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參與校外英語能力檢定考試補助及獎勵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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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4.16九十七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98.04.16九十七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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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08.15 一0一學年度第一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 ||
+ | :::::::::101.09.13一0一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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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為提升本校學生英語能力,並鼓勵學生參與校外英語能力檢定考試,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 補助及獎勵對象:凡本校學生於在學期間參加校外英語能力檢定考試並取得證明文件者,得於參加考試當學期申請,逾期 | |
- | + | 申請者不予受理。 | |
- | + | 三、 補助標準:凡本校學生於在學期間參加校外英語能力檢定考試通過者,得補助其報名費,每人在學期間補助乙次為限,其 | |
- | + | 補助金額依據當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語言與文化中心公布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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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獎勵標準: | 四、 獎勵標準: | ||
- | + | (一)通過高於該系所訂英文畢業門檻一級者,發予獎勵金1000元。 | |
- | + | (二)如再通過高於英文門檻二級者,再發予獎勵金1000元,以此類推。 | |
- | + | (三)每人每一級申請乙次為限,且不得回溯較低級數申請。 | |
五、 申請作業: | 五、 申請作業: | ||
- | + | (一)學生申請時應先完成線上登錄作業,並備妥下列文件,至語言與文化中心辦理: | |
- | + | 1.學生證影本。(須檢附正本供查驗) | |
- | + | 2.申請補助報名費者需檢附蓋有出席章之准考證或成績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須檢附正本供查驗) | |
- | + | 3.申請獎勵金者需校外英語能力檢定證書或成績單影本。(須檢附正本供查驗) | |
- | + | 4.申請時,應檢附在學內所通過之英文檢定申請紀錄。 | |
- | + | (二)若校外英語能力檢定證書或成績單上所載姓名為英文者,應另檢附足資證明英文姓名之證件(如護照等)以供驗證。 | |
- | + | (三)申請期限為上學期11月15日至12月15日止,下學期6月1日至30日止。(須於參加考試當學期提出申請,特殊情況以 | |
- | + | 收到成績單日期為準)。 | |
- | + | (四)申請案件經語言與文化中心審核無誤,經校方核定後補助或獎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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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經費來源由教育部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或學校相關經費支應。 | 六、 經費來源由教育部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或學校相關經費支應。 | ||
- | + | 七、 本要點經語言與文化中心會議、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 | |
+ | 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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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11月27日 (二) 15:23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11.21高醫心通字第0961100227號函公布
- 97.05.27高醫心通字第0971102410號函公布
- 97.08.14高醫心通字第0971103699號函公布
- 98.04.16九十七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98.07.06高醫心通字第0981102929號函公布
- 101.08.15 一0一學年度第一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 101.09.13一0一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1.11.15高醫心語字第1011102998號函公布
一、 為提升本校學生英語能力,並鼓勵學生參與校外英語能力檢定考試,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及獎勵對象:凡本校學生於在學期間參加校外英語能力檢定考試並取得證明文件者,得於參加考試當學期申請,逾期 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 補助標準:凡本校學生於在學期間參加校外英語能力檢定考試通過者,得補助其報名費,每人在學期間補助乙次為限,其 補助金額依據當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語言與文化中心公布辦理。 四、 獎勵標準: (一)通過高於該系所訂英文畢業門檻一級者,發予獎勵金1000元。 (二)如再通過高於英文門檻二級者,再發予獎勵金1000元,以此類推。 (三)每人每一級申請乙次為限,且不得回溯較低級數申請。 五、 申請作業: (一)學生申請時應先完成線上登錄作業,並備妥下列文件,至語言與文化中心辦理: 1.學生證影本。(須檢附正本供查驗) 2.申請補助報名費者需檢附蓋有出席章之准考證或成績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須檢附正本供查驗) 3.申請獎勵金者需校外英語能力檢定證書或成績單影本。(須檢附正本供查驗) 4.申請時,應檢附在學內所通過之英文檢定申請紀錄。 (二)若校外英語能力檢定證書或成績單上所載姓名為英文者,應另檢附足資證明英文姓名之證件(如護照等)以供驗證。 (三)申請期限為上學期11月15日至12月15日止,下學期6月1日至30日止。(須於參加考試當學期提出申請,特殊情況以 收到成績單日期為準)。 (四)申請案件經語言與文化中心審核無誤,經校方核定後補助或獎勵。 六、 經費來源由教育部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或學校相關經費支應。 七、 本要點經語言與文化中心會議、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 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