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護理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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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9月24日 (二) 14:17所做的修訂版本

96.07.23九十六學年度護理學院第一次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102.08.23高醫院護通字第102001號函公布

一、  為建立本學系課程發展模式,促進課程之統整和教學品質之提昇,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  「護理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課程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及行政教師。
    遴選委員:由系主任遴選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委員。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二至四人列席。
三、  本課程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本系「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
      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本系課程授課教師。
    (三)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
    (四)決議事項陳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四、  本課程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  本課程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