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外國學生招生施行細則【廢止】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4行: 第4行:
:::::::::100.10.24  100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10.24  100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1.06  100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01.06  100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媒體:高醫院生字第1010200001.doc|101.02.24  高醫院生字第1010200001號函公布]]</font>
+
:::::::::[[媒體:高醫院生字第1010200001.doc|101.02.24  高醫院生字第1010200001號函公布]]
 +
:::::::::102.01.16 101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3次學術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2.01.23 101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2.01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2.05 101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媒體:高醫院生字第1020200002號.pdf|102.03.06  高醫院生字第1020200002號函公布]]</font>
<pre>
<pre>
-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外國學生招生辦法」規定訂定本細則。
+
第一條  依據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外國學生,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外國學生,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學系外國學生招生之名額,明訂於當學年度招生簡章中。
第三條  本學系外國學生招生之名額,明訂於當學年度招生簡章中。
-
第四條  申請入學之外國學生,應於本校教務處公告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教務處申請入學,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
+
第四條  申請入學之外國學生,應於本校教務處公布招生簡章內之期限提出申請,相關繳交資料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六條
-
     發給入學許可:
+
     規定、推薦書2份及中文或英文就學計劃書。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
-
     一、入學申請表。
+
-
     二、最高學歷之外國學校全部成績證明書及畢業證書影本(附本國駐外單位驗證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
-
     三、推薦書二份。
+
-
     四、健康證明書。
+
-
     五、中文或英文就學計劃書。
+
-
     六、具備由金融機構提出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書。
+
-
     七、須具備合格英文語言能力測驗。
+
第五條  本學系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標準、審查方式、收費標準如下:
第五條  本學系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標準、審查方式、收費標準如下:
     一、入學標準:具相關領域學士以上(含)或碩士學位者,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規定申請入學。
     一、入學標準:具相關領域學士以上(含)或碩士學位者,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規定申請入學。
-
     二、審查方式:所有申請文件,由教務處彙整送請本學系評審,經本學系所務會議辦理評審及查證事宜,並將
+
     二、審查方式:所有申請文件,由教務處彙整轉送本學系評審,本學系應組成甄審委員會辦理評審及查證事宜,評審結
-
            評審結果及相關資料連同會議紀錄送教務處彙整,提交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議。
+
            果應將有關資料連同會議紀錄送交教務處,提交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議,審查結果簽請校長核定
 +
            後,再個別通知入學。
 +
     本學系之甄審委員會,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及委員三至五人組成。
     三、收費標準: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中公告之收費標準收取。
     三、收費標準: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中公告之收費標準收取。
-
第六條  外國學生如因簽證或其他事故不能按時註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校申請延期註冊,最長不得逾該
+
第六條  外國學生如因簽證或其他事故不能按時註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校申請延期註冊。
-
          學年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
+
     外國學生註冊入學時,未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當學期入學;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
-
     外國學生到校時,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課程三分之一者,經單位主管同意得於下學期註冊入學。
+
     一者,於第二學期或下一學年註冊入學。但教育部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七條  本學系在不影響正常教學情況下,得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招收外國交換學生;並得准用外國學生入學
+
第七條  本學系在不影響正常教學情況下,得與外國學校簽訂教育合作協議,招收外國交換學生;並得准用外國學生入學規定,
-
          規定,酌收外國人士為選讀生。
+
     酌收外國人士為選讀生。
-
第八條  申請人曾自國內各大專院校退學者,不得再依本細則申請入學,違反此規定並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所獲准之入學
+
第八條  申請人曾自國內各大專院校退學者,不得再依本細則申請入學,違反此規定並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所獲准之入學資格
-
          資格或開除學藉。
+
     或開除學藉。
第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條  本細則經系務、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十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pre>

在2013年4月2日 (二) 09:34所做的修訂版本

100.09.22 100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2次學術發展委員會訂定
100.10.21 100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10.24 100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1.06 100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02.24 高醫院生字第1010200001號函公布
102.01.16 101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3次學術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1.23 101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2.01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2.05 101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3.06 高醫院生字第102020000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外國學生,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學系外國學生招生之名額,明訂於當學年度招生簡章中。
第四條  申請入學之外國學生,應於本校教務處公布招生簡章內之期限提出申請,相關繳交資料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六條
     規定、推薦書2份及中文或英文就學計劃書。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
第五條  本學系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標準、審查方式、收費標準如下:
     一、入學標準:具相關領域學士以上(含)或碩士學位者,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規定申請入學。
     二、審查方式:所有申請文件,由教務處彙整轉送本學系評審,本學系應組成甄審委員會辦理評審及查證事宜,評審結
            果應將有關資料連同會議紀錄送交教務處,提交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議,審查結果簽請校長核定
            後,再個別通知入學。
     本學系之甄審委員會,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及委員三至五人組成。
     三、收費標準: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中公告之收費標準收取。
第六條  外國學生如因簽證或其他事故不能按時註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校申請延期註冊。
     外國學生註冊入學時,未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當學期入學;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
     一者,於第二學期或下一學年註冊入學。但教育部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本學系在不影響正常教學情況下,得與外國學校簽訂教育合作協議,招收外國交換學生;並得准用外國學生入學規定,
     酌收外國人士為選讀生。
第八條  申請人曾自國內各大專院校退學者,不得再依本細則申請入學,違反此規定並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所獲准之入學資格
     或開除學藉。
第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