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公共衛生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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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02公衛系99學年度第3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 :::::::::100.06.02公衛系99學年度第3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 ||
:::::::::100.06.16健康科學院99學年度第5次教評會通過 | :::::::::100.06.16健康科學院99學年度第5次教評會通過 | ||
- | :::::::::[[媒體:1001101992.doc|100.06.29高醫系衛字第1001101992號函公布]]</font> | + | :::::::::[[媒體:1001101992.doc|100.06.29高醫系衛字第1001101992號函公布]] |
+ | :::::::::102.03.11公衛系101學年度第2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 ||
+ | :::::::::102.03.21健康科學院101學年度第2次教評會通過 | ||
+ | :::::::::[[媒體:1021100959.doc|102.04.02 高醫系衛字第1021100959號函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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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 | |
- | + | 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 公共衛生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學校教師評審委 | |
- | + | 員會相同。 | |
- | + | 三、 本教評會置委員7至11人。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 |
- | + |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 + |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 | |
- | + | 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 |
- | + |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 |
- | + |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本學系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推選之。 | |
- | + |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 |
- | + |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 | |
- | + | 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 | |
- | + | 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 |
- | + | 五、 本教評會每學期以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 | + | 六、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 | |
- | + | 同為通過。本教評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 | |
- | + | 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
- | + | 七、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 |
- | + | 八、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本人應行迴避。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 | |
- | + | 委員本身職級時,於投票時應行迴避。 | |
+ | 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且本教評會完成新聘、升等審 | ||
+ | 查程序後,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 ||
+ | 十、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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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4月10日 (三) 11:20所做的修訂版本
- 86.12.01(86)高醫法字第0七六號函修正頒布
- 88.04.19(88)高醫法字第0一八號函修正頒布
- 89.01.20(89)高醫校法(三)字第003號函頒布
- 90.10.11(90)高醫校法字(三)第0一五號函頒布
- 93.03.15高醫校法第0930200012號函公布
- 96.08.30 96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09.14 公衛系9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追認通過
- 96.11.02 公衛系9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11.30 96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7.09.30高醫院健通第097046號函公布
- 100.04.14公衛系與職安所99學年度第2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 100.06.02公衛系99學年度第3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 100.06.16健康科學院99學年度第5次教評會通過
- 100.06.29高醫系衛字第1001101992號函公布
- 102.03.11公衛系101學年度第2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 102.03.21健康科學院101學年度第2次教評會通過
- 102.04.02 高醫系衛字第1021100959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 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 公共衛生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學校教師評審委 員會相同。 三、 本教評會置委員7至11人。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 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本學系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推選之。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 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 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本教評會每學期以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 同為通過。本教評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 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七、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八、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本人應行迴避。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 委員本身職級時,於投票時應行迴避。 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且本教評會完成新聘、升等審 查程序後,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十、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