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考試遵守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第2行: | 第2行: | ||
:::::::::83.02.24八十二學年度第八次法規會議修正通過 | :::::::::83.02.24八十二學年度第八次法規會議修正通過 | ||
:::::::::83.04.18八十二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83.04.18八十二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媒體:83.05.07(83)高醫法字第0六五號函公布實施.doc|83.05.07(83)高醫法字第0六五號函公布]]</font> | + | :::::::::[[媒體:83.05.07(83)高醫法字第0六五號函公布實施.doc|83.05.07(83)高醫法字第0六五號函公布]] |
+ | :::::::::104.07.23一O三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41102747.doc|104.08.28高醫教字第1041102747號函公布]]</font> | ||
<pre> | <pre> | ||
- | + | 一、 本校為規範校內考試學生應遵守之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 監試人員為執行本要點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即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 | |
- | + | 各種可疑物品或證件,學生應予充分配合,不得據以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 | |
- | + | 參加考試學生須依指定座位就座,非經監試人員許可不得擅離座位。 | |
- | + | 三、 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該科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 | |
- | + | (一)考試開始後於十五分鐘未入試場,或考試開始後未滿三十分鐘離開試場。 | |
- | + | (二)考試時間藉故擅自離座,或一離座未將試題、試卷及答案卡併交監試人員驗收,或再行修改答案。 | |
- | + | (三)學生於考試期間內有下列作弊行為者: | |
- | + | 1.夾帶或傳遞含有相關文字或符號之物件。 | |
- | + | 2.在文具、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相關文字或符號。 | |
- | + | 3.抄襲、傳遞或交換答案。 | |
- | + | 4.以聲音或信號示人答案。 | |
- | + | 5.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 | |
- | + | 6.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 | |
- | + | (四)學生於考試期間內飲食、抽菸、嚼食口香糖、相互交談、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等任一行為。 | |
- | + | (五)學生於考試期間出現侵犯其他學生、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之人身安全,或嚴重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行為。 | |
- | + | (六)學生無故污損、破壞答案卷(卡)、不在答案卷(卡)上規定範圍內作答或於答案卷(卡)上書寫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 | |
- | + | (七)冒名頂替舞弊、脅迫其他學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集體舞弊行為及電子通訊舞弊行為等情事。 | |
- | + | (八)考試終了鈴(鐘)聲響畢後,未立即停止作答,且未立即將試題、試卷及答案卡呈繳,或故意延遲者。 | |
- | + | (九)學生在試場附近高聲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學生作答。 | |
- | + | (十)未依規定將試題、試卷及答案卡繳回而攜出試場或未繳卷即行退出試場者。 | |
- | + | 學生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須於考試前持相關證明報備,在監試人員協助下飲用或服用,違者依 | |
- | + | 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 |
- | + | 四、 學生除必備文具外,不得攜帶任何參考資料,具有計算、通訊、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或智慧型 | |
- | + | 手機等3C產品入場,但該科任課教師指定可攜帶者不在此限。 | |
+ | 學生進試場就位之前,應將非應試用品放置於臨時置物區。 | ||
+ | 學生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手錶及所有物品,應試時不得有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事,亦不得使用未經檢查之 | ||
+ | 個人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設備。 | ||
+ | 五、 學生須攜帶學生證應試,按規定入座並將學生證置於試桌上以便核查。如未攜學生證,可暫以國民身分證或其他附有照片之有效 | ||
+ | 證件代替;若仍無任何有效證件,須經監試人員確認身分無誤時,始准參加考試。 | ||
+ | 六、 學生須於試卷上填明學號、姓名。 | ||
+ | 七、 學生在考試進行中,如發現試題字體不清或抄繕有錯誤時,得舉手向主監試人員示意,俟主監試人員到達後再行發問, | ||
+ | 不得請求解釋試題內容。 | ||
+ | 八、 學生於考試時因病、因故(如廁等)經准離場者,應由監試人員陪同始准離座,若因病者,則由監試人員陪同前往本校 | ||
+ |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急診處診療,如其離場時間尚未超過該場考試時間三分之一者,可再准其入場繼續考試,至該場考試時間終了。 | ||
+ | 如超過上述時間則不得再行入場應試,該科該次考試得以病假論。 | ||
+ | 九、 如遇颱風、地震、洪水等重大天然災害、傳染病流行或其他重大事故,致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不能如期進行考試時,由教務處統一 | ||
+ | 發布緊急措施或補考時間,學生應予配合,不得異議。 | ||
+ | 十、 學生考試違反本要點之規定或本要點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者,得由監試人員予以登記提請教務處送學生事務處依本校 | ||
+ | 學生獎懲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 | 十一、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 |||
</pre> | </pre> |
在2015年9月4日 (五) 17:15所做的修訂版本
- 83.02.24八十二學年度第八次法規會議修正通過
- 83.04.18八十二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83.05.07(83)高醫法字第0六五號函公布
- 104.07.23一O三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4.08.28高醫教字第1041102747號函公布
一、 本校為規範校內考試學生應遵守之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監試人員為執行本要點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即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 各種可疑物品或證件,學生應予充分配合,不得據以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 參加考試學生須依指定座位就座,非經監試人員許可不得擅離座位。 三、 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該科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 (一)考試開始後於十五分鐘未入試場,或考試開始後未滿三十分鐘離開試場。 (二)考試時間藉故擅自離座,或一離座未將試題、試卷及答案卡併交監試人員驗收,或再行修改答案。 (三)學生於考試期間內有下列作弊行為者: 1.夾帶或傳遞含有相關文字或符號之物件。 2.在文具、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相關文字或符號。 3.抄襲、傳遞或交換答案。 4.以聲音或信號示人答案。 5.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 6.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 (四)學生於考試期間內飲食、抽菸、嚼食口香糖、相互交談、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等任一行為。 (五)學生於考試期間出現侵犯其他學生、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之人身安全,或嚴重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行為。 (六)學生無故污損、破壞答案卷(卡)、不在答案卷(卡)上規定範圍內作答或於答案卷(卡)上書寫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 (七)冒名頂替舞弊、脅迫其他學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集體舞弊行為及電子通訊舞弊行為等情事。 (八)考試終了鈴(鐘)聲響畢後,未立即停止作答,且未立即將試題、試卷及答案卡呈繳,或故意延遲者。 (九)學生在試場附近高聲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學生作答。 (十)未依規定將試題、試卷及答案卡繳回而攜出試場或未繳卷即行退出試場者。 學生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須於考試前持相關證明報備,在監試人員協助下飲用或服用,違者依 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四、 學生除必備文具外,不得攜帶任何參考資料,具有計算、通訊、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或智慧型 手機等3C產品入場,但該科任課教師指定可攜帶者不在此限。 學生進試場就位之前,應將非應試用品放置於臨時置物區。 學生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手錶及所有物品,應試時不得有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事,亦不得使用未經檢查之 個人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設備。 五、 學生須攜帶學生證應試,按規定入座並將學生證置於試桌上以便核查。如未攜學生證,可暫以國民身分證或其他附有照片之有效 證件代替;若仍無任何有效證件,須經監試人員確認身分無誤時,始准參加考試。 六、 學生須於試卷上填明學號、姓名。 七、 學生在考試進行中,如發現試題字體不清或抄繕有錯誤時,得舉手向主監試人員示意,俟主監試人員到達後再行發問, 不得請求解釋試題內容。 八、 學生於考試時因病、因故(如廁等)經准離場者,應由監試人員陪同始准離座,若因病者,則由監試人員陪同前往本校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急診處診療,如其離場時間尚未超過該場考試時間三分之一者,可再准其入場繼續考試,至該場考試時間終了。 如超過上述時間則不得再行入場應試,該科該次考試得以病假論。 九、 如遇颱風、地震、洪水等重大天然災害、傳染病流行或其他重大事故,致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不能如期進行考試時,由教務處統一 發布緊急措施或補考時間,學生應予配合,不得異議。 十、 學生考試違反本要點之規定或本要點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者,得由監試人員予以登記提請教務處送學生事務處依本校 學生獎懲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