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教師參加國際會議實施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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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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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17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 | ::::::::100.06.17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 | ||
::::::::100.06.24董事會第十六屆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 | ::::::::100.06.24董事會第十六屆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 | ||
- | ::::::::[[媒體:1001102358.doc|100.08.03高醫研發字第1001102358號函公布]]</font> | + | ::::::::[[媒體:1001102358.doc|100.08.03高醫研發字第1001102358號函公布]] |
+ | ::::::::101.11.19一○一學年度第二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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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03.14一○一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102.04.26董事會第十七屆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 ||
+ | ::::::::102.05.22一○一學年度第四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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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3.07.17董事會第十七屆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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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本校為鼓勵專任教師參加國際會議,提昇國際視野,特訂定本要點。 | ||
本要點所稱國際會議係指在國外舉行之國際性學術會議(包括世界性、區域性或專業團體、學術機構所主辦之國際性學術會議)。 | 本要點所稱國際會議係指在國外舉行之國際性學術會議(包括世界性、區域性或專業團體、學術機構所主辦之國際性學術會議)。 | ||
- | + | ||
- | + | 二、 任職於本校專任教師欲參加國際會議者,應先向政府機構申請補助,但已達限定次數者或合聘為附屬醫療機構主治醫師之教師者 | |
- | 三、 本校合聘為附屬醫療機構主治醫師之教師、加聘為附屬機構行政主管及加聘附屬機構每週十二小時(含) | + | 除外;未獲全額補助或補助金額低於本校標準者,得依本要點應於會期第一天之28 天前向本校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研發處)申 |
- | + | 請。 | |
+ | |||
+ | 三、 本校合聘為附屬醫療機構主治醫師之教師、加聘為附屬機構行政主管及加聘附屬機構每週十二小時(含)以上之教師,補助費用由 | ||
+ | 該附屬機構支付。 | ||
+ | |||
四、 補助性質及項目之規定如下: | 四、 補助性質及項目之規定如下: | ||
- | (一)應邀擔任會議主持人、專題演講人(Keynote Speaker)、應邀發表人(Invited Speaker) | + | (一)應邀擔任會議主持人、專題演講人(Keynote Speaker)、應邀發表人(Invited Speaker)、或論文主發表人:補助交 |
- | + | 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 | |
- | (二)國際諮詢顧問(International Advisory Board)、擔任國際學術學會重要職務者、與談人(Panelist) | + | (二)國際諮詢顧問(International Advisory Board)、擔任國際學術學會重要職務者、與談人(Panelist):補助交通 |
- | + | 費及生活費。 | |
- | + | (三)補助之優先次序以: | |
- | + | (1)會議之學術地位及重要性、對本校國際地位貢獻度、主辦機構團體之知名度、會議所在地之國際重要性。 | |
+ | (2)依各系、所、學科(含臨床學科)所提報重要常規性國際會議且學術研究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會議。 | ||
+ | (3)申請人過去三年受本要點補助之成果與過去五年之研究成果、論文發表方式或大會排定之任務為考量。 | ||
+ | |||
五、 費用補助及假別補助標準如下: | 五、 費用補助及假別補助標準如下: | ||
(一)生活費: | (一)生活費: | ||
- | + | 1. 曾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者、講座教授及特聘教授比照現行「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標準規 | |
- | + | 定」核支。 | |
- | + | 2.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比照現行「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標準規定」之百分之五 | |
+ | 十核支。 | ||
+ | 3. 生活費依簽準日期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依實際出差日數核支。 | ||
(二)交通費(檢據核銷): | (二)交通費(檢據核銷): | ||
- | + | 1. 機票費:比照「高雄醫學大學教師出席國際會議機票費」之標準補助經濟艙票價。 | |
- | + | 2. 國內交通費:比照本校教師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標準補助。 | |
(三)註冊費:會議註冊費(以會議之正式收據為憑)。 | (三)註冊費:會議註冊費(以會議之正式收據為憑)。 | ||
(四)已獲得其他機構補助者,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如獲得補助低於本校補助標準得要求差額之補助。 | (四)已獲得其他機構補助者,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如獲得補助低於本校補助標準得要求差額之補助。 | ||
- | + | (五)於政府機構申請期限內申請而未獲補助者或向政府機構申請已達限定次數者,僅補助交通費及會議註冊費;曾獲國科會傑出 | |
- | + | 研究獎者、講座教授及特聘教授則不受此限。 | |
(六)公假:獲准參加者得給予公假。 | (六)公假:獲准參加者得給予公假。 | ||
+ | |||
六、 申請補助及公假次數規定如下: | 六、 申請補助及公假次數規定如下: | ||
(一)曾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者、講座教授及特聘教授:每學年度補助以三次為限。 | (一)曾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者、講座教授及特聘教授:每學年度補助以三次為限。 | ||
第49行: | 第68行: | ||
(五)參加國際會議公假次數得較上述規定多一次。(只申請公假者,其公假次數將比照上述規定,並列入次數計算) | (五)參加國際會議公假次數得較上述規定多一次。(只申請公假者,其公假次數將比照上述規定,並列入次數計算) | ||
(六)每學年實際以英語授課時數達18小時以上之教師,當學年度得再申請公假一次。 | (六)每學年實際以英語授課時數達18小時以上之教師,當學年度得再申請公假一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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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補助生活費日數以實際會期天數為準,最多以五天為上限,若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公假日數以會期加二天(亞洲境內) | + | 七、會議公假日數及生活費用之補助日數計算標準如下: |
- | + | (一)補助生活費日數以實際會期天數為準,最多以五天為上限,若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公假日數以會期加二天(亞洲境內) | |
+ | 或會期加四天(亞洲境外),公假日數可扣除例假日。 | ||
(二)參加國外國際會議有關之其他衛星會議,其會期可給予公假(不得超過五天,公假日數可扣除例假日),但不給予補助。 | (二)參加國外國際會議有關之其他衛星會議,其會期可給予公假(不得超過五天,公假日數可扣除例假日),但不給予補助。 | ||
- | + | ||
- | + | 八、受補助者之所屬系、所或科主任,或指導教授應於參加會議一星期前,為專題演講者、論文主發表人及應邀發表人舉辦校內公開發表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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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接受二次補助而未發表相關論文於SCIE、SSCI、EI、A&HCI或TSSCI期刊者,不得再申請本項經費補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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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及其他政府機構特殊經費補助或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依情況因應補助多寡。 | ||
+ | |||
十一、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董事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十一、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董事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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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10月15日 (三) 10:32所做的修訂版本
- 91.03.28(91)高醫校法(一)字第00七號函公布
- 92.02.07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004號公布修正條文
- 93.04.30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 93.05.13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19號函公布
- 96.11.08九十五學年度第十五屆第十四次董事會議通過
- 97.01.31高醫研發字第0971100290號函公布
- 98.06.04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 98.09.10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暨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98.11.20董事會第十六屆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
- 98.12.11高醫研發字第0981105665號函公布
- 100.05.10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 100.06.17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
- 100.06.24董事會第十六屆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
- 100.08.03高醫研發字第1001102358號函公布
- 101.11.19一○一學年度第二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 102.02.04一○一學年度第三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 102.03.14一○一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4.26董事會第十七屆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 102.05.22一○一學年度第四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 103.01.02一○二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3.07.17董事會第十七屆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 103.10.08 高醫研發字第1031103165號函公布
一、 本校為鼓勵專任教師參加國際會議,提昇國際視野,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國際會議係指在國外舉行之國際性學術會議(包括世界性、區域性或專業團體、學術機構所主辦之國際性學術會議)。 二、 任職於本校專任教師欲參加國際會議者,應先向政府機構申請補助,但已達限定次數者或合聘為附屬醫療機構主治醫師之教師者 除外;未獲全額補助或補助金額低於本校標準者,得依本要點應於會期第一天之28 天前向本校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研發處)申 請。 三、 本校合聘為附屬醫療機構主治醫師之教師、加聘為附屬機構行政主管及加聘附屬機構每週十二小時(含)以上之教師,補助費用由 該附屬機構支付。 四、 補助性質及項目之規定如下: (一)應邀擔任會議主持人、專題演講人(Keynote Speaker)、應邀發表人(Invited Speaker)、或論文主發表人:補助交 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 (二)國際諮詢顧問(International Advisory Board)、擔任國際學術學會重要職務者、與談人(Panelist):補助交通 費及生活費。 (三)補助之優先次序以: (1)會議之學術地位及重要性、對本校國際地位貢獻度、主辦機構團體之知名度、會議所在地之國際重要性。 (2)依各系、所、學科(含臨床學科)所提報重要常規性國際會議且學術研究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會議。 (3)申請人過去三年受本要點補助之成果與過去五年之研究成果、論文發表方式或大會排定之任務為考量。 五、 費用補助及假別補助標準如下: (一)生活費: 1. 曾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者、講座教授及特聘教授比照現行「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標準規 定」核支。 2.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比照現行「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標準規定」之百分之五 十核支。 3. 生活費依簽準日期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依實際出差日數核支。 (二)交通費(檢據核銷): 1. 機票費:比照「高雄醫學大學教師出席國際會議機票費」之標準補助經濟艙票價。 2. 國內交通費:比照本校教師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標準補助。 (三)註冊費:會議註冊費(以會議之正式收據為憑)。 (四)已獲得其他機構補助者,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如獲得補助低於本校補助標準得要求差額之補助。 (五)於政府機構申請期限內申請而未獲補助者或向政府機構申請已達限定次數者,僅補助交通費及會議註冊費;曾獲國科會傑出 研究獎者、講座教授及特聘教授則不受此限。 (六)公假:獲准參加者得給予公假。 六、 申請補助及公假次數規定如下: (一)曾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者、講座教授及特聘教授:每學年度補助以三次為限。 (二)教授:每學年度補助以二次為限。 (三)副教授及助理教授:每學年度補助以一次為限。 (四)講師:每兩學年度補助以一次為限。 (五)參加國際會議公假次數得較上述規定多一次。(只申請公假者,其公假次數將比照上述規定,並列入次數計算) (六)每學年實際以英語授課時數達18小時以上之教師,當學年度得再申請公假一次。 七、會議公假日數及生活費用之補助日數計算標準如下: (一)補助生活費日數以實際會期天數為準,最多以五天為上限,若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公假日數以會期加二天(亞洲境內) 或會期加四天(亞洲境外),公假日數可扣除例假日。 (二)參加國外國際會議有關之其他衛星會議,其會期可給予公假(不得超過五天,公假日數可扣除例假日),但不給予補助。 八、受補助者之所屬系、所或科主任,或指導教授應於參加會議一星期前,為專題演講者、論文主發表人及應邀發表人舉辦校內公開發表會。 九、接受二次補助而未發表相關論文於SCIE、SSCI、EI、A&HCI或TSSCI期刊者,不得再申請本項經費補助。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及其他政府機構特殊經費補助或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依情況因應補助多寡。 十一、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董事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