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申請出國進修研習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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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2日 (三) 11:25所做的修訂版本

學生申請出國進修研習施行細則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4.10.12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27號函公布
                                97.03.21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97.09.11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暨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97.10.09高醫心國字第0971104417號函公布
                                99.02.05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4.26高醫心國字第0991101955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優秀學生申請出國進修研習之獎助,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本校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政府機關相關出國進修研習獎助金:
           一、學業成績須在全班前百分之七十五以內或符合各該獎助單位之規定。
           二、英文須具備相當於全民英檢中級初試通過之語言能力證明,或其他非英文語系研習國
               家之語言能力證明。
第三條     申請學生應繳申請表、具體計畫書(內容依獎助單位規定而定)、英文自傳及指導教授推
           薦函等各一式三份。
第四條     出國進修研習期間及獎助年限須符合獎助單位規定。
第五條     一、遴選業務得國際事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受理,受理後轉由各學院依申請學生之審
               查成績推薦優秀學生若干名,經由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陳請校長同意向獎助單
               位申請。
           二、有關學生申請獎助相關經費,由本中心依獎助單位規定編列。
第六條     獲獎助計畫主持人、學生均須與本校簽立契約書,並應於訓練研習結束後按時返校,不
           得以任何理由滯留不歸。役男須依內政部頒布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七條     訓練研習科目以本校現行必修科目表所訂相關科目為限,其成績之評定依本校計分方式辦
           理,及格者給予選修學分。
第八條     獲獎助學生返校後應由所屬學院或本中心為其舉辦校內公開發表會,並於返國後一個月內
           檢附心得報告、機票證明(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和相關單據等核銷獎
           助費用。
第九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或逾期返校之情形者,不得核銷獎助費用,已核銷者須繳回
           所領獎助款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第十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章辦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經本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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