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成長計分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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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05.21 101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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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為提昇教師之教學、研究及服務能力,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凡本校專任教師於任職期間,均需參與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所公告之教師成長系列 | |
- | + | 活動,相關之規定如下: | |
- | + | 一、每學年規定之基本分數:教授六分、副教授八分、助理教授九分、講師十分。基本分數中三分之二應為 | |
- | + | 本中心主辦及合辦之活動。 | |
- | + | 二、分類成長分數之特別規定: | |
- | + | (一)教學成長分數:專任教師至少三分。前一學年度因教學評量成績須進行教學輔導之教師,至少四 | |
- | + | 分;新進教師第一年,至少五分。新進教師必須參與「傳習制度實施辦法」所訂定之傳習活動, | |
- | + | 本項分數始得列計,否則已列計之分數不列入計算。 | |
- | + | (二)研究成長分數:五年內未發表論文或無研究計劃之教師至少三分。 | |
- | + | (三)自我成長分數:專任教師至少三分(輔導知能、性別平等教育、倫理法律三類別,每位教師每學 | |
- | + | 年至少各一分)。 | |
- | + | 三、凡參加經本中心核定之教師成長系列活動,每兩小時核計一分;50分鐘以上未滿兩小時之活動,一場次 | |
- | + | 核計一分;參與時間滿50分鐘者,始予核計教師成長分數。教師參與本中心主辦之活動,並參與該活動 | |
- | + | 互動式討論者,得加計0.5分。 | |
- | + | 第三條 教師成長系列活動定義: | |
- | + | 一、由本中心舉辦及通過「教師成長計分申請」核給計分之活動。 | |
- | + | 二、各單位申請教師成長計分活動,應符合大部分教師需求或具特殊培訓所需,審核認定原則如下: | |
- | + | (一)對象:以老師為主要參加對象,非主要對象為學生之活動。 | |
- | + | (二)課程性質:提升教師教學能力、研究成長、自我專業能力相關活動。 | |
- | + | (三)非屬學校正規課程、臨床專業訓練課程、藝文表演活動。 | |
- | + | 前項各單位活動登錄之申請,由本中心審核。 | |
- | + | 第四條 教師成長系列活動之辦理及公告: | |
- | + | 一、各單位申請「教師成長計分登錄」由本中心受理申請、通知修改及主管簽核之回覆,以及成果報告之追 | |
- | + | 蹤與教師成長計分登錄等作業。 | |
- | + | 二、申請之單位須配合修改申請表,並自行執行活動相關作業,以及繳交成果報告。 | |
- | + | 三、活動時請嚴加管控出席簽到以及簽退事宜,並嚴禁代簽及補簽。 | |
- | + | 四、申請單位於活動舉辦後兩週內檢附活動成果報告以及相關資料至本中心,以利登錄之作業,未繳交者不 | |
- | + | 得再申請「教師成長計分登錄」。 | |
- | + | 五、其他未盡事宜,依本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五條 本中心於每學期結束前通知教師該學期個人教師成長分數。教師參與教師成長系列活動之情形得列入教師續聘、升等及進修之參考。 | |
- | + |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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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6月25日 (二) 17:38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01.17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96.05.10九十五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 96.05.28高醫心教字第0960004505號函公布
- 97.11.24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97.12.17九十七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 98.04.23高醫心教字第0981101752號函公布
- 99.07.21 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99.09.09 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暨第二次行政會議議通
- 99.10.18 高醫心教字第0991104989號函公布
- 101.05.25一OO學年度第二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101.07.12 一OO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1.08.22 高醫心教字第1011102159號函公布
- 102.05.21 101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102.06.06 101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通
- 102.06.25 高醫心教字第1021101928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提昇教師之教學、研究及服務能力,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專任教師於任職期間,均需參與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所公告之教師成長系列 活動,相關之規定如下: 一、每學年規定之基本分數:教授六分、副教授八分、助理教授九分、講師十分。基本分數中三分之二應為 本中心主辦及合辦之活動。 二、分類成長分數之特別規定: (一)教學成長分數:專任教師至少三分。前一學年度因教學評量成績須進行教學輔導之教師,至少四 分;新進教師第一年,至少五分。新進教師必須參與「傳習制度實施辦法」所訂定之傳習活動, 本項分數始得列計,否則已列計之分數不列入計算。 (二)研究成長分數:五年內未發表論文或無研究計劃之教師至少三分。 (三)自我成長分數:專任教師至少三分(輔導知能、性別平等教育、倫理法律三類別,每位教師每學 年至少各一分)。 三、凡參加經本中心核定之教師成長系列活動,每兩小時核計一分;50分鐘以上未滿兩小時之活動,一場次 核計一分;參與時間滿50分鐘者,始予核計教師成長分數。教師參與本中心主辦之活動,並參與該活動 互動式討論者,得加計0.5分。 第三條 教師成長系列活動定義: 一、由本中心舉辦及通過「教師成長計分申請」核給計分之活動。 二、各單位申請教師成長計分活動,應符合大部分教師需求或具特殊培訓所需,審核認定原則如下: (一)對象:以老師為主要參加對象,非主要對象為學生之活動。 (二)課程性質:提升教師教學能力、研究成長、自我專業能力相關活動。 (三)非屬學校正規課程、臨床專業訓練課程、藝文表演活動。 前項各單位活動登錄之申請,由本中心審核。 第四條 教師成長系列活動之辦理及公告: 一、各單位申請「教師成長計分登錄」由本中心受理申請、通知修改及主管簽核之回覆,以及成果報告之追 蹤與教師成長計分登錄等作業。 二、申請之單位須配合修改申請表,並自行執行活動相關作業,以及繳交成果報告。 三、活動時請嚴加管控出席簽到以及簽退事宜,並嚴禁代簽及補簽。 四、申請單位於活動舉辦後兩週內檢附活動成果報告以及相關資料至本中心,以利登錄之作業,未繳交者不 得再申請「教師成長計分登錄」。 五、其他未盡事宜,依本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中心於每學期結束前通知教師該學期個人教師成長分數。教師參與教師成長系列活動之情形得列入教師續聘、升等及進修之參考。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