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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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1月31日 (四) 09:47所做的修訂版本

102.01.03 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2.01.29高醫心教字第1021100197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落實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教發中心)之教學輔導工作,特定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教務處認定需輔導之教師及本校兩年內新進教師。相關教學輔導及改善業務由教發中心與教務處共同執行。
第三條  由教發中心籌組教學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本小組置委員13至17人,其委員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然委員:教發中心主任(兼召集人)及教師發展組組長、教務處教學發展組組長及各學院教學組組長。
     二、由召集人推薦各學院教學優良教師擔任委員。
第四條  本小組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小組會議權責如下:
     一、針對教務處認定需輔導之教師,擬定教學輔導策略。必要時,由系所主管推薦或指派「教學輔導員」進行個別輔導並追蹤
       改善情況。
     二、針對教務處認定需輔導之教師及本校兩年內新進教師,輔以質性訪談,蒐集學生意見,以協助教師作為自我檢討及改善之
       依據。
     三、配合教師之輔導需求,協助規劃教學輔導課程。
     四、協助教發中心,進行各項教師教學輔導活動。
第六條  教學輔導及改善機制如下:
     一、質性訪談:由教發中心遴派經專業培訓之教學助理,自修畢受輔導教師之課程中,抽樣訪談至少5名學生。訪談內容應詳實
            做成訪談紀錄。學生訪談紀錄經由教發中心遴聘之專家評估後,作成「訪談紀錄及建議」,並請受輔導教師回覆
            「回饋意見表」後,提報本小組會議審查。
     二、受輔導教師需參與相關教學成長課程,其出席情形及後續教學評量分數將提報於本小組會議追蹤改善情況。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