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香粧品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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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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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依據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藥學院香粧品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以 | |
- | + | 下簡稱本要點)。 | |
- | + | 二、 本學系本學系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 | |
- | + | 修業年限)申請加修其他學系為雙主修。申請時其所修本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另須經雙方學系主 | |
- | + | 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 |
- | + | 三、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得申請本學系為雙主修,申請時其所修原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且其最近一學年 | |
- | + | 學業成績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以上;另須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 |
- | + | 四、 本系每年級錄取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名額,依申請者歷年學業總平均分數,擇優錄取,但以不超過本學系該 | |
- | + | 學年度新生招生名額百分之五為限。 | |
- | + | 五、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 |
- | + | 六、 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及本校教務會議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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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1月26日 (四) 14:41所做的修訂版本
- 92.10.23九十二學年度藥學院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 92.11.19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08.17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09.07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10.09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96.11.22(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4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藥學院香粧品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以 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學系本學系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 修業年限)申請加修其他學系為雙主修。申請時其所修本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另須經雙方學系主 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三、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得申請本學系為雙主修,申請時其所修原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且其最近一學年 學業成績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以上;另須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四、 本系每年級錄取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名額,依申請者歷年學業總平均分數,擇優錄取,但以不超過本學系該 學年度新生招生名額百分之五為限。 五、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六、 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及本校教務會議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