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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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16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五次教評會通過 | :::::::::100.06.16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五次教評會通過 | ||
:::::::::100.06.30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 :::::::::100.06.30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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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03.21健康科學院101學年度第2次教評會通過 | ||
+ | :::::::::102.05.02 101學年度第6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 ||
+ | :::::::::[[媒體:1021101623.doc|102.06.04高醫院健字第1021101623號函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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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本學院院長為 | |
- | + | 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 + |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院全體專任教師自本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後補 | |
- | + | 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學院院長就本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必 | |
- | + | 要時,得由院務會議自本學院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 |
- | + | 委員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依序圈選聘任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
- | + | 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或延長服務,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 | |
- | + | 任期。 | |
- | + | 第三條 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相同。 | |
- | + | 第四條 本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 |
- | + | 第五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本教評會 | |
- | + | 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 |
- | + |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
- | + | 第六條 本學院教師之聘任、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 |
- | + | 先由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本教評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 |
- | + | 第七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職級時,應行迴避。 | |
- | + | 第八條 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明顯不合或顯有不當時,本教評會 | |
- | + | 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 |
- | + | 第九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 |
- | + |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
+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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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6月5日 (三) 14:11所做的修訂版本
- 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五號函
- 92.03.14高醫校法字第0九二0二0000一號
- 93.03.15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11號函公布
- 97.06.09高醫院健字第097020號函公布
- 100.04.27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0.05.04高醫院健字第1001101464號函公布
- 100.06.16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五次教評會通過
- 100.06.30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 100.09.16高醫院健字第1001102701號函公布
- 102.03.21健康科學院101學年度第2次教評會通過
- 102.05.02 101學年度第6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 102.06.04高醫院健字第1021101623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本學院院長為 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院全體專任教師自本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後補 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學院院長就本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必 要時,得由院務會議自本學院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委員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依序圈選聘任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或延長服務,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 任期。 第三條 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相同。 第四條 本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本教評會 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六條 本學院教師之聘任、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先由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本教評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第七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職級時,應行迴避。 第八條 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明顯不合或顯有不當時,本教評會 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第九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