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教師評估施行細則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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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輔導與服務水準,依據高雄醫學大學教師評估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 研究、輔導與服務水準,依據高雄醫學大學教師評估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 ||
第二條 凡本院專任教師應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評估事宜。兼任教師評估辦法,得由各系(所) | 第二條 凡本院專任教師應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評估事宜。兼任教師評估辦法,得由各系(所) | ||
- | + | 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逐級核備。本院自102學年度起新聘教師,應於聘任滿二年內完成續 | |
+ | 聘評估作業,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續聘,其「新聘專任教師二年限聘評估標準」 | ||
+ | 另訂之。 | ||
第三條 本院每學年初依人事室及教務處提供之受評教師名單,於十二月底前完成初、複審評估作業。 | 第三條 本院每學年初依人事室及教務處提供之受評教師名單,於十二月底前完成初、複審評估作業。 | ||
第一學期結束前依校教評會決審結果作為教師續聘之參考依據。 | 第一學期結束前依校教評會決審結果作為教師續聘之參考依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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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前項年限內未能升等者,除有延長升等年限之事由外,應由系、所教評會於該教師聘期 | 於前項年限內未能升等者,除有延長升等年限之事由外,應由系、所教評會於該教師聘期 | ||
屆滿前六個月,提出教師不續聘案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依程序辦理教師不續聘。 | 屆滿前六個月,提出教師不續聘案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依程序辦理教師不續聘。 | ||
- | + | 第五條 本院各級教師每三年須由各級教評會依本細則實施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評估。 | |
- | + | 教師如最近一次評估於101學年度(含)以前者,仍依前項未修正前之評估年限【即 | |
- | + | 五年】及評估標準辦理;嗣後之評估依修正後之評估年限【即三年】及評估標準辦 | |
- | + | 理。 | |
- | + | 教師未依規定完成評估作業者,該學年度評估視為未通過。教師評估未通過者,次年起每年 | |
- | + | 應接受再評估,並應由各系所或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予以輔導協助,直到再評估通過時 | |
- | + | 止。教師評估未通過期間,自下一學年度起不予晉級晉薪,且不得在外兼職、兼課暨申請休 | |
- | + | 假研究或國內外進修。 | |
- | + | 教師連續三年再評估結果為未通過者,除有延長評估年限之事由外,應由系、所教評會於該 | |
- | + | 教師聘期屆滿前六個月,提出教師不續聘案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依程序辦理教師不續聘。 | |
- | + | 教師通過升等者,自其升等後重新起算評估年限。 | |
- | + | ||
- | + | 第六條 本院教師評估指標包含「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三大指標,每一指標總分為100 | |
- | + | 分。 | |
- | + | 評估指標應包含下列「基本評估項目」,並得由本院依發展特色另增「特色評估項目」。 | |
- | + | 第七條 「教學」指標之基本評估項目:含教學出勤、教學評量、教師成長、教學特殊表現與教學計 | |
- | + | 畫等五項。(每學年教學卓越計畫及校方認定之校級相關計劃各主軸計畫召集人核給9分、副 | |
- | + | 召集人核給7分、子計畫主持人核給5分、子計畫參與人員核給2分)。 | |
- | + | 一、教學出勤:教學時數為每週上課時數,以每學期實際上課總時數,依十六週平均計算之。 | |
- | + | (正課、實驗課程(含課堂實習)、研究生及大學部學生專題討論,依教務處登錄)權數比 | |
- | + | 例1.0時,核給12分,各學期之累計權數以1.8為上限。權數比例係指該教師每週平均 | |
- | + | 教學時數與其所屬系(所、科)全體教師每週平均教學時數或本校教學時數之比值。 | |
- | + | (一)研究生指導:指導一名博士班學生每週一小時,一名碩士班學生每週0.5小時, | |
- | + | 一名大學部學生之專題研究或學士論文每週0.25小時。 | |
- | + | (二)推廣教育:登錄於學校網路者 | |
- | + | 1.學分班:隨班附讀依修課人數納入原班級核算不另計。獨立開班同一般教學時 | |
- | + | 數核算。 | |
- | + | ||
- | + | ||
- | 1. | + | |
2.非學分班:獨立開班,依每學期實際教學時數之0.5倍核算。 | 2.非學分班:獨立開班,依每學期實際教學時數之0.5倍核算。 | ||
- | 3. | + | 3.學分班及非學分班之授課總時數以每學期總時數54小時為上限,超過部份不予 |
- | + | 計算。 | |
- | + | (三)遠距教學:主播遠距教學之實際授課教師,每小時二倍計算。 | |
- | + | (四)專業科目(非英語課程)全程採全英語授課之課程實際授課本國籍教師,每小 | |
- | + | 時2倍計算。 | |
- | 1.編寫OSCE/PBL | + | (五)課程負責教師:每科目核給3分。 |
- | 2.參加討論修改之OSCE/PBL | + | (六)Block負責教師;每Block核給10分。 |
- | 3.參加OSCE/PBL | + | (七)OSCE/PBL/TBL召集人核給10分,副召集人核給8分。 |
- | + | (八)OSCE/PBL/TBL 教案編寫和討論: | |
- | + | 1.編寫OSCE/PBL/TBL 教案並全程參與討論者,每教案核給5分。每年15分為 | |
- | + | 上限。 | |
- | + | 2.參加討論修改之OSCE/PBL/TBL委員,每教案核給3分。每年9分為上限。 | |
- | + | 3.參加OSCE/PBL/TBL 之實際演練評估者或考官,每教案核給3分。每年9分為 | |
- | + | 上限。 | |
- | + | (九)以教學為主之臨床教學:(1)需將授課時間、授課教師、參加人員及會議記錄 | |
- | + | 等相關資料,登入至附設醫院院內網站活動訊息公告系統。(2)授課教師只採 | |
- | 1.教學門診:每次最多為3. | + | 計授課講演者(主講人),且每一堂課只能有一授課講演者。(3)授課對象需 |
- | + | 具有學生身份,如實習醫學生,且佐證資料上必須有其簽名。(4)其他相關說 | |
- | 2.教學住診:每次最多為1. | + | 明:診斷教學包含放射線、內視鏡、超音波等特為教學而排定之診斷操作。診 |
- | + | 斷教學同教學門診,每診病人最多5人,並需填寫診斷教學之教學病歷記錄表。 | |
- | 3. | + | 教學手術及教學麻醉,需事先就界定及排定為教學手術或麻醉,過程中為學生 |
- | 4. | + | 說明病人狀況、開刀或麻醉方法及注意事項等,一般手術不算教學,只有外科 |
- | + | 所排之示範手術刀才算。 | |
- | + | 1.教學門診:每次最多為3.5小時,以2: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並需附教學門 | |
- | + | 診記錄為佐證資料。 | |
- | + | 2.教學住診:每次最多為1.5小時,以2: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並需附教學住 | |
- | + | 診記錄為佐證資料。 | |
- | + | 3.臨床核心課程及臨床病理討論會:以實際授課時數計算,並需附教學記錄為佐 | |
- | + | 證資料。 | |
- | + | 4.臨床教學討論會及診斷教學:以實際時數計算,以2: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 | |
- | + | 並需附討論會記錄或診斷教學記錄為佐證資料。 | |
- | + | (十)以醫療與教學並行之臨床教學:各臨床科需將每月資料彙整於醫療與教學並行 | |
- | + | 之臨床教學活動時數統計表,授課對象需具有學生身份,且佐證資料上必須有 | |
- | + | 其簽名。 | |
- | + | 1.一般門診:每次最多為4小時,以4: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各科並需留存教 | |
- | + | 學記錄為佐證資料。 | |
- | + | 2.病房查房:每日最多為2小時,以4: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病歷視為其佐證 | |
- | + | 資料,且各科需留存教學記錄。 | |
+ | 3.開刀房手術:每日最多為8小時,每週最多24小時,以8: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 | ||
+ | 數,各科並需留存教學記錄或開刀房內之手術記錄為佐證資料。 | ||
+ | 4.檢查診:每次最多4小時,每週最多12小時,以4: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各 | ||
+ | 科並需留存教學記錄為佐證資料。 | ||
+ | 5.麻醉:每日最多為8小時,每週最多24小時,以8: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各 | ||
+ | 科並需留存教學記錄或開刀房內之麻醉記錄以為佐證資料。 | ||
+ | (十一)碩士在職專班依每學期實際教學授課時數核算。每學期總時數以54小時為上 | ||
+ | 限,超過部份不予計算。 | ||
+ | |||
+ | 二、教學評量:近三年教學評量問卷調查合乎有效問卷標準者,平均在4.50分(含)以上者,每年核給5分; | ||
平均在4.00分(含)以上未達4.50分者,每年核給4分;平均在3.51分(含)以上未達4.00分 | 平均在4.00分(含)以上未達4.50分者,每年核給4分;平均在3.51分(含)以上未達4.00分 | ||
者,每年核給2分。 | 者,每年核給2分。 | ||
第97行: | 第106行: | ||
四、教學特殊表現:近五年符合下列指標者,計分項目如下,惟每學年傑出教師與教學優良教師積分 | 四、教學特殊表現:近五年符合下列指標者,計分項目如下,惟每學年傑出教師與教學優良教師積分 | ||
不得重複列計。 | 不得重複列計。 | ||
- | 1. | + | 1.本校傑出教師奬,每次核給15分。 |
- | 2. | + | 2.本校教學優良教師奬,每次核給10分。 |
- | 3. | + | 3.醫學系暨學士後醫學系孔夫子奬者,每年核給5分。 |
- | 4. | + | 4.優良教材或專書,每案核給5分。 |
- | + | 第八條 「研究」指標之評估項目包括研究表現、研究計畫、產學合作計畫、專利及技術移轉/授權, | |
- | + | 及研究特殊表現等五項,總分以100分為上限。 | |
+ | 一、研究表現: | ||
(一)以五年內國科會研究人員研究表現指標(RPI值)予以評核。但聘兼主治醫師者, | (一)以五年內國科會研究人員研究表現指標(RPI值)予以評核。但聘兼主治醫師者, | ||
以研究表現指標乘以1.25核計。院派支援相關醫療機構者或經校方核定赴校外 | 以研究表現指標乘以1.25核計。院派支援相關醫療機構者或經校方核定赴校外 | ||
第111行: | 第121行: | ||
作者核給2分,其他作者1分。 | 作者核給2分,其他作者1分。 | ||
(三)本學院人文社會及通識領域教師依本校通識教育中心「教師研究表現評估標準」核算。 | (三)本學院人文社會及通識領域教師依本校通識教育中心「教師研究表現評估標準」核算。 | ||
- | + | 二、研究計畫:三年內主持教育部、國科會、衛生署、經濟部等政府機構之個人型研究計畫或 | |
- | + | 整合型計畫之子計畫,每題核給8分,國際合作或整合型計畫總主持人,核給15分,其他 | |
研發(產業)機構所委託經本校認可或校內及附屬醫院之研究計畫,每題最高核給5分。 | 研發(產業)機構所委託經本校認可或校內及附屬醫院之研究計畫,每題最高核給5分。 | ||
經正式核定之共同(協同)主持人,減半核給。 | 經正式核定之共同(協同)主持人,減半核給。 | ||
- | + | 三、產學合作計畫、專利及技術移轉/授權 | |
- | + | (一)最近三年經由本校產學推動中心承辦而獲得之產學合作(含委託研究)、按件 | |
- | + | 計分:每題最高核給8分。 | |
- | + | (二)最近三年經由本校產學推動中心承辦所獲得之專利權,每件以一獲證國家為 | |
- | + | 限,按件計分: | |
- | + | (三)最近三年經由本校產學推動中心承辦完成之技術移轉/授權,按每件金額計分: | |
- | + | 四、研究特殊表現 | |
+ | (一)研究奬:獲國家和國際性傑出研究奬,核給17分,獲本校傑出研究奬,核給8分。 | ||
+ | (二)國際期刊:擔任國際期刊主編核給10分,副主編核給8分,編輯委員核給5分, | ||
+ | 審稿委員核給2分,每年上限15分。 | ||
+ | 擔任非SCI國際期刊主編核給8分,副主編核給6分,編輯委員核給3分,審稿委 | ||
+ | 員核給1分,每年上限10分。 | ||
(三)國際演講:接受國際研究機構或醫學會邀請演講,核給5分,一般口頭演講2分, | (三)國際演講:接受國際研究機構或醫學會邀請演講,核給5分,一般口頭演講2分, | ||
壁報演講1分。 | 壁報演講1分。 | ||
- | |||
第九條 『服務與輔導』指標之評估項目包括行政服務和輔導,五年總積分以100分為上限。 | 第九條 『服務與輔導』指標之評估項目包括行政服務和輔導,五年總積分以100分為上限。 | ||
- | + | 一、服務:行政職務、擔任考選部國家考試典試工作、參與國家考試制度之研討及其他行政 | |
- | + | 項目。依每年實際參與學校及本院所付出之心力評核。 | |
- | + | 核給標準如下: | |
+ | (一)校長、副校長及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核給20分。 | ||
(二)教學研究、行政及資源整合單位一級主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副院長及本校 | (二)教學研究、行政及資源整合單位一級主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副院長及本校 | ||
- | + | 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院長:核給18分。 | |
- | + | (三)學院副院長、系主任、所長及本校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副院長:核給15分。 | |
- | + | (四)本院級中心主任及組長、研究所班主任、副系主任、學科主管、一級單位組 | |
- | + | 長、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臨床部科主任、臨床教育訓練部及臨床醫學研究部主任 | |
- | + | 、醫務秘書、秘書、部(科)室主任:核給12分。 | |
- | + | (五)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臨床暨醫療相關單位室(中心)主任、部副主任及本校受委託 | |
- | + | 經營之醫療事業臨床科主任暨醫務秘書、教學研究中心(研究暨教育訓練室)主 | |
- | + | 任、組長:核給10分。 | |
- | + | (六)本學院系所行政教師,每年核給8分。 | |
- | + | (七)校級委員會委員:核給3分,每學年以9分為上限。 | |
- | + | (八)本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及本校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委員會委員:核給2分, | |
+ | 每學年以8分為上限。 | ||
+ | (九)主辦全國性和國際性研討會:主辦人每場次核給5分,協辦者3分,每學年以10分 | ||
為上限。 | 為上限。 | ||
(十)其他有助校、院及系所(組)發展之具體事項:每學年核給2分,每學年以10分 | (十)其他有助校、院及系所(組)發展之具體事項:每學年核給2分,每學年以10分 | ||
為上限。 | 為上限。 | ||
- | + | (十一)擔任考選部國家考試典試工作,每場次核給 3分、參與國家考試制度之研討每 | |
+ | 場次核給1分,每學年以 8分為上限。 | ||
+ | 二、輔導:含書院導師、一般導師、職涯輔導老師、心理輔導老師與社團輔導老師及其他輔導項目。 | ||
核給標準如下: | 核給標準如下: | ||
(一)基本指標: | (一)基本指標: | ||
- | 1. | + | 1.書院導師:每學年核給12分。 |
- | 2. | + | 2.一般導師:每學年核給10分。 |
- | 3. | + | 3.職涯輔導老師:每學年核給10分。 |
- | 4. | + | 4.心理輔導老師:每學年核給8分。 |
- | + | 5.社團輔導老師:每學年核給8分。 | |
+ | (二)特殊表現:三年內(含)曾榮獲全校性績優導師,每次核給8分,績優輔導 | ||
老師,每次核給5分。 | 老師,每次核給5分。 | ||
第十條 本院教師評估分為綜合型、教學型、研究型教師。「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 | 第十條 本院教師評估分為綜合型、教學型、研究型教師。「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 | ||
第164行: | 第184行: | ||
行政院所屬機關補助之研究計畫。 | 行政院所屬機關補助之研究計畫。 | ||
第十一條 評估合格標準:下列條件均需符合,始為合格。 | 第十一條 評估合格標準:下列條件均需符合,始為合格。 | ||
- | 一、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總積分依權重進行比例換算後,達60分以上。 | + | 一、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總積分依權重進行比例換算後,達60分以上。 |
- | + | 二、副教授職級(含)以下教師在評估期間內至少1次參與OSCE/PBL/TBL教學或考試。 | |
- | + | 三、研究成果門檻: | |
- | + | (一)綜合型:三年內以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之身份至少有一篇發表於SCI、 SSCI、EI、 | |
- | + | TSSCI、THCI、A&HCI期刊或一篇於其它有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或學術專書論文) | |
- | + | ;或出版一本公開發行之專門著作。 | |
- | + | (二)教學型:三年內以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之身份至少有一篇發表於SCI、 SSCI、EI、 | |
- | + | TSSCI、THCI、A&HCI期刊或一篇於其它有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或學術專書論文) | |
- | + | ;或出版一本公開發行之專門著作。 | |
- | + | (三)研究型:三年內以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之身份至少有一篇發表於SCI、SSCI、EI、 | |
- | + | TSSCI、THCI、A&HCI期刊。 | |
- | + | ||
- | + |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予評估: | |
- | + | 一、教授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 |
- | + | 二、教授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 |
- | + | 三、教授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 | |
- | 一、因留職留(停) | + | 四、教授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或一般研究獎(甲種)十次以上者(一次傑出研究 |
- | + | 獎可抵三次一般研究獎)或自任教授起連續十二年主持國科會或國衛院研究計畫者。 | |
- | + | 五、教授曾獲其他教學、研究、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者,經系、所向院教評會及校方 | |
- | + | 報准者。 | |
- | + | 六、兼任本校行政主管(含副校長、一級行政單位主管、資源整合中心主任)、學術主管(含 | |
+ | 各學院院長與通識教育中心主任)、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或受公 私立機委託經營之醫療機 | ||
+ | 構院長、副院長,於任期中及卸任後二年內者。 | ||
+ | 七、借調至他校或其他政府機關或學術單位,借調期間及歸建後二年內者。 | ||
+ | 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教師免予評估者,仍須依規定繳交相關評估資料供系、所教評會備查。 | ||
+ | 第十三條 一、系所教評會應依教師評估期限規定,確實辦理評估及再評估作業,並應將評估結果報校 | ||
+ | 核備。 | ||
+ | 二、教師對其評估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各級教評會提出申覆, | ||
+ | 或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
+ | 第十四條 教師如有下列情事得延長升等年限或延長評估年限,惟每次延長年限為一年,至多以二年為限: | ||
+ | 一、因留職留(停)薪、懷孕、生產或哺育三歲以下子女、罹患重症或其他重大事由,教師得檢 | ||
+ | 具證明申請延長年限,經所屬系、所及學院(中心)教評會審議通過,並報校教評會核備者。 | ||
+ | 二、因重大事由,教師得檢具證明申請延長年限,並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者。 | ||
+ | 三、因校、院(中心)、系、所(組)務發展需要且屬教學型教師,得由各系、所主管提報專案 | ||
+ | 延長年限,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者。 | ||
+ | 教師對申請延長升等或評估年限審議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各級教評 | ||
+ | 會提出申覆,或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
第十五條 本細則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五條 本細則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 ||
第十六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十六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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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8月26日 (一) 16:29所做的修訂版本
- 99.04.28九十八學年度醫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06.01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 99.08.23高醫院醫字第0991103946號函公布
- 101.03.22一○○學年度醫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1.04.03一○○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自101學年度起實施
- 101.05.21高醫院醫字第1011101291號函公布
- 101.06.28一○○學年度醫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1.07.26一○○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1.08.29高醫院醫字第1011102252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醫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行教師評估,提升教師榮譽與國際地位,增進教學、 研究、輔導與服務水準,依據高雄醫學大學教師評估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本院專任教師應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評估事宜。兼任教師評估辦法,得由各系(所) 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逐級核備。本院自102學年度起新聘教師,應於聘任滿二年內完成續 聘評估作業,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續聘,其「新聘專任教師二年限聘評估標準」 另訂之。 第三條 本院每學年初依人事室及教務處提供之受評教師名單,於十二月底前完成初、複審評估作業。 第一學期結束前依校教評會決審結果作為教師續聘之參考依據。 第四條 本校教師評估準則實施日(90.02.09)後聘任之副教授(含)以下教師,應於新聘到任後一定 年限內(講師於到任後六年內,助理教授於到任後七年內,副教授於到任後八年內)通過上一 等級之教師升等。 於前項年限內未能升等者,除有延長升等年限之事由外,應由系、所教評會於該教師聘期 屆滿前六個月,提出教師不續聘案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依程序辦理教師不續聘。 第五條 本院各級教師每三年須由各級教評會依本細則實施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評估。 教師如最近一次評估於101學年度(含)以前者,仍依前項未修正前之評估年限【即 五年】及評估標準辦理;嗣後之評估依修正後之評估年限【即三年】及評估標準辦 理。 教師未依規定完成評估作業者,該學年度評估視為未通過。教師評估未通過者,次年起每年 應接受再評估,並應由各系所或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予以輔導協助,直到再評估通過時 止。教師評估未通過期間,自下一學年度起不予晉級晉薪,且不得在外兼職、兼課暨申請休 假研究或國內外進修。 教師連續三年再評估結果為未通過者,除有延長評估年限之事由外,應由系、所教評會於該 教師聘期屆滿前六個月,提出教師不續聘案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依程序辦理教師不續聘。 教師通過升等者,自其升等後重新起算評估年限。 第六條 本院教師評估指標包含「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三大指標,每一指標總分為100 分。 評估指標應包含下列「基本評估項目」,並得由本院依發展特色另增「特色評估項目」。 第七條 「教學」指標之基本評估項目:含教學出勤、教學評量、教師成長、教學特殊表現與教學計 畫等五項。(每學年教學卓越計畫及校方認定之校級相關計劃各主軸計畫召集人核給9分、副 召集人核給7分、子計畫主持人核給5分、子計畫參與人員核給2分)。 一、教學出勤:教學時數為每週上課時數,以每學期實際上課總時數,依十六週平均計算之。 (正課、實驗課程(含課堂實習)、研究生及大學部學生專題討論,依教務處登錄)權數比 例1.0時,核給12分,各學期之累計權數以1.8為上限。權數比例係指該教師每週平均 教學時數與其所屬系(所、科)全體教師每週平均教學時數或本校教學時數之比值。 (一)研究生指導:指導一名博士班學生每週一小時,一名碩士班學生每週0.5小時, 一名大學部學生之專題研究或學士論文每週0.25小時。 (二)推廣教育:登錄於學校網路者 1.學分班:隨班附讀依修課人數納入原班級核算不另計。獨立開班同一般教學時 數核算。 2.非學分班:獨立開班,依每學期實際教學時數之0.5倍核算。 3.學分班及非學分班之授課總時數以每學期總時數54小時為上限,超過部份不予 計算。 (三)遠距教學:主播遠距教學之實際授課教師,每小時二倍計算。 (四)專業科目(非英語課程)全程採全英語授課之課程實際授課本國籍教師,每小 時2倍計算。 (五)課程負責教師:每科目核給3分。 (六)Block負責教師;每Block核給10分。 (七)OSCE/PBL/TBL召集人核給10分,副召集人核給8分。 (八)OSCE/PBL/TBL 教案編寫和討論: 1.編寫OSCE/PBL/TBL 教案並全程參與討論者,每教案核給5分。每年15分為 上限。 2.參加討論修改之OSCE/PBL/TBL委員,每教案核給3分。每年9分為上限。 3.參加OSCE/PBL/TBL 之實際演練評估者或考官,每教案核給3分。每年9分為 上限。 (九)以教學為主之臨床教學:(1)需將授課時間、授課教師、參加人員及會議記錄 等相關資料,登入至附設醫院院內網站活動訊息公告系統。(2)授課教師只採 計授課講演者(主講人),且每一堂課只能有一授課講演者。(3)授課對象需 具有學生身份,如實習醫學生,且佐證資料上必須有其簽名。(4)其他相關說 明:診斷教學包含放射線、內視鏡、超音波等特為教學而排定之診斷操作。診 斷教學同教學門診,每診病人最多5人,並需填寫診斷教學之教學病歷記錄表。 教學手術及教學麻醉,需事先就界定及排定為教學手術或麻醉,過程中為學生 說明病人狀況、開刀或麻醉方法及注意事項等,一般手術不算教學,只有外科 所排之示範手術刀才算。 1.教學門診:每次最多為3.5小時,以2: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並需附教學門 診記錄為佐證資料。 2.教學住診:每次最多為1.5小時,以2: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並需附教學住 診記錄為佐證資料。 3.臨床核心課程及臨床病理討論會:以實際授課時數計算,並需附教學記錄為佐 證資料。 4.臨床教學討論會及診斷教學:以實際時數計算,以2: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 並需附討論會記錄或診斷教學記錄為佐證資料。 (十)以醫療與教學並行之臨床教學:各臨床科需將每月資料彙整於醫療與教學並行 之臨床教學活動時數統計表,授課對象需具有學生身份,且佐證資料上必須有 其簽名。 1.一般門診:每次最多為4小時,以4: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各科並需留存教 學記錄為佐證資料。 2.病房查房:每日最多為2小時,以4: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病歷視為其佐證 資料,且各科需留存教學記錄。 3.開刀房手術:每日最多為8小時,每週最多24小時,以8: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 數,各科並需留存教學記錄或開刀房內之手術記錄為佐證資料。 4.檢查診:每次最多4小時,每週最多12小時,以4: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各 科並需留存教學記錄為佐證資料。 5.麻醉:每日最多為8小時,每週最多24小時,以8: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各 科並需留存教學記錄或開刀房內之麻醉記錄以為佐證資料。 (十一)碩士在職專班依每學期實際教學授課時數核算。每學期總時數以54小時為上 限,超過部份不予計算。 二、教學評量:近三年教學評量問卷調查合乎有效問卷標準者,平均在4.50分(含)以上者,每年核給5分; 平均在4.00分(含)以上未達4.50分者,每年核給4分;平均在3.51分(含)以上未達4.00分 者,每年核給2分。 三、教學成長:參與教師教學成長系列活動達規定分數者,每學年核給3分;未達規定分數者,則依比例 列計,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一位。前述教師教學成長計分規定依據本校「教師成長計分 辦法」辦理。 四、教學特殊表現:近五年符合下列指標者,計分項目如下,惟每學年傑出教師與教學優良教師積分 不得重複列計。 1.本校傑出教師奬,每次核給15分。 2.本校教學優良教師奬,每次核給10分。 3.醫學系暨學士後醫學系孔夫子奬者,每年核給5分。 4.優良教材或專書,每案核給5分。 第八條 「研究」指標之評估項目包括研究表現、研究計畫、產學合作計畫、專利及技術移轉/授權, 及研究特殊表現等五項,總分以100分為上限。 一、研究表現: (一)以五年內國科會研究人員研究表現指標(RPI值)予以評核。但聘兼主治醫師者, 以研究表現指標乘以1.25核計。院派支援相關醫療機構者或經校方核定赴校外 全職進修者,其年限得不列入計算。 (二)近五年刊登於SCI、SSCI、EI、TSSCI、THCI、KJMS期刊未於RPI核算之原著 論文,每篇第一或通訊作者核給4分,第二作者2分,其他作者1分;綜說論文, 每篇第一或通訊作者核給3分,其他作者1分;簡報和病例報告,每篇第一或通訊 作者核給2分,其他作者1分。 (三)本學院人文社會及通識領域教師依本校通識教育中心「教師研究表現評估標準」核算。 二、研究計畫:三年內主持教育部、國科會、衛生署、經濟部等政府機構之個人型研究計畫或 整合型計畫之子計畫,每題核給8分,國際合作或整合型計畫總主持人,核給15分,其他 研發(產業)機構所委託經本校認可或校內及附屬醫院之研究計畫,每題最高核給5分。 經正式核定之共同(協同)主持人,減半核給。 三、產學合作計畫、專利及技術移轉/授權 (一)最近三年經由本校產學推動中心承辦而獲得之產學合作(含委託研究)、按件 計分:每題最高核給8分。 (二)最近三年經由本校產學推動中心承辦所獲得之專利權,每件以一獲證國家為 限,按件計分: (三)最近三年經由本校產學推動中心承辦完成之技術移轉/授權,按每件金額計分: 四、研究特殊表現 (一)研究奬:獲國家和國際性傑出研究奬,核給17分,獲本校傑出研究奬,核給8分。 (二)國際期刊:擔任國際期刊主編核給10分,副主編核給8分,編輯委員核給5分, 審稿委員核給2分,每年上限15分。 擔任非SCI國際期刊主編核給8分,副主編核給6分,編輯委員核給3分,審稿委 員核給1分,每年上限10分。 (三)國際演講:接受國際研究機構或醫學會邀請演講,核給5分,一般口頭演講2分, 壁報演講1分。 第九條 『服務與輔導』指標之評估項目包括行政服務和輔導,五年總積分以100分為上限。 一、服務:行政職務、擔任考選部國家考試典試工作、參與國家考試制度之研討及其他行政 項目。依每年實際參與學校及本院所付出之心力評核。 核給標準如下: (一)校長、副校長及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核給20分。 (二)教學研究、行政及資源整合單位一級主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副院長及本校 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院長:核給18分。 (三)學院副院長、系主任、所長及本校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副院長:核給15分。 (四)本院級中心主任及組長、研究所班主任、副系主任、學科主管、一級單位組 長、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臨床部科主任、臨床教育訓練部及臨床醫學研究部主任 、醫務秘書、秘書、部(科)室主任:核給12分。 (五)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臨床暨醫療相關單位室(中心)主任、部副主任及本校受委託 經營之醫療事業臨床科主任暨醫務秘書、教學研究中心(研究暨教育訓練室)主 任、組長:核給10分。 (六)本學院系所行政教師,每年核給8分。 (七)校級委員會委員:核給3分,每學年以9分為上限。 (八)本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及本校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委員會委員:核給2分, 每學年以8分為上限。 (九)主辦全國性和國際性研討會:主辦人每場次核給5分,協辦者3分,每學年以10分 為上限。 (十)其他有助校、院及系所(組)發展之具體事項:每學年核給2分,每學年以10分 為上限。 (十一)擔任考選部國家考試典試工作,每場次核給 3分、參與國家考試制度之研討每 場次核給1分,每學年以 8分為上限。 二、輔導:含書院導師、一般導師、職涯輔導老師、心理輔導老師與社團輔導老師及其他輔導項目。 核給標準如下: (一)基本指標: 1.書院導師:每學年核給12分。 2.一般導師:每學年核給10分。 3.職涯輔導老師:每學年核給10分。 4.心理輔導老師:每學年核給8分。 5.社團輔導老師:每學年核給8分。 (二)特殊表現:三年內(含)曾榮獲全校性績優導師,每次核給8分,績優輔導 老師,每次核給5分。 第十條 本院教師評估分為綜合型、教學型、研究型教師。「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 三大指標所佔權重總和為100%,惟每一大指標所佔權重不得低於20%。選擇綜合型、教學 型、研究型之教師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綜合型:本院專任教師均得選擇綜合型。「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之 權重各佔40%、40% 和20%。 二、教學型:教學五年總分達90分以上,「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之權重 各佔60%、20% 和20%。本院教學型教師比例以不得超過10%之教師為上限。 三、研究型:研究五年總分達90分以上,「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之權重 各佔30%、50% 和20%。且五年內有四件(含)以上主持中研院、國衛院或 行政院所屬機關補助之研究計畫。 第十一條 評估合格標準:下列條件均需符合,始為合格。 一、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總積分依權重進行比例換算後,達60分以上。 二、副教授職級(含)以下教師在評估期間內至少1次參與OSCE/PBL/TBL教學或考試。 三、研究成果門檻: (一)綜合型:三年內以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之身份至少有一篇發表於SCI、 SSCI、EI、 TSSCI、THCI、A&HCI期刊或一篇於其它有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或學術專書論文) ;或出版一本公開發行之專門著作。 (二)教學型:三年內以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之身份至少有一篇發表於SCI、 SSCI、EI、 TSSCI、THCI、A&HCI期刊或一篇於其它有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或學術專書論文) ;或出版一本公開發行之專門著作。 (三)研究型:三年內以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之身份至少有一篇發表於SCI、SSCI、EI、 TSSCI、THCI、A&HCI期刊。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予評估: 一、教授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教授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三、教授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 四、教授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或一般研究獎(甲種)十次以上者(一次傑出研究 獎可抵三次一般研究獎)或自任教授起連續十二年主持國科會或國衛院研究計畫者。 五、教授曾獲其他教學、研究、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者,經系、所向院教評會及校方 報准者。 六、兼任本校行政主管(含副校長、一級行政單位主管、資源整合中心主任)、學術主管(含 各學院院長與通識教育中心主任)、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或受公 私立機委託經營之醫療機 構院長、副院長,於任期中及卸任後二年內者。 七、借調至他校或其他政府機關或學術單位,借調期間及歸建後二年內者。 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教師免予評估者,仍須依規定繳交相關評估資料供系、所教評會備查。 第十三條 一、系所教評會應依教師評估期限規定,確實辦理評估及再評估作業,並應將評估結果報校 核備。 二、教師對其評估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各級教評會提出申覆, 或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四條 教師如有下列情事得延長升等年限或延長評估年限,惟每次延長年限為一年,至多以二年為限: 一、因留職留(停)薪、懷孕、生產或哺育三歲以下子女、罹患重症或其他重大事由,教師得檢 具證明申請延長年限,經所屬系、所及學院(中心)教評會審議通過,並報校教評會核備者。 二、因重大事由,教師得檢具證明申請延長年限,並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者。 三、因校、院(中心)、系、所(組)務發展需要且屬教學型教師,得由各系、所主管提報專案 延長年限,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者。 教師對申請延長升等或評估年限審議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各級教評 會提出申覆,或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五條 本細則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