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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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11100009.doc|101.01.11高醫院生字第1011100009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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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二條、本校各系(8376)(8377)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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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二條、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本校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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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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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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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8376)以下簡稱本學系(8377)教師評審委員會(8376)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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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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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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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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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分之一委員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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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分之一委員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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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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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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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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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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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人數不足,得由系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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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人數不足,得由系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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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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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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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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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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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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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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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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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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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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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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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親自出席方得開會,除教師升等審查案件外,其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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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親自出席方得開會,除教師升等審查案件外,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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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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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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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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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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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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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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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載於會議紀錄,報本學院院長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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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載於會議紀錄,報本學院院長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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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有關本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學系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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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有關本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學系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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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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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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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29日 (四) 10:14所做的修訂版本

85.06(85)高醫法字第O五五號函公布
86.12.18(86)高醫法字第O七六號函修正公布
89.01.21(89)高醫校法(三)字第006號函公布
92.10.30九十二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1.14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
93.07.05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二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07.15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17號函公布
100.08.31一00學年度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0.12.08一00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1.01.11高醫院生字第1011100009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二條、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本校教師
    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
    委員會相同。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分之一委員由
    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學系
    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得由系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
    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七、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親自出席方得開會,除教師升等審查案件外,其決議
    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 
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載於會議紀錄,報本學院院長核備。
十、	有關本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學系另訂定之。
十一、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