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萬得先生及夫人獎學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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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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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6.21 九十八學年度藥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06.21 九十八學年度藥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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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吳氏家屬為紀念吳萬得先生特捐款設立基金,以獎勵優秀學生,而訂定本要點。 | 一、 吳氏家屬為紀念吳萬得先生特捐款設立基金,以獎勵優秀學生,而訂定本要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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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 ||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 ||
- | + | 1.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 |
- | + | 2.成績單:繳交前學年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 |
四、 獎勵標準 | 四、 獎勵標準 | ||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決定。 |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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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 ||
六、 審查程序 | 六、 審查程序 | ||
- | + |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複審後,陳校長核准。 | |
七、 獎勵名額 | 七、 獎勵名額 | ||
每學年壹名。 | 每學年壹名。 | ||
八、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 | 八、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 | ||
每名金額暫定新台幣壹萬元,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 每名金額暫定新台幣壹萬元,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 ||
- | + | 九、 本要點經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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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月19日 (一) 17:24所做的修訂版本
- 88.10.07 高醫法字049號函公布
- 99.05.25 九十八學年度藥學系第八次系務會議暨第六次自我評鑑會議修通過
- 99.06.21 九十八學年度藥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06.21 九十八學年度藥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12.21 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100.01.20 高醫學務字100110281號函公布
- 103.12.01 一0三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4.01.12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357號函公布
一、 吳氏家屬為紀念吳萬得先生特捐款設立基金,以獎勵優秀學生,而訂定本要點。 二、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藥學系四年級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三、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1.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2.成績單:繳交前學年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四、 獎勵標準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決定。 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六、 審查程序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複審後,陳校長核准。 七、 獎勵名額 每學年壹名。 八、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 每名金額暫定新台幣壹萬元,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經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