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助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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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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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為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厚植畢業後就業能力,特依據教育部頒布大專校院 | |
- | + | 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由學校視學生修課情形安排生活服務學習,特訂定本校弱勢學 | |
- | + | 生助學計畫「生活助學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
二、 經費來源依「教育部補助款」及本校「學生就學獎補助經費」提列預算支應。 | 二、 經費來源依「教育部補助款」及本校「學生就學獎補助經費」提列預算支應。 | ||
三、 申請資格: | 三、 申請資格: | ||
- | + | (一)本校具有學籍之學生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具申請資格: | |
- | + | 1.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 | |
- | + |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年所得合計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 | |
- | + |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在新臺幣650萬元以下。 | |
- | + | 4.家庭應計列人口之投資年所得合計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 | |
- | + | 5.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 | |
- | + | (二)符合前款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 |
- | + | 1.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 |
- | + | 2.於本校就讀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者。 | |
- | + | 3.業依規定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就學生活補助)、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 | |
- | + | 或原住民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或進行校 | |
- | + | 外實習領有津貼者。 | |
- | + | 4.業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 | |
四、 本校設生活助學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決定每學年錄取名額。本委員會置 | 四、 本校設生活助學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決定每學年錄取名額。本委員會置 | ||
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校長就本校教師、行政人員、輔導老師、會計人員及學生中擇 | 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校長就本校教師、行政人員、輔導老師、會計人員及學生中擇 | ||
聘之,另置總幹事一人。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聘之,另置總幹事一人。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
- | + | 五、 錄取優先順序: | |
- | + | (一)申請名額超過錄取名額時,以學生家庭年所得較低者優先錄取。 | |
- | + | (二)家庭年所得相同者,以學生家庭現況較為困難者優先錄取。 | |
六、 服務時間以學生課餘且不影響學業及身心發展為原則,每月必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35 | 六、 服務時間以學生課餘且不影響學業及身心發展為原則,每月必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35 | ||
小時,領取本助學金之期間,欲申請學生校內工讀助學金者,工讀時數以每月20小時 | 小時,領取本助學金之期間,欲申請學生校內工讀助學金者,工讀時數以每月20小時 | ||
第37行: | 第37行: | ||
八、 助學金額每月6,000元。 | 八、 助學金額每月6,000元。 | ||
九、 應繳證件: | 九、 應繳證件: | ||
- | + | 一、申請表。 | |
- | + | 二、學生本人(已婚學生另加計配偶)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 | |
- | + | 謄本」正本。 | |
- | + | 三、學生本人(已婚學生另加計配偶)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 |
- | + | 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利息)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
- | + | 四、前學期成績單正本(新生及轉學生除外)。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 | |
- | + | 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 |
十、 實施方式: | 十、 實施方式: | ||
- | (一) | + | 一、由學務處統一安排至校內各行政及教學單位從事服務。 |
- | (二) | + | 二、各服務單位應善盡輔導與管理之責,並確保學生服務時之安全。 |
- | + | 三、各單位應於每個月底結算當月助學金金額,報學務處彙整,造冊核撥助學金。 | |
- | + | 四、學生服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資格即行取消,其名額得遞補之: | |
- | + | (一)生活服務學習態度不佳,經查證屬實者。 | |
- | + | (二)休學、退學者。 | |
十一、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十一、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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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11月20日 (三) 16:14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0.10.19 100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 100.11.17高醫學務字第1001103513號函公布
- 101.10.09 101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 101.11.08高醫學務字第1011103078號函公布
- 102.10.21 102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 102.11.05高醫學務字第1021103426號函公布
一、 為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厚植畢業後就業能力,特依據教育部頒布大專校院 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由學校視學生修課情形安排生活服務學習,特訂定本校弱勢學 生助學計畫「生活助學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經費來源依「教育部補助款」及本校「學生就學獎補助經費」提列預算支應。 三、 申請資格: (一)本校具有學籍之學生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具申請資格: 1.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年所得合計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在新臺幣650萬元以下。 4.家庭應計列人口之投資年所得合計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 5.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 (二)符合前款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2.於本校就讀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者。 3.業依規定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就學生活補助)、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 或原住民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或進行校 外實習領有津貼者。 4.業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 四、 本校設生活助學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決定每學年錄取名額。本委員會置 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校長就本校教師、行政人員、輔導老師、會計人員及學生中擇 聘之,另置總幹事一人。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五、 錄取優先順序: (一)申請名額超過錄取名額時,以學生家庭年所得較低者優先錄取。 (二)家庭年所得相同者,以學生家庭現況較為困難者優先錄取。 六、 服務時間以學生課餘且不影響學業及身心發展為原則,每月必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35 小時,領取本助學金之期間,欲申請學生校內工讀助學金者,工讀時數以每月20小時 為上限,因特殊情形經服務單位專案簽准者,得彈性調整。 七、 錄取名額依本校及教育部預算編列適度名額。 八、 助學金額每月6,000元。 九、 應繳證件: 一、申請表。 二、學生本人(已婚學生另加計配偶)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 謄本」正本。 三、學生本人(已婚學生另加計配偶)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利息)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前學期成績單正本(新生及轉學生除外)。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 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十、 實施方式: 一、由學務處統一安排至校內各行政及教學單位從事服務。 二、各服務單位應善盡輔導與管理之責,並確保學生服務時之安全。 三、各單位應於每個月底結算當月助學金金額,報學務處彙整,造冊核撥助學金。 四、學生服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資格即行取消,其名額得遞補之: (一)生活服務學習態度不佳,經查證屬實者。 (二)休學、退學者。 十一、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