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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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8月30日 (五) 17:00所做的修訂版本

102.06.07 藥學院101學年度第9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6.14 101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8.19高醫院藥字第1021102359號函公布

  
一、  本院為規劃及審議學生實習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院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1.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院院長擔任之。
           2.置委員7至11人,由院長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
             長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1.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所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
             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陳報「校級實習委員會」。
           2.協調解決院內所屬學系學生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3.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三、  本院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四、  本院實習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五、  本要點經本院實習委員會、院務會議、校實習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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