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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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9.20牙醫學系100學年度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0.09.20牙醫學系100學年度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 ||
:::::::::100.12.22口腔醫學院100學年度第4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0.12.22口腔醫學院100學年度第4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 ||
- | :::::::::[[媒體:1001104021.doc|101.01.09高醫院口字第1001104021號函公布]]</font> | + | :::::::::[[媒體:1001104021.doc|101.01.09高醫院口字第1001104021號函公布]] |
+ | :::::::::102.05.20 101學年度牙醫學系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 ||
+ | :::::::::102.06.05 101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 ||
+ | :::::::::[[媒體:1021101927.pdf|102.06.28 高醫院口字第1021101927號函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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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本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中心)教師 | |
- | + | 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規定,設置牙醫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 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 |
- | + |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 |
- | + | (一)當然委員:由系主任兼召集人。 | |
- | + | (二)遴選委員: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後 | |
- | + | 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 |
- | + |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 |
- | + | 本學系教授人數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本系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院長依序圈選 | |
- | + | 後,陳請校長聘任。 | |
- | + |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 | |
- | + | 補,補足其任期。 | |
- | + | 五、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開會時 | |
- | + | 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本委員會為前項決議時, | |
- | + | 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
- | + | 六、 本委員會召集人申請升等時應迴避,由委員中推選一人為召集人,負責其全部審查作業。 | |
- | + | 七、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 |
- | + | 八、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系主任送請學院院長核備。 | |
- | + | 九、 申請升等教師對評審結果有異議時,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其申訴程序及處理原則依本校之規定辦理。 | |
- | + | 十、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教育部及本校教師審查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 |
- | + | 十一、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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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7月5日 (五) 10:55所做的修訂版本
- 89.02.21(89)高醫校法(三)字第010號函頒布
- 92.03.27九十一學年度牙醫學系第三次牙醫學系教評會修正通過
- 92.04.10九十一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 92.06.05九十一學年度第九次法規委員會議通過
- 92.06.18高醫校法第0920200021號函公布修正條文
- 95.11.06九十五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 95.12.18高醫校法二字第0950007777號函公布
- 97.05.26九十六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正通過
- 97.06.03九十六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7.06.18高醫系牙字第0971102655號函公布
- 100.06.14牙醫學系99學年度第16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0.07.11口腔醫學院99學年度第10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0.09.20牙醫學系100學年度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0.12.22口腔醫學院100學年度第4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1.01.09高醫院口字第1001104021號函公布
- 102.05.20 101學年度牙醫學系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2.06.05 101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2.06.28 高醫院口字第1021101927號函公布
一、 本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中心)教師 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規定,設置牙醫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由系主任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後 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本學系教授人數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本系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院長依序圈選 後,陳請校長聘任。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 補,補足其任期。 五、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開會時 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本委員會為前項決議時, 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六、 本委員會召集人申請升等時應迴避,由委員中推選一人為召集人,負責其全部審查作業。 七、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八、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系主任送請學院院長核備。 九、 申請升等教師對評審結果有異議時,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其申訴程序及處理原則依本校之規定辦理。 十、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教育部及本校教師審查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