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碩士班實習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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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22醫療資訊管理學系、醫務管理學研究所99學年度第1次系務暨課程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 | :::::::::100.06.22醫療資訊管理學系、醫務管理學研究所99學年度第1次系務暨課程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 | ||
:::::::::100.06.29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0.06.29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媒體:100012.doc|100.07.27 (100)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12號函公布]]</font> | + | :::::::::[[媒體:100012.doc|100.07.27 (100)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12號函公布]] |
+ | :::::::::104.01.14 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103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104.02.12健康科學院103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媒體:院健通字第104004號函.doc|104.02.26高醫院健通字第104004號函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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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二條規定及因應本學系碩士班學生實習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 一、 依據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二條規定及因應本學系碩士班學生實習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學生實習目標: | 二、 學生實習目標: | ||
- | + | (一)學習理論與實務的結合,以培養研究能力及發展進階的專業能力。 | |
- | + | (二)培養並提升對專業實務的評估能力。 | |
- | + | (三)培養人文關懷之專業精神與倫理操守。 | |
三、 學生實習時間為碩一升碩二之暑假期間,為期六週。實習期間遵循各實習機構上下班時間規定。 | 三、 學生實習時間為碩一升碩二之暑假期間,為期六週。實習期間遵循各實習機構上下班時間規定。 | ||
四、 學生實習內容與成績評量標準由學校實習主負責老師規劃,於實習前提交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 | 四、 學生實習內容與成績評量標準由學校實習主負責老師規劃,於實習前提交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 | ||
五、 實習安排: | 五、 實習安排: | ||
- | + | (一)實習生依其興趣擇定實習機構,並與指導教授及學校實習主負責老師討論後,經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 | |
- | + | 認可,由本學系向實習機構提出申請,並洽詢實習員額及實習機構指導教師名單。 | |
- | + | (二)學系收到實習機構回函後應告知實習生申請結果,由實習生與本學系共同準備實習機構要求之各式書面 | |
- | + | 資料與實習相關事宜。 | |
- | + | (三)如有任何特殊狀況,則報請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共同商議。 | |
六、 實習機構指導教師之聘任,除領有專業證照或具相關領域專長者外,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六、 實習機構指導教師之聘任,除領有專業證照或具相關領域專長者外,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
- | + | (一)大學學歷,且有三年以上之相關經驗。 | |
- | + | (二)碩士以上學歷,且有二年以上相關經驗。 | |
七、 學生實習期間必須完全遵循實習機構之制度法規。 | 七、 學生實習期間必須完全遵循實習機構之制度法規。 | ||
學校實習主負責老師必須定期與實習生及其實習指導老師聯繫,協助解決實習過程之問題。 | 學校實習主負責老師必須定期與實習生及其實習指導老師聯繫,協助解決實習過程之問題。 | ||
八、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八、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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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2月26日 (四) 16:27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0.06.22醫療資訊管理學系、醫務管理學研究所99學年度第1次系務暨課程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
- 100.06.29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0.07.27 (100)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12號函公布
- 104.01.14 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103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4.02.12健康科學院103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4.02.26高醫院健通字第104004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二條規定及因應本學系碩士班學生實習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 學生實習目標: (一)學習理論與實務的結合,以培養研究能力及發展進階的專業能力。 (二)培養並提升對專業實務的評估能力。 (三)培養人文關懷之專業精神與倫理操守。 三、 學生實習時間為碩一升碩二之暑假期間,為期六週。實習期間遵循各實習機構上下班時間規定。 四、 學生實習內容與成績評量標準由學校實習主負責老師規劃,於實習前提交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 五、 實習安排: (一)實習生依其興趣擇定實習機構,並與指導教授及學校實習主負責老師討論後,經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 認可,由本學系向實習機構提出申請,並洽詢實習員額及實習機構指導教師名單。 (二)學系收到實習機構回函後應告知實習生申請結果,由實習生與本學系共同準備實習機構要求之各式書面 資料與實習相關事宜。 (三)如有任何特殊狀況,則報請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共同商議。 六、 實習機構指導教師之聘任,除領有專業證照或具相關領域專長者外,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學學歷,且有三年以上之相關經驗。 (二)碩士以上學歷,且有二年以上相關經驗。 七、 學生實習期間必須完全遵循實習機構之制度法規。 學校實習主負責老師必須定期與實習生及其實習指導老師聯繫,協助解決實習過程之問題。 八、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