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外國學生招生施行細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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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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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外國學生招生辦法」規定訂定本細則。 |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外國學生招生辦法」規定訂定本細則。 |
在2012年3月5日 (一) 15:36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0.09.22 100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2次學術發展委員會訂定
- 100.10.21 100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0.10.24 100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1.01.06 100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1.02.24 高醫院生字第101020000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外國學生招生辦法」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外國學生,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學系外國學生招生之名額,明訂於當學年度招生簡章中。 第四條 申請入學之外國學生,應於本校教務處公告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教務處申請入學,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 發給入學許可: 一、入學申請表。 二、最高學歷之外國學校全部成績證明書及畢業證書影本(附本國駐外單位驗證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三、推薦書二份。 四、健康證明書。 五、中文或英文就學計劃書。 六、具備由金融機構提出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書。 七、須具備合格英文語言能力測驗。 第五條 本學系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標準、審查方式、收費標準如下: 一、入學標準:具相關領域學士以上(含)或碩士學位者,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規定申請入學。 二、審查方式:所有申請文件,由教務處彙整送請本學系評審,經本學系所務會議辦理評審及查證事宜,並將 評審結果及相關資料連同會議紀錄送教務處彙整,提交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議。 三、收費標準: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中公告之收費標準收取。 第六條 外國學生如因簽證或其他事故不能按時註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校申請延期註冊,最長不得逾該 學年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 外國學生到校時,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課程三分之一者,經單位主管同意得於下學期註冊入學。 第七條 本學系在不影響正常教學情況下,得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招收外國交換學生;並得准用外國學生入學 規定,酌收外國人士為選讀生。 第八條 申請人曾自國內各大專院校退學者,不得再依本細則申請入學,違反此規定並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所獲准之入學 資格或開除學藉。 第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細則經系務、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