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開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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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0.30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8.10.30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媒體:98.12.07高醫教字第0981105653號函公布.doc|98.12.07高醫教字第0981105653號函公布]]
::::::::[[媒體:98.12.07高醫教字第0981105653號函公布.doc|98.12.07高醫教字第0981105653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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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04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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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10一O一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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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0305.pdf|102.02.04高醫教字第1021100305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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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教學品質,規範各教學單位課程之開設及開課人數之限制,並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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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教學品質,規範各教學單位課程之開設及開課人數之限制,並考量教室空間使用與調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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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室空間使用與調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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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課程包括專業必修、專業選修、大學部非專業必修及選修課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課程包括專業必修、專業選修、大學部非專業必修及選修課程。
第三條  大學部各學系非專業必要修習課程:
第三條  大學部各學系非專業必要修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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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識基礎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負責開設,於一、二年級修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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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識基礎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負責開設,於一、二年級修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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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識博雅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統籌開設,於一、二、三、四年級修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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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識博雅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統籌開設,於一、二、三、四年級修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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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體育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開設,於一、二年級修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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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體育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開設,於一、二年級修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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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必修、選修科目,由各學系()自行規劃,並依序經各系()課程委員會、院課程委員會及校級課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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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必修、選修科目,由各學系(所、學位學程)自行規劃,並依序經各系(所、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課程委員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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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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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級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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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課程經審議通過開設時,須由主負責教師填具課程大綱、進度表、學分數及中英文名稱,以供學生選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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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課程經審議通過開設時,須由主負責教師填具課程大綱、進度表、學分數及中英文名稱,並於學生預選課前上傳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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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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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資訊平台,以供學生選課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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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課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合併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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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經系(所、學位學程)整合其科目名稱、學分數與開課系(所、學位學程),並經各該系(所、學位學程)及院課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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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經系()整合其科目名稱、學分數與開課系(),並經各該系()及院課程委員會通過,並提報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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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並提報校課程委員會備查,得合併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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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程委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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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凡加開、停開、調整學分數或選必修別等之課程異動,其申請程序與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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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學年學、碩士學位課程之開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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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學系(所、學位學程)新開課程於開課前一學期先將課程大綱及進度表送校外專家審查,審查結果回饋作為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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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凡加開、停開、調整學分數、修別或限修人數等之課程異動,其申請程序與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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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善參考,並經系(所、學位學程)、院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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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識教育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並提報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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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識教育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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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專業必修、選修課程,經系()、院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並提報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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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必修、選修課程異動,需經系(所、學位學程)、院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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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當學期已通過審核得開課之課程,若因故臨時停開者,應於選課前一週以書面提出申請,並經教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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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當學期已通過審核得開課之課程,若因故臨時停開者,應於選課前一週以書面提出申請,並經教務長同意後,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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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後,始得停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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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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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各科目之正課上課時數,應與學分數相同為原則;實驗課程每ㄧ學分每週上課時數應以二小時為限;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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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各科目之正課上課時數,應與學分數相同為原則;實驗課程每ㄧ學分每週上課時數應以二小時為限;實習課上課時數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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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上課時數由各系()自訂,經各系()、院課程委員會通過,並提報校課程委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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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訂,經各系(所、學位學程)、院課程委員會通過,並提報校課程委員會備查。
第九條  課程經核准開設後,如選修人數未達下列規定,則不予開班:
第九條  課程經核准開設後,如選修人數未達下列規定,則不予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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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學部專業選修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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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學部專業選修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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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專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全班百分之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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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專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十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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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兼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全班百分之三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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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兼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十八人以上,但全班人數未達六十人者,選修人數需達全班百分之三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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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識選修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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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識選修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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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專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授須達二十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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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專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授須達二十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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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兼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三十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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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兼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三十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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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碩、博士班選修科目最低開班人數為三人,惟當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為四人(含)以下之系(),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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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碩、博士班選修科目最低開班人數為三人,惟當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為四人(含)以下之系(所、學位學程),最低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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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開班人數為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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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數為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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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課人數如少於前項開班規定人數而需要開課時,由系()主任或組長以簽請學院院長或通識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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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課人數如少於前項開班規定人數而需要開課時,由系(所、學位學程)主任或組長以簽請學院院長或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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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同意,經教務長核定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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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經教務長核定後始得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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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2月6日 (三) 10:52所做的修訂版本

95.04.26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5號函公布
96.08.14高醫教字第0960006700號函公布
98.09.28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8.10.30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8.12.07高醫教字第0981105653號函公布
101.12.04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1.10一O一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2.04高醫教字第1021100305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教學品質,規範各教學單位課程之開設及開課人數之限制,並考量教室空間使用與調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課程包括專業必修、專業選修、大學部非專業必修及選修課程。
第三條  大學部各學系非專業必要修習課程:
     一、通識基礎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負責開設,於一、二年級修習。
     二、通識博雅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統籌開設,於一、二、三、四年級修習。 
     三、體育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開設,於一、二年級修習。
第四條  必修、選修科目,由各學系(所、學位學程)自行規劃,並依序經各系(所、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課程委員會及
          校級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開課。
第五條  課程經審議通過開設時,須由主負責教師填具課程大綱、進度表、學分數及中英文名稱,並於學生預選課前上傳至
          本校資訊平台,以供學生選課時參考。
第六條  經系(所、學位學程)整合其科目名稱、學分數與開課系(所、學位學程),並經各該系(所、學位學程)及院課程委員會
          通過,並提報校課程委員會備查,得合併上課。
第七條  凡加開、停開、調整學分數或選必修別等之課程異動,其申請程序與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學系(所、學位學程)新開課程於開課前一學期先將課程大綱及進度表送校外專家審查,審查結果回饋作為課程
              改善參考,並經系(所、學位學程)、院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二、通識教育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三、必修、選修課程異動,需經系(所、學位學程)、院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四、當學期已通過審核得開課之課程,若因故臨時停開者,應於選課前一週以書面提出申請,並經教務長同意後,始得
              停開。
第八條  各科目之正課上課時數,應與學分數相同為原則;實驗課程每ㄧ學分每週上課時數應以二小時為限;實習課上課時數由
          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訂,經各系(所、學位學程)、院課程委員會通過,並提報校課程委員會備查。
第九條  課程經核准開設後,如選修人數未達下列規定,則不予開班:
     一、大學部專業選修科目:
       (一)專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十人以上。
       (二)兼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十八人以上,但全班人數未達六十人者,選修人數需達全班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通識選修科目:
       (一)專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授須達二十人以上。
       (二)兼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三十人以上。
     三、碩、博士班選修科目最低開班人數為三人,惟當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為四人(含)以下之系(所、學位學程),最低開班
              人數為二人。
     選課人數如少於前項開班規定人數而需要開課時,由系(所、學位學程)主任或組長以簽請學院院長或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同意,經教務長核定後始得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