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高齡長期照護碩士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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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8.05 102學年度高齡長期照護碩士學位學程第1次學程會議通過
102.08.22 102學年度護理學院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2.09.28.高醫院護字第1021102836號函公告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
    條,訂定本要點。
二、  高齡長期照護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以學位學程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位學程專任及合聘教師,自本學位學程副教授以上教師票選產生(以教
    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學位學程主任就本學位學程專任及合
    聘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時,得由學位學程會議自本學位學程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委員名單由學位學程主任報請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
    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學位學程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後,向院教評會推荐。
七、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贊同為通過。本委員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
    級時均應行迴避。
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學位學程主任送請學
    院院長核備。
十、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十一、 本要點經學程會議及院教評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經本委員會
    及院教評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