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博士學位頒贈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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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部備查。 | 育部備查。 | ||
第六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 | 第六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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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3所做的修訂版本
榮譽博士學位頒贈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89.06.16(89)高醫教法字第008號函頒布 91.04.12九十學年度本校榮譽博士學位頒贈候選人審查會議通過 91.04.12九十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三次臨時會通過 91.04.19九十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1.05.01(91)高醫教法字第OO一號函公告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位授與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由各學院院長推薦,經本校榮譽博士學位審查委員會審查 通過後,頒贈榮譽博士學位: 一、在學術或專業上有特殊成就或貢獻,有益人類福祉者。 二、對文化、學術交流或世界和平有重大貢獻者。 第三條 榮譽博士學位之頒贈以本校現有頒贈之博士學位為限。 第四條 審查委員會置委員若干名,由校長、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有關學院院長、研 究所所長、系主任,以及教授代表五至七人組織之,並由校長擔任主席。 第五條 榮譽博士學位頒贈後,本校應將審查會議記錄及接受榮譽博士學位者相關資料報教 育部備查。 第六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