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電腦處理與利用及刪除作業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第1行: | 第1行: | ||
<font size=2> | <font size=2> | ||
:::::::::101.03.15 100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1.03.15 100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11100916. | + | :::::::::[[媒體:1011100916.doc|101.03.28高醫秘字第1011100916號函公布]]</font> |
<pre> | <pre> | ||
在2012年5月17日 (四) 10:55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1.03.15 100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1.03.28高醫秘字第1011100916號函公布
一、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利當事人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條行使權利相關申請事宜,依據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及教育部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受理個人資料查詢閱覽 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電腦處理與利用及刪除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 適用對象:本校各單位。 三、 申請程序: (一)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向本校各單位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電腦處理與利用 及刪除者,應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表) ,並檢附身分證明及其他與申請事項有關之證明文件。 (二)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提出委託書,受託人並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 四、 各單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當事人之申請: (一)有妨礙職務執行之虞。 (二)有妨害第三人重大利益之虞。 (三)其他法律特別規定者。 (四)所提出之證明文件,不足以認定其個人資料有補充、更正或刪除之必要。 五、 除前條所定情形外,各單位應於受理申請案後10日內,就當事人所申請事項處理完竣。 六、 當事人閱覽其個人資料時,各單位相關人員得陪同為之。 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請至右上方下載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