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科技部獎勵特殊優秀人才實施細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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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11101540.doc|101.06.14高醫研發字第1011101540號函公布]]
:::::[[媒體:1011101540.doc|101.06.14高醫研發字第1011101540號函公布]]
:::::101.11.15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審查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101.11.15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審查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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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11103446.doc|101.12.13高醫研發字第1011103446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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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11103446.doc|101.12.13高醫研發字第101110344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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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6.20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審查委員會」第3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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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2194.pdf|102.07.24高醫研發字第1021102194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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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及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延攬及留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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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及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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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支給原則」第5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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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支給原則」第5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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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獎勵對象及資格:符合國科會當年度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徵求公告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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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獎勵對象及資格:近三年須有國科會計畫且符合國科會當年度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徵求公告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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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者。
第三條  獎勵方式:
第三條  獎勵方式:
     本校教師在學術研究上有具體貢獻及績效者,得於每月薪資外,另核發獎勵金。
     本校教師在學術研究上有具體貢獻及績效者,得於每月薪資外,另核發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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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獎勵金共分三級:第一級佔獲獎人數的25%,每月發給3個基數獎勵金、第二級佔獲奬人數的50%,每月發給2個基數獎勵金、第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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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獎勵金共分三級:第一級佔獲獎人數的25%,每月發給3個基數獎勵金、第二級佔獲奬人數的50%,每月發給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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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佔獲獎人數的25%,每月發給1個基數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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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數獎勵金、第三級佔獲獎人數的25%,每月發給1個基數獎勵金。
     另為加強國外攬才,若獲獎人為國外延攬之傑出人才者,每月發給符合其獲獎級別基數2倍之獎勵金。
     另為加強國外攬才,若獲獎人為國外延攬之傑出人才者,每月發給符合其獲獎級別基數2倍之獎勵金。
第四條  推薦審查程序:
第四條  推薦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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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獎勵申請日期依研究發展處公告為主,分別由校長舉薦及各學院依學術研究、產學研究及跨領域研究三面向,依其特色領域明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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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獎勵申請日期依研究發展處公告為主,分別由校長舉薦及各學院依學術研究、產學研究及跨領域研究三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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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薦標準並經院務會議或同級會議審議後推薦人選。送經研究發展處彙整後,提送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審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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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其特色領域明訂推薦標準並經院務會議或同級會議審議後推薦人選。送經研究發展處彙整後,提送本校延攬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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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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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查。
     由本委員會針對各學院提出之初審名單進行複審,再依據下列各款進行評定獎勵金:
     由本委員會針對各學院提出之初審名單進行複審,再依據下列各款進行評定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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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獲總統科學獎、行政院傑出科技人才獎、教育部國家講座教授、教育部學術獎、國科會傑出研究獎、國科會吳大猷先生紀念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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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獲總統科學獎、行政院傑出科技人才獎、教育部國家講座教授、教育部學術獎、國科會傑出研究獎、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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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國內外重大獎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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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吳大猷先生紀念獎等國內外重大獎項者。
     二、曾獲本校研究傑出教師、專利獲證教師等獎項。
     二、曾獲本校研究傑出教師、專利獲證教師等獎項。
     三、近三年執行國科會計畫、本校產學合作計畫或技術移轉案件之件數及金額。
     三、近三年執行國科會計畫、本校產學合作計畫或技術移轉案件之件數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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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期末評估於獎勵期滿前2個月繳交績效報告予研究發展處彙整後送交國科會進行考評。
     二、期末評估於獎勵期滿前2個月繳交績效報告予研究發展處彙整後送交國科會進行考評。
     未通過成效評估者,次年度不得提出申請。
     未通過成效評估者,次年度不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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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校延攬之人才依本校教師成長計分辦法、教師傳習制度實施辦法、新聘教師專案計畫補助要點、教師研究論文獎勵要點等相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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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校延攬之人才依本校教師成長計分辦法、教師傳習制度實施辦法、新聘教師專案計畫補助要點、教師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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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先提供專業成長、研究空間、計畫經費補助、研究論文獎勵及行政諮詢等各項教學、研究及行政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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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獎勵要點等相關辦法優先提供專業成長、研究空間、計畫經費補助、研究論文獎勵及行政諮詢等各項教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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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行政支援。
第八條  本細則所需經費由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補助經費支應。
第八條  本細則所需經費由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補助經費支應。
第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依國科會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依國科會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十條  本細則經本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條  本細則經本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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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7月26日 (五) 11:59所做的修訂版本

99.09.15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審查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99.09.29高醫人字第0991104878號函公布
99.10.08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審查委員會」第4次會議修正通過
99.10.21高醫人字第0991105409號函公布
100.5.20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審查委員會」第6次會議修正通過
100.6.13高醫研發字第1001101807號函公布
101.05.22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彈性薪資審查委員會」第4次會議審查通過
101.06.14高醫研發字第1011101540號函公布
101.11.15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審查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101.12.13高醫研發字第1011103446號函公布
102.06.20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審查委員會」第3次會議修正通過
102.07.24高醫研發字第1021102194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及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
     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支給原則」第5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獎勵對象及資格:近三年須有國科會計畫且符合國科會當年度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徵求公告規
     定者。 
第三條  獎勵方式:
     本校教師在學術研究上有具體貢獻及績效者,得於每月薪資外,另核發獎勵金。
     獎勵金共分三級:第一級佔獲獎人數的25%,每月發給3個基數獎勵金、第二級佔獲奬人數的50%,每月發給2個
     基數獎勵金、第三級佔獲獎人數的25%,每月發給1個基數獎勵金。
     另為加強國外攬才,若獲獎人為國外延攬之傑出人才者,每月發給符合其獲獎級別基數2倍之獎勵金。
第四條  推薦審查程序:
     本獎勵申請日期依研究發展處公告為主,分別由校長舉薦及各學院依學術研究、產學研究及跨領域研究三面向,
     依其特色領域明訂推薦標準並經院務會議或同級會議審議後推薦人選。送經研究發展處彙整後,提送本校延攬及
     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查。
     由本委員會針對各學院提出之初審名單進行複審,再依據下列各款進行評定獎勵金:
     一、曾獲總統科學獎、行政院傑出科技人才獎、教育部國家講座教授、教育部學術獎、國科會傑出研究獎、國科
       會吳大猷先生紀念獎等國內外重大獎項者。
     二、曾獲本校研究傑出教師、專利獲證教師等獎項。
     三、近三年執行國科會計畫、本校產學合作計畫或技術移轉案件之件數及金額。
     四、參與校外大型整合計畫或跨領域計畫者。
     五、研究績效(相關研究績效指標)。
     獎勵金之評定以各學院推薦人選研究績效及計畫經費為綜合評定基準,依序核給。
第五條  獎勵期間依據國科會當年度公告規定辦理。
第六條  獲本獎勵之教師,應致力於本校學術研究水準之提昇,其定期評估標準如下:
     一、期初按學術研究、產學研究及跨領域研究三個構面自訂關鍵績效指標(KPI值)送交研究發展處彙整。
     二、期末評估於獎勵期滿前2個月繳交績效報告予研究發展處彙整後送交國科會進行考評。
     未通過成效評估者,次年度不得提出申請。
第七條  本校延攬之人才依本校教師成長計分辦法、教師傳習制度實施辦法、新聘教師專案計畫補助要點、教師研究論文
     獎勵要點等相關辦法優先提供專業成長、研究空間、計畫經費補助、研究論文獎勵及行政諮詢等各項教學、研究
     及行政支援。
第八條  本細則所需經費由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補助經費支應。
第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依國科會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十條  本細則經本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