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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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9.16一OO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09.16一OO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
:::::::::100.10.20 一OO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100.10.20 一OO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01103543.doc|100.11.23高醫教字第1001103543號函公布]]</font> | + | :::::::::[[媒體:1001103543.doc|100.11.23高醫教字第1001103543號函公布]] |
+ | :::::::::102.09.11一O二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102.10.17一O二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 ||
+ | :::::::::103.01.29臺教高(四)字第1020194501號函同意備查 | ||
+ | :::::::::[[媒體:1031100624.doc|103.03.04高醫教字第1031100624號函公布]]</font> | ||
<pre> | <pre> | ||
- | + | 第一條 本規定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及「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訂定高雄醫學大學 | |
- | + | 招生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 |
- | + | 第二條 本校得設立各種招生委員會,辦理博士班(含博士學位學程)、碩士班(含碩士在職專班)、學士班、學士 | |
- | + | 後學士班、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士班轉學考試之招生事宜。各種招生委員會得視需要分別召開。 | |
+ | 各種招生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總幹事一人、委員若干人,由校長就學術行政主管、教師、行政 | ||
+ | 人員中擇聘之。 | ||
第三條 各種招生入學考試,考生報考資格如下: | 第三條 各種招生入學考試,考生報考資格如下: | ||
- | + | 一、博士班(含博士學位學程): | |
- | + |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碩士班畢業,取得碩士學位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 | |
- | + | 學或獨立學院碩士班畢業,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 | |
- | + | 二、碩士班(含碩士學位學程): | |
- | + |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或獨 | |
- | + | 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 | |
- | + | 三、碩士在職專班: | |
- | + |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或獨 | |
- | + | 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且有相當工作經驗年資者。 | |
- | + | 四、學士後學士班: | |
- | + | 凡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或符合教育部採認 | |
- | + | 規定之境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者。 | |
- | + | 五、學士班: | |
- | + | 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學士學位並依大學 | |
- | + | 多元入學方案規定辦理。 | |
- | + | 六、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
- | + | ||
(一)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 (一)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 ||
- | (二) | + | (二)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
- | + | (三)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者。 | |
- | (一) | + | 七、學士班轉學: |
- | + |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肄業生,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含) | |
- | (二) | + | 以上者,得報考二年級,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含)以上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
- | + | (二)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 |
+ | 可報考各學系二年級或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 ||
(三)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 | (三)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 | ||
1.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專科肄業生。 | 1.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專科肄業生。 | ||
2.持有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 2.持有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 ||
- | + | (四)年滿二十二歲、持有高級中等學系畢(結)業證書或已修業期滿者,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 | |
- | (四) | + | 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
- | + | (1)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
- | + | (2)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
- | + | (3)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
+ | (五)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 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得七十二學分者,得 | ||
+ | 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 ||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須符合相關學歷採認法規規定。 |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須符合相關學歷採認法規規定。 | ||
- | + | 就讀藝術教育法第七條所定一貫制學制肄業,持有修業證明者,報考學士班、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者,準用 | |
- | + | 本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一目及第三目規定。 | |
- | + | 專科以上學系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一 | |
+ | 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實施前,已修習第一項第七款第四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之限制。 | ||
+ | 第四條 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相關規定辦理,報請教育部核 | ||
+ | 定之。 | ||
各學制班別除教育部核定分組外,並得為教學、研究需要,另行區分組別。 | 各學制班別除教育部核定分組外,並得為教學、研究需要,另行區分組別。 | ||
博士班、碩士班之招生名額規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博士班、碩士班之招生名額規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 + | 一、博士班、碩士班招生名額得包含一般生及在職生。 | |
- | + | 二、博士班、碩士班甄試招生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各校招生總量內,並以不超過當學年度本校 | |
- | + | 招生名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有特殊需求者,得專案報部核定。 | |
- | + | 學士班轉學之招生名額規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 + | 一、各學系轉學招生名額,以各學系學生招生、退學所生之缺額為限,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 | |
- | + | 成之缺額。 | |
- | + | 二、各學系轉學招生名額之流用,規定如下: | |
- | + | (一)應定明於招生簡章。 | |
- | + | (二)不得流用至涉及師資培育、醫學與其他政府部門訂有人力管控之學系。 | |
- | + | (三)辦理轉學招生後,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學年度原核定之新生總數。 | |
+ | 三、各學系實際錄取名額得以當年度考試舉行當日公告之各學系缺額為準,並應於招生簡章中附註說明之。 | ||
第五條 各學制班別之招生考試項目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 | 第五條 各學制班別之招生考試項目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 | ||
- | + | 博士班及碩士班招生得視需要另以推薦甄選之公開方式辦理甄試招生,甄試申請條件由各系(所)自定;甄試 | |
- | + | 辦理完竣後,如有缺額,得納入一般招生考試補足。 | |
第六條 各學制班別招生辦理期間如下: | 第六條 各學制班別招生辦理期間如下: | ||
- | + | 一、博士班(含博士學位學程):於每年六月底前舉行。 | |
- | + | 二、碩士班(含碩士學位學程):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舉行,六月底前放榜,甄試訂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舉行。 | |
- | + | 三、碩士在職專班、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舉行為原則。 | |
- | + | 四、學士後學士班及學士後學位學程: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或暑假舉行。 | |
- | + | 五、學士班轉學:於暑假辦理。但一年級及應屆畢(結)業年級不得招生轉學生。 | |
- | + | 各學制班別之各招生管道不得將名額分次招生。 | |
- | + | 第七條 各種招生委員會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考生成績在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 | |
- | + | 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 | |
- | + | 各學制班別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經招生委員會核定後,不足額錄取 | |
- | + | ,並不得列備取生。 | |
- | + | 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其遞補期限不得逾 | |
- | + | 本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 |
- | + | 各種招生簡章中應明訂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錄取或遞 | |
- | + | 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應載明於簡章中。 | |
- | + | 各學制班別招生須增額錄取者,應提各該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 | |
+ | 辦理: | ||
+ | 一、屬同分致須增額錄取者,應於註冊後報教育部備查。 | ||
+ | 二、屬校內行政疏失致須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 ||
錄取名單應提經各該招生委員會確認後正式公告。 | 錄取名單應提經各該招生委員會確認後正式公告。 | ||
- | + | 第八條 各種招生簡章中應明訂考生對招生過程如有疑義者,得於放榜次日一週內檢具相關文件,以書面向招生委員會 | |
- | + | 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招生委員會應於收到申訴書次日起,一個月內正式答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 | |
- | + | 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 |
- | + | 第九條 本校辦理各類試務工作時,對於命題、印製試卷、製卷、閱卷、彌封、監試、核計成績、放榜、報到等事宜, | |
+ | 均應妥慎處理,並審慎訂定利害關係者之迴避原則。具利害關係者應主動迴避,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 | ||
+ | 密義務。 | ||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時為止。 |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時為止。 | ||
- | + | 第十條 本校辦理各學制班別招生作業,由各種招生委員會明訂招生簡章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 | |
- | + | 並應依下列事項將涉及考生事項明訂於招生簡章中: | |
- | + | 一、報考資格: | |
(一)報考者是否須相關科系畢業。 | (一)報考者是否須相關科系畢業。 | ||
- | (二) | + | (二)轉學招生所要求之報考者原就讀學系或所修學分是否符合擬報考學系性質、其得報考年級及原校修業 |
- | (三) | + | (含操行)成績等。 |
+ | (三)轉學考生辦理報到或註冊時,應依各校規定繳交休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及簡章規定應繳交之證明 | ||
+ | 文件。 | ||
(四)報考在職生或公費生者,其擬報考班次性質相關之工作年資或經歷。 | (四)報考在職生或公費生者,其擬報考班次性質相關之工作年資或經歷。 | ||
(五)報考在職專班者應具相當工作經驗年資,其所須年資及年資之計算。 | (五)報考在職專班者應具相當工作經驗年資,其所須年資及年資之計算。 | ||
- | + | 二、招生名額: | |
- | (一) | + | (一)本校招收之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如有招收在職生者,應將一般生及在職生招生名額分別規定於招 |
- | (二) | + | 生簡章內。 |
- | + | (二)同一院、系、所、學位學程內之一般生及在職生或各組(不含學籍分組)招生名額,由各學系(所) | |
- | + | 依據教育部核定該院、系、所、學位學程招生總額範圍內自行合理分配,其缺額是否流用,由各學系 | |
- | + | (所)於招生簡章明定之。 | |
- | + | 三、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 | |
- | + | 錄取方式、報到程序、遞補規定、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日公告。 | |
- | + | 四、招生簡章中對於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必要時應以黑體字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以 | |
- | + | 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 |
- | + | 五、各學制班別之考試項目、評分方式及各項所占成績比率等,由各學系(所)自訂,並應明列於招生簡章中。 | |
- | + | 六、在職生之考試科目及錄取標準得依據在職生之特性另定之,並將個人工作經驗及成就納入考量。 | |
- | (一) | + | 七、招生簡章中應明定,各院、系、所、學位學程、班組正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 |
- | + | 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錄取或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 | |
- | (二) | + | 八、特種生規定: |
- | + | (一)轉學考試招生簡章應明定,以特種生身分報考者,應繳驗有關證明文件,始得依各該項身分考生升學 | |
- | (三) | + | 優待法規規定辦理,否則概依普通身分考生不予優待之規定。其所應繳驗之證書及證明文件,應明列 |
- | + | 於招生簡章中。 | |
- | + | (二)僑生、港澳生及未在臺領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之外國學生,得否以其身分報考進修學士班及其 | |
- | + | 轉學、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及碩士在職專班,應依各該規定辦理。 | |
- | + | (三)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資培育公費生、軍警院校生、現役軍人、警察等),其 | |
+ | 報考及就讀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及該等考生如無法就讀,得否保留入學資格等規定, | ||
+ | 應明定於招生簡章中。 | ||
+ | 九、考試如採面試、術科或實作方式,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記錄。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 | ||
+ | 單前完成。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 ||
+ | 十、進修學士班及在職專班授課時間,應配合在職進修需求彈性規劃,必修課程除經該全班學生同意外,不得 | ||
+ | 與日間學制班次併班上課。 | ||
第十一條 本校招生作業之各項收支,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本校招生作業之各項收支,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 ||
第十二條 本校招收特種生,另訂招生規定,報教育部核定後辦理者,依規定辦理。 | 第十二條 本校招收特種生,另訂招生規定,報教育部核定後辦理者,依規定辦理。 | ||
本校赴境外設碩士班、學士班另依大學開設境外專班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本校赴境外設碩士班、學士班另依大學開設境外專班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
第十三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三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十四條 本校各學制班別招生規定,應於招生簡章發售前,依招生規劃,於每年八月至十二月或每年十二月至翌年二月 | |
+ | 報教育部,修正時亦同。 | ||
+ | 第十五條 本規定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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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3月5日 (三) 09:23所做的修訂版本
- 85.02.13台(85)高(四)字八五○一一三九七號核定准自八十四學年度起實施
- 85.03.26(85)高醫法字第○三四號函頒佈
- 88.10.25八十八學年度第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88.12.09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 教育部88.12.20台(八八)高(一)字第八八一六○四七五號函同意備查
- 89.01.04(89)高醫教法字第○○四號函頒布
- 100.05.03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06.17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100.08.01教育部臺高(一)字第1000127798號函同意備查
- 100.09.16一OO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10.20 一OO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100.11.23高醫教字第1001103543號函公布
- 102.09.11一O二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10.17一O二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3.01.29臺教高(四)字第1020194501號函同意備查
- 103.03.04高醫教字第1031100624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規定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及「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訂定高雄醫學大學 招生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本校得設立各種招生委員會,辦理博士班(含博士學位學程)、碩士班(含碩士在職專班)、學士班、學士 後學士班、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士班轉學考試之招生事宜。各種招生委員會得視需要分別召開。 各種招生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總幹事一人、委員若干人,由校長就學術行政主管、教師、行政 人員中擇聘之。 第三條 各種招生入學考試,考生報考資格如下: 一、博士班(含博士學位學程):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碩士班畢業,取得碩士學位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 學或獨立學院碩士班畢業,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 二、碩士班(含碩士學位學程):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或獨 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 三、碩士在職專班: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或獨 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且有相當工作經驗年資者。 四、學士後學士班: 凡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或符合教育部採認 規定之境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者。 五、學士班: 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學士學位並依大學 多元入學方案規定辦理。 六、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三)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者。 七、學士班轉學: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肄業生,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含) 以上者,得報考二年級,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含)以上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二)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可報考各學系二年級或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三)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 1.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專科肄業生。 2.持有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四)年滿二十二歲、持有高級中等學系畢(結)業證書或已修業期滿者,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 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1)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2)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3)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五)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 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得七十二學分者,得 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須符合相關學歷採認法規規定。 就讀藝術教育法第七條所定一貫制學制肄業,持有修業證明者,報考學士班、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者,準用 本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一目及第三目規定。 專科以上學系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一 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實施前,已修習第一項第七款第四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之限制。 第四條 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相關規定辦理,報請教育部核 定之。 各學制班別除教育部核定分組外,並得為教學、研究需要,另行區分組別。 博士班、碩士班之招生名額規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博士班、碩士班招生名額得包含一般生及在職生。 二、博士班、碩士班甄試招生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各校招生總量內,並以不超過當學年度本校 招生名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有特殊需求者,得專案報部核定。 學士班轉學之招生名額規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學系轉學招生名額,以各學系學生招生、退學所生之缺額為限,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 成之缺額。 二、各學系轉學招生名額之流用,規定如下: (一)應定明於招生簡章。 (二)不得流用至涉及師資培育、醫學與其他政府部門訂有人力管控之學系。 (三)辦理轉學招生後,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學年度原核定之新生總數。 三、各學系實際錄取名額得以當年度考試舉行當日公告之各學系缺額為準,並應於招生簡章中附註說明之。 第五條 各學制班別之招生考試項目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 博士班及碩士班招生得視需要另以推薦甄選之公開方式辦理甄試招生,甄試申請條件由各系(所)自定;甄試 辦理完竣後,如有缺額,得納入一般招生考試補足。 第六條 各學制班別招生辦理期間如下: 一、博士班(含博士學位學程):於每年六月底前舉行。 二、碩士班(含碩士學位學程):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舉行,六月底前放榜,甄試訂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舉行。 三、碩士在職專班、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舉行為原則。 四、學士後學士班及學士後學位學程: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或暑假舉行。 五、學士班轉學:於暑假辦理。但一年級及應屆畢(結)業年級不得招生轉學生。 各學制班別之各招生管道不得將名額分次招生。 第七條 各種招生委員會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考生成績在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 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 各學制班別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經招生委員會核定後,不足額錄取 ,並不得列備取生。 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其遞補期限不得逾 本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各種招生簡章中應明訂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錄取或遞 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應載明於簡章中。 各學制班別招生須增額錄取者,應提各該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屬同分致須增額錄取者,應於註冊後報教育部備查。 二、屬校內行政疏失致須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錄取名單應提經各該招生委員會確認後正式公告。 第八條 各種招生簡章中應明訂考生對招生過程如有疑義者,得於放榜次日一週內檢具相關文件,以書面向招生委員會 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招生委員會應於收到申訴書次日起,一個月內正式答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 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第九條 本校辦理各類試務工作時,對於命題、印製試卷、製卷、閱卷、彌封、監試、核計成績、放榜、報到等事宜, 均應妥慎處理,並審慎訂定利害關係者之迴避原則。具利害關係者應主動迴避,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 密義務。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時為止。 第十條 本校辦理各學制班別招生作業,由各種招生委員會明訂招生簡章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 並應依下列事項將涉及考生事項明訂於招生簡章中: 一、報考資格: (一)報考者是否須相關科系畢業。 (二)轉學招生所要求之報考者原就讀學系或所修學分是否符合擬報考學系性質、其得報考年級及原校修業 (含操行)成績等。 (三)轉學考生辦理報到或註冊時,應依各校規定繳交休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及簡章規定應繳交之證明 文件。 (四)報考在職生或公費生者,其擬報考班次性質相關之工作年資或經歷。 (五)報考在職專班者應具相當工作經驗年資,其所須年資及年資之計算。 二、招生名額: (一)本校招收之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如有招收在職生者,應將一般生及在職生招生名額分別規定於招 生簡章內。 (二)同一院、系、所、學位學程內之一般生及在職生或各組(不含學籍分組)招生名額,由各學系(所) 依據教育部核定該院、系、所、學位學程招生總額範圍內自行合理分配,其缺額是否流用,由各學系 (所)於招生簡章明定之。 三、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 錄取方式、報到程序、遞補規定、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日公告。 四、招生簡章中對於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必要時應以黑體字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以 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五、各學制班別之考試項目、評分方式及各項所占成績比率等,由各學系(所)自訂,並應明列於招生簡章中。 六、在職生之考試科目及錄取標準得依據在職生之特性另定之,並將個人工作經驗及成就納入考量。 七、招生簡章中應明定,各院、系、所、學位學程、班組正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 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錄取或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 八、特種生規定: (一)轉學考試招生簡章應明定,以特種生身分報考者,應繳驗有關證明文件,始得依各該項身分考生升學 優待法規規定辦理,否則概依普通身分考生不予優待之規定。其所應繳驗之證書及證明文件,應明列 於招生簡章中。 (二)僑生、港澳生及未在臺領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之外國學生,得否以其身分報考進修學士班及其 轉學、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及碩士在職專班,應依各該規定辦理。 (三)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資培育公費生、軍警院校生、現役軍人、警察等),其 報考及就讀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及該等考生如無法就讀,得否保留入學資格等規定, 應明定於招生簡章中。 九、考試如採面試、術科或實作方式,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記錄。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 單前完成。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十、進修學士班及在職專班授課時間,應配合在職進修需求彈性規劃,必修課程除經該全班學生同意外,不得 與日間學制班次併班上課。 第十一條 本校招生作業之各項收支,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校招收特種生,另訂招生規定,報教育部核定後辦理者,依規定辦理。 本校赴境外設碩士班、學士班另依大學開設境外專班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校各學制班別招生規定,應於招生簡章發售前,依招生規劃,於每年八月至十二月或每年十二月至翌年二月 報教育部,修正時亦同。 第十五條 本規定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