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Wikilaw (對話 | 貢獻)
(新頁面: <font size=2> :::::::::102.05.08 101學年度醫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6.04 101學年度校實習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1021102109.d...)
下一個→
(新頁面: <font size=2> :::::::::102.05.08 101學年度醫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6.04 101學年度校實習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1021102109.d...)
下一個→
在2013年7月17日 (三) 11:43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2.05.08 101學年度醫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2.06.04 101學年度校實習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 102.07.15 高醫院醫字第1021102109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設置醫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1.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院院長擔任之。 2.置委員11-15人,由院長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1.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所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 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級實習委員會」。 2.協調解決院內所屬學系學生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3.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三、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四、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