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新館藝廊管理辦法【廢止】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新頁面: <font size=2> :::::::::101.11.21一O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暨第2次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修正通過 :::::::::[[媒體:1011103361.doc|101.12.04...) |
|||
第1行: | 第1行: | ||
<font size=2> | <font size=2> | ||
:::::::::101.11.21一O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暨第2次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修正通過 | :::::::::101.11.21一O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暨第2次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修正通過 | ||
- | :::::::::[[媒體:1011103361.doc|101.12.04高醫心人字第1011103361號函公布]]</font> | + | :::::::::[[媒體:1011103361.doc|101.12.04高醫心人字第1011103361號函公布]] |
+ | :::::::::102.09.05一O二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 ||
+ | :::::::::[[媒體:1021103582.doc|102.11.19高醫心人字第1021103582號函公布]]</font> | ||
<pre> | <pre> | ||
- | + | 一、 為妥善管理本校學生新館藝廊(以下簡稱本場地)各場地及器材之借用,訂定本辦法。 | |
- | + | 二、 本場地及器材借用管理單位為人文社會科學院綜合組(以下簡稱本院綜合組)。 | |
- | + | 三、 本場地及器材借用用途之優先使用順序如下: | |
- | + | (一)本校各行政教學單位。 | |
- | + | (二)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依申請先後順序使用。 | |
- | + | (三)校外機關團體或個人。 | |
- | + | 四、 本場地展出作品類別,包括:攝影、漫畫、書法、國畫、篆刻、水彩、油畫或其他可 | |
- | + | 供展出之藝術文學作品。 | |
- | + | 五、 本場地及器材借用之收費原則如下: | |
- | + | (一)本校各行政教學單位、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不收費。 | |
- | + | (二)校外機關團體或個人,繳交場地維護費,每日300元計。 | |
- | + | 如有特殊情形者,經專案申請核准後辦理,不受前項限制。 | |
- | + | 六、 使用場地之申請程序如下: | |
- | + | (一)校內申請者於每年三、六、九及十二月前,校外申請者於每年三月、九月前,填 | |
- | + | 具申請表及作品清單乙份,送交本院綜合組承辦人,並交由非正式課程發展委員 | |
- | + | 會審理。 | |
- | + | (二)校外機關團體或個人因非營利性質展覽,欲借用本場地,以不影響本校正常運作 | |
- | + | 且須來函經校長批准後,循序申請使用。 | |
- | + | (三)借用單位第六條第二款者,須於期限內先至本院綜合組登記使用時間,並於一週 | |
- | + | 前至本校出納組辦理繳費,將繳費單、活動申請表及切結書送本院綜合組登記存 | |
- | + | 查,逾期將不予受理。 | |
- | + | (四)活動內容及場地一經核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更或移作其他用途。若因故不能如 | |
- | + | 期使用,應於一個月前通知本院綜合組。如已繳費恕不退費(因人力所不能抗拒之 | |
- | + | 因素,提出具體事實證明者,不在此限制)。 | |
- | + | 七、 學生新館藝廊使用規則: | |
- | + | (一)本場地開放時間為上午九點至下午十點整。 | |
- | + | (二)會場佈置須於展出前一日完成,展覽結束時展覽品應於結束之次日前運回,本院 | |
- | + | 綜合組不負保管責任。 | |
- | + | (三)場佈、彩排及練習等活動事前準備時間應一併提出申請,並依實際活動時間等比 | |
- | + | 例借用。 | |
- | + | (四)為維護室內整潔,地板及牆壁四週張貼任何海報、標語及裝置飾物,禁止使用任 | |
- | + | 何損傷裝潢之粘著物或釘著物,若有造成損傷則應負賠償責任。 | |
- | + | (五)展出之會場如需特殊佈置時,由展出者與本院綜合組共同研商決定後,展出者自 | |
- | + | 行負責佈置。 | |
- | + | (六)室內嚴禁煙火、爆炸物、易燃物及違禁品等施放活動。 | |
- | + | (七)室內各項設備如音響、燈光等,未經核准,不得任意變更原有設計用途或架設臨 | |
- | + | 時燈光音響。 | |
- | + | (八)申請展覽之個人或團體於展覽期間,需自行負責藝廊之看管工作,展覽期間若有 | |
- | + | 作品遺失,本院綜合組不負賠償責任。 | |
- | + | (九)使用完畢後應將一切設備用具恢復原狀,借用器材歸還,並將佈置物拆除、場地 | |
- | + | 整理後,請本院綜合組組派人進行場地檢核後方可離去。 | |
- | + | (十)未經本院綜合組同意者,不得擅自轉借他人或其他單位使用。 | |
+ | (十一)本場地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申請人改期。 | ||
+ | (十二)本場地之使用者於展覽期間不可做商業性質之交易行為,若經查知則取消其展 | ||
+ | 出資格。 | ||
+ | (十三)本院綜合組不負任何刊登、擺放、拆除作業處理及責任,請使用單位(人)自行 | ||
+ | 派人處理;請務必自行拆除作品,並於使用後清潔版面及恢復原狀。 | ||
+ | 八、 場地借用使用期間,若有損壞器材或設備毀損,使用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 ||
+ | 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且經勸導仍未改正者,取消其六個月申請資格,並得追究其責任。 | ||
+ | 十、 如有未盡事宜,依本院綜合組相關規定辦理。 | ||
+ | 十一、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pre> | </pre> |
在2013年11月26日 (二) 09:52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1.11.21一O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暨第2次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修正通過
- 101.12.04高醫心人字第1011103361號函公布
- 102.09.05一O二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 102.11.19高醫心人字第1021103582號函公布
一、 為妥善管理本校學生新館藝廊(以下簡稱本場地)各場地及器材之借用,訂定本辦法。 二、 本場地及器材借用管理單位為人文社會科學院綜合組(以下簡稱本院綜合組)。 三、 本場地及器材借用用途之優先使用順序如下: (一)本校各行政教學單位。 (二)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依申請先後順序使用。 (三)校外機關團體或個人。 四、 本場地展出作品類別,包括:攝影、漫畫、書法、國畫、篆刻、水彩、油畫或其他可 供展出之藝術文學作品。 五、 本場地及器材借用之收費原則如下: (一)本校各行政教學單位、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不收費。 (二)校外機關團體或個人,繳交場地維護費,每日300元計。 如有特殊情形者,經專案申請核准後辦理,不受前項限制。 六、 使用場地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校內申請者於每年三、六、九及十二月前,校外申請者於每年三月、九月前,填 具申請表及作品清單乙份,送交本院綜合組承辦人,並交由非正式課程發展委員 會審理。 (二)校外機關團體或個人因非營利性質展覽,欲借用本場地,以不影響本校正常運作 且須來函經校長批准後,循序申請使用。 (三)借用單位第六條第二款者,須於期限內先至本院綜合組登記使用時間,並於一週 前至本校出納組辦理繳費,將繳費單、活動申請表及切結書送本院綜合組登記存 查,逾期將不予受理。 (四)活動內容及場地一經核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更或移作其他用途。若因故不能如 期使用,應於一個月前通知本院綜合組。如已繳費恕不退費(因人力所不能抗拒之 因素,提出具體事實證明者,不在此限制)。 七、 學生新館藝廊使用規則: (一)本場地開放時間為上午九點至下午十點整。 (二)會場佈置須於展出前一日完成,展覽結束時展覽品應於結束之次日前運回,本院 綜合組不負保管責任。 (三)場佈、彩排及練習等活動事前準備時間應一併提出申請,並依實際活動時間等比 例借用。 (四)為維護室內整潔,地板及牆壁四週張貼任何海報、標語及裝置飾物,禁止使用任 何損傷裝潢之粘著物或釘著物,若有造成損傷則應負賠償責任。 (五)展出之會場如需特殊佈置時,由展出者與本院綜合組共同研商決定後,展出者自 行負責佈置。 (六)室內嚴禁煙火、爆炸物、易燃物及違禁品等施放活動。 (七)室內各項設備如音響、燈光等,未經核准,不得任意變更原有設計用途或架設臨 時燈光音響。 (八)申請展覽之個人或團體於展覽期間,需自行負責藝廊之看管工作,展覽期間若有 作品遺失,本院綜合組不負賠償責任。 (九)使用完畢後應將一切設備用具恢復原狀,借用器材歸還,並將佈置物拆除、場地 整理後,請本院綜合組組派人進行場地檢核後方可離去。 (十)未經本院綜合組同意者,不得擅自轉借他人或其他單位使用。 (十一)本場地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申請人改期。 (十二)本場地之使用者於展覽期間不可做商業性質之交易行為,若經查知則取消其展 出資格。 (十三)本院綜合組不負任何刊登、擺放、拆除作業處理及責任,請使用單位(人)自行 派人處理;請務必自行拆除作品,並於使用後清潔版面及恢復原狀。 八、 場地借用使用期間,若有損壞器材或設備毀損,使用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且經勸導仍未改正者,取消其六個月申請資格,並得追究其責任。 十、 如有未盡事宜,依本院綜合組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