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心理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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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新頁面: <font size=2> :::::::::85.02.01 84學年度法規會第7次會議審議通過 :::::::::85.03.09 (85)高醫法字規第024號函頒布 :::::::::101.12.12 101學年度心理學系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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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輔系課程應以報部備審查該學系之必修科目表為依據,至少應修讀輔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二十學分,每學期所修學分 | 五、 輔系課程應以報部備審查該學系之必修科目表為依據,至少應修讀輔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二十學分,每學期所修學分 | ||
與學業成績,應以主系及輔系課程合併計算,並登載於成績表;所修讀輔系課程不及格者,依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處理。 | 與學業成績,應以主系及輔系課程合併計算,並登載於成績表;所修讀輔系課程不及格者,依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處理。 | ||
- | + | 六、 本學系規定輔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如左列: | |
- | + | 科目 學分 | |
- | + | 普通心理學 六 | |
- | + | 心理測驗 六 | |
- | + | 心理及教育統計學 六 | |
- | + | 生理心理學 三 | |
- | + | 生理學 二 | |
- | + | 心理實驗法 四 | |
- | + | 心理實驗法實驗 二 | |
- | + | 認知心理學 三 | |
- | + | 性格心理學 三 | |
- | + | 社會心理學 三 | |
- | + | 發展心理學 三 | |
- | + | 知覺心理學 三 | |
- | + | 變態心理學 三 | |
七、各輔系科目如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應在各輔系必修科目或其他相關科目中,選修其規定學分。 | 七、各輔系科目如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應在各輔系必修科目或其他相關科目中,選修其規定學分。 | ||
八、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書,均應加註輔系名稱,但不授予學位。 | 八、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書,均應加註輔系名稱,但不授予學位。 |
在2013年1月15日 (二) 16:37所做的修訂版本
- 85.02.01 84學年度法規會第7次會議審議通過
- 85.03.09 (85)高醫法字規第024號函頒布
- 101.12.12 101學年度心理學系12月份臨時系務會議通過
- 101.12.19 101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5次院行政會議暨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2.01.15 高醫人社院字第1020001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心理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學系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申請選修本校 其他學系為輔系。 三、 本學系學生選修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者,申請時,其所修本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另須經雙方學系系主任同意並 經校方核准。 四、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申請本學系為輔系時,其所應修學科必須全部及格,並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及校方核准。 五、 輔系課程應以報部備審查該學系之必修科目表為依據,至少應修讀輔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二十學分,每學期所修學分 與學業成績,應以主系及輔系課程合併計算,並登載於成績表;所修讀輔系課程不及格者,依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處理。 六、 本學系規定輔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如左列: 科目 學分 普通心理學 六 心理測驗 六 心理及教育統計學 六 生理心理學 三 生理學 二 心理實驗法 四 心理實驗法實驗 二 認知心理學 三 性格心理學 三 社會心理學 三 發展心理學 三 知覺心理學 三 變態心理學 三 七、各輔系科目如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應在各輔系必修科目或其他相關科目中,選修其規定學分。 八、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書,均應加註輔系名稱,但不授予學位。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