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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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06 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101學年度第4次系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 :::::::::102.03.06 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101學年度第4次系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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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 |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 |
在2013年4月11日 (四) 11:38所做的修訂版本
- 93.03.15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13號函公布
- 96.08.27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08.30健康科學院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11.15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11.30健康科學院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 97.09.25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43號函公布
- 100.05.18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系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 100.06.16健康科學院九十九學年度第五次院教評會議通過,自100學年度起實施
- 100.07.27高醫系資字第1001102063號函公布,自100學年度起實施
- 102.03.06 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101學年度第4次系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 102.03.21健康科學院101學年度第2次教評會通過
- 102.04.02 高醫系資管字第1021100964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 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三、 本教評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 (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學系 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本學系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推選之。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 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本教評會每學期以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應由本教評會、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七、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教師升等或新聘依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 升等計分標準辦理,其它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本教評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 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 本教評會委員與申請人為三等親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有實質利害關係,應予迴避評審。審查升等(新 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且本教評會完成新聘、升等審查 程序後,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十、 本學系各級教師升等審查,應就申請人之品德、操守及自取得現職職位後之教學、研究、服務(輔導) 等實際情形審慎考評。升等審查評分方式及標準,依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十一、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