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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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2號 93.10.20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0號函公布 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2號函公布 95.10.27研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95.11.14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5.12.11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96.01.08九十五學年度第五次法規會通過 96.01.18高醫校法一字第0960000418號函公布 98.09.28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8.10.26高醫教字第0981104919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本校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訂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所屬學系或研究所【以下簡稱系(所)】碩士班或博士班研 究生,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者,應符合第五條規定。 第三條 經本校各系(所)指導教授推薦,在該學院院長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 之教育部部定副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 班研究生。 第四條 本校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 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校專任教師為限。 碩士班 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註冊之前,博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註冊之前,於 本校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指導教授名單,下載書面資料送交教務處備查。 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始得招收及指導博士班研究生;符合其中之一,始得招收 及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 私立機構或本校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二、研究論文部分: (一)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者: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 SSCI、EI、TSSCI)之論文;人文社會學科論文部分包含「具審查制度的期刊論文和以 全文發表於正式學術研討會論文」。 (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者: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 SSCI、EI、TSSCI)之論文,或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 該論文領域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之期刊之論文。 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校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 ,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受此限,招 收名額由各系(所)自訂。 第七條 各系(所)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 次,由各系(所)主管監督之。 第八條 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系(所)報備,系(所)應通知研究生依規 定申請更換指導教授。 第九條 各系(所)應依據本辦法規定辦理,並得自訂更嚴格之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並於實 施細則中明定指導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之相關規範,經系(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 ,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 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