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及高雄醫學大學辦理跨校輔系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Wikilaw (對話 | 貢獻)
(新頁面: <font size=2> :::::::::101.12.27中山高醫攻頂大學聯盟教務工作圈第2次會議通過 :::::::::102.01.24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6.25教育部...)
下一個→
(新頁面: <font size=2> :::::::::101.12.27中山高醫攻頂大學聯盟教務工作圈第2次會議通過 :::::::::102.01.24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6.25教育部...)
下一個→
在2013年8月26日 (一) 14:41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1.12.27中山高醫攻頂大學聯盟教務工作圈第2次會議通過
- 102.01.24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06.25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20095977號函備查第1至8條
- 102.08.19高醫教字第1021102482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增廣國立中山大學及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兩校)學生之學習領域,共享教學資源, 並促進校際間之合作,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跨校輔系指兩校學士班學生加修他校性質不同學系為輔系。 第二條 辦理跨校輔系應先簽訂跨校輔系協議。 第三條 學生申請跨校輔系,須經雙方學校相關學系主管同意,並經雙方學校校內相關程序審查通 過。 第四條 學生選修跨校輔系課程及學分費事宜,依合作學校跨校輔系協議辦理,相關規定另訂之。 第五條 修讀跨校輔系學生,除應修滿主學系應修科目學分外,並應加修輔系課程達到輔系應修學 分總數。 第六條 學生修讀跨校輔系,經該輔系學校審核已滿足應修學分數者,其輔系之成績與學分證明由 加修輔系學校核發。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學生所在學校之學則及學生修讀輔系相關辦法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中山高醫攻頂大學聯盟」教務工作圈會議審議,提送兩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 公布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