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心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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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01 九十九學年度心理學系第四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0.06.01 九十九學年度心理學系第四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 ||
:::::::::100.06.16 健康科學院99學年度第5次院教評會通過 | :::::::::100.06.16 健康科學院99學年度第5次院教評會通過 | ||
- | :::::::::[[媒體:1001101994.doc|100.06.30 高醫系心字第1001101994號函公布]]</font> | + | :::::::::[[媒體:1001101994.doc|100.06.30 高醫系心字第1001101994號函公布]] |
+ | :::::::::102、03、07 101學年度心理學系第二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 ||
+ | :::::::::102、07、09 101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八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 ||
+ | :::::::::[[媒體:1021102658.doc|102.10.04 高醫系心字第1021102658號函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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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 | |
- | + | 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 心理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 | |
- | + | 委員會任務相同。 | |
- | + |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7至15人,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 |
- | + |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 + |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系(所)全體專任教師自本系(所)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 | |
- | + | 先為原則),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系(所)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 |
- | + |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 |
- | + |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之系(所),得由系(所)務會議自本系(所)合聘之校內專任教 | |
- | + | 授優先推選之。 | |
- | + | 各委員名單由系(所)主任報請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 |
- | + |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 | |
- | + | 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 |
- | + | 五、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 | + | 六、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 |
- | + | 七、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 |
- | + | 以上贊同為通過。本委員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 |
- | + |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
+ | 八、 本委員會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務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 | ||
+ | 均應行迴避。 | ||
+ | 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系(所)主任送請學院 | ||
+ | 院長核備。 | ||
+ | 十、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
+ | 十一、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 | ||
+ | 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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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10月8日 (二) 15:45所做的修訂版本
- 95.02.27高醫校法字第0950200007號函公布
- 96.08.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09.19九十六學年度心理學系九月份務務會議追認通過
- 96.11.07九十六學年度心理學系「研討會籌備與評鑑小組暨臨時系務會議」第二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 96.11.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7.09.30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48號函公布
- 100.04.20 九十九學年度心理學系四月份系務會議暨第四次課程委員會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 100.06.01 九十九學年度心理學系第四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0.06.16 健康科學院99學年度第5次院教評會通過
- 100.06.30 高醫系心字第1001101994號函公布
- 102、03、07 101學年度心理學系第二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2、07、09 101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八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2.10.04 高醫系心字第1021102658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心理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 委員會任務相同。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7至15人,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系(所)全體專任教師自本系(所)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 先為原則),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系(所)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之系(所),得由系(所)務會議自本系(所)合聘之校內專任教 授優先推選之。 各委員名單由系(所)主任報請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 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七、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贊同為通過。本委員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 本委員會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務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 均應行迴避。 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系(所)主任送請學院 院長核備。 十、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十一、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