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呼吸治療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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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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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
在2013年5月20日 (一) 16:39所做的修訂版本
- 93.04.21 92學年度呼吸照護學系第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3.05.27 92學年度醫學院第7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3.09.09 93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95.05.30 94學年度呼吸照護學系第9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5.06.22 94學年度醫學院第9次院務會議通過
- 95.10.20 (95) 高醫院醫字第0950050號函公布實施
- 98.07.27 97學年度呼吸治療學系第10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10.28 99學年度呼吸治療學系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0.03.24 99學年度醫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1.11.29 100學年度呼吸治療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1.12.27 101學年度醫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1.24 10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04.23 (102)高醫院醫字第102000004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第二學年或第三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肄業,申請時,原學系所修學科 成績必須全部及格,其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為全班前1/3,且平均分數達75分以上者。 第三條 本學系每學年錄取轉系之學生名額視招生差額而定,以不超過五名為限,惟分數完全相同者,則增額錄取; 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可不足額錄取。採面試方式擇優錄取;轉系總成績計算:歷年成績總平均佔40%,面 試成績佔60%,同分參酌順序:1、面試成績2、歷年成績總平均。 第四條 轉系錄取之學生如因補修學分,須延長修業年限者,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高雄醫學大學學生轉系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