請者於每年三月、九月前,填 具申請表及作品清單乙份,送交本院綜合組承辦人,並交由非正式課程發展委員 會審理。 二、校外機關團體或個人因非營利性質展覽,欲借用本場地,以不影響本校正常運作 且須來函經校長批准後,循序申請使用。 三、借用單位第六條第二款者,須於期限內先至本院綜合組登記使用時間,並於一週 前至本校出納組辦理繳費,將繳費單、活動申請表及切結書送本院綜合組登記存查, 逾期將不予受理。 四、活動內容及場地一經核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更或移作其他用途。若因故不能如期 使用,應於一個月前通知本院綜合組。如已繳費恕不退費(因人力所不能抗拒之因素 ,提出具體事實證明者,不在此限制)。 第七條 學生新館藝廊使用規則: 一、本場地開放時間為上午九點至下午十點整。 二、會場佈置須於展出前一日完成,展覽結束時展覽品應於結束之次日前運回,本院綜 合組不負保管責任。 三、場佈、彩排及練習等活動事前準備時間應一併提出申請,並依實際活動時間等比例 借用。 四、為維護室內整潔,地板及牆壁四週張貼任何海報、標語及裝置飾物,禁止使用任何 損傷裝潢之粘著物或釘著物,若有造成損傷則應負賠償責任。 五、展出之會場如需特殊佈置時,由展出者與本院綜合組共同研商決定後,展出者自行 負責佈置。 六、室內嚴禁煙火、爆炸物、易燃物及違禁品等施放活動。 七、室內各項設備如音響、燈光等,未經核准,不得任意變更原有設計用途或架設臨時 燈光音響。 八、申請展覽之個人或團體於展覽期間,需自行負責藝廊之看管工作,展覽期間若有作 品遺失,本院綜合組不負賠償責任。 九、使用完畢後應將一切設備用具恢復原狀,借用器材歸還,並將佈置物拆除、場地整 理後,請本院綜合組組派人進行場地檢核後方可離去。 十、未經本院綜合組同意者,不得擅自轉借他人或其他單位使用。 十一、本場地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申請人改期。 十二、本場地之使用者於展覽期間不可做商業性質之交易行為,若經查知則取消其展出 資格。 十三、本院綜合組不負任何刊登、擺放、拆除作業處理及責任,請使用單位(人)自行派 人處理;請務必自行拆除作品,並於使用後清潔版面及恢復原狀。 第八條 場地借用使用期間,若有損壞器材或設備毀損,使用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且經勸導仍未改正者,取消其六個月申請資格,並得追究其責任。 第十條 如有未盡事宜,依本院綜合組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