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工讀助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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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3509.doc|100.11.17 高醫學務字第1001103509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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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協助學生安心就學,藉由校內工讀以養成獨立自主精神,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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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協助學生安心就學,藉由校內工讀以養成獨立自主精神,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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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申請工讀資格:本校大學部學生均可申請(在職進修班學生除外),並以經濟弱勢學生優先分配,如有餘額再分配一般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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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申請工讀資格:本校大學部學生均可申請(在職進修班學生除外),並以經濟弱勢學生優先分配,如有餘額再分配一般學生。
     前項經濟弱勢之定義為: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失業家庭子女、家庭年所得壹佰壹拾肆萬元以下者、家遭急難變故
     前項經濟弱勢之定義為: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失業家庭子女、家庭年所得壹佰壹拾肆萬元以下者、家遭急難變故
     或家庭經濟困難者。
     或家庭經濟困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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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要點所需經費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由本校提撥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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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要點所需經費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由本校提撥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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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校設學生工讀助學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依據本校預算經費及各單位業務需求,決定每學期學生工讀時數。工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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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校設學生工讀助學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依據本校預算經費及各單位業務需求,決定每學期學生工讀時數。工讀
     時數之分配,應以每學年度規劃之全校性活動缺乏人力為優先考量,如大型慶典活動、公共事務、環境整理、協助全國性或
     時數之分配,應以每學年度規劃之全校性活動缺乏人力為優先考量,如大型慶典活動、公共事務、環境整理、協助全國性或
     地方性學術會議之研討會等為優先分配。
     地方性學術會議之研討會等為優先分配。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校長就本校教師、行政人員、輔導老師、會計人員、大學部學生中擇聘之,另置總幹事一人。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校長就本校教師、行政人員、輔導老師、會計人員、大學部學生中擇聘之,另置總幹事一人。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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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工讀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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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工讀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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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讀生核定後,如因工讀生休退學、工讀不力或出勤態度不佳(經常無故遲到、早退或曠班),得停止其工讀資格,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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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讀生核定後,如因工讀生休退學、工讀不力或出勤態度不佳(經常無故遲到、早退或曠班),得停止其工讀資格,缺
        額得遞補之。
        額得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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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讀生應於規定期限內向工讀單位辦理報到,無故未報到者,視同放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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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讀生應於規定期限內向工讀單位辦理報到,無故未報到者,視同放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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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讀生因故未能按預定時間到校工作時,須事先向工讀單位請假。工讀生因放假或請假未工讀時數,應予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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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讀生因故未能按預定時間到校工作時,須事先向工讀單位請假。工讀生因放假或請假未工讀時數,應予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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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工讀中應遵守工讀單位規定,如有重大過失者,除停止其工讀資格,並依校規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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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工讀中應遵守工讀單位規定,如有重大過失者,除停止其工讀資格,並依校規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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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工讀生工作考核,每學期末由工讀單位執行,考核結果應提送工讀作業承辦單位,以作為次學期留用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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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工讀生工作考核,每學期末由工讀單位執行,考核結果應提送工讀作業承辦單位,以作為次學期留用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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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工讀單位應特別注意工作場所之安全性,以維護工讀生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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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工讀單位應特別注意工作場所之安全性,以維護工讀生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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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一、以不妨礙學生學業與身心發展之學校各單位臨時性工作、特定專長性工作或校內之勞務性工作為原則;但屬學校勞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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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一)以不妨礙學生學業與身心發展之學校各單位臨時性工作、特定專長性工作或校內之勞務性工作為原則;但屬學校勞動服務
       或其他各項規定之服務,不得視為工讀項目。
       或其他各項規定之服務,不得視為工讀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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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讀生之工作時間分配以不影響課業為原則(每月不得超過10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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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讀生之工作時間分配以不影響課業為原則(每月不得超過10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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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工讀金額申請程序及費用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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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工讀金額申請程序及費用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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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各單位每學期所需之工讀時數,經本委員會審核後於其核定時數範圍內,依據學生實際工作情形詳實記載,不得虛報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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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各單位每學期所需之工讀時數,經本委員會審核後於其核定時數範圍內,依據學生實際工作情形詳實記載,不得虛報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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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單位應自本校工讀媒合系統選用工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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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單位應自本校工讀媒合系統選用工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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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讀生於每次工作完畢後應於工作表中註明工作時數,並由工讀單位於次月初將工作月報表送出,經單位主管核准後,由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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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讀生於每次工作完畢後應於工作表中註明工作時數,並由工讀單位於次月初將工作月報表送出,經單位主管核准後,由學
       務處依會計作業請款,再由出納組負責公告發放工讀助學金。
       務處依會計作業請款,再由出納組負責公告發放工讀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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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工讀助學金依教育部之規定標準按實際工時計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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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工讀助學金依教育部之規定標準按實際工時計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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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要點經本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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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要點經本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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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19日 (一) 17:02所做的修訂版本

83.12.13(83)高醫法字第一0三號函修正頒布
86.01.14(86)高醫法字第00六號函修正頒布
87.06.16(87)高醫法字第0二八號函修正頒布
87.11.07(87)高醫法字第0六九號函修正頒布
95.12.21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956號函公布
96.10.04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420號函公布
100.01.13九十九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1.27高醫學務字第1001100397號函公布
100.10.19 100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100.11.17 高醫學務字第1001103509號函公布
 
一、  為協助學生安心就學,藉由校內工讀以養成獨立自主精神,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工讀資格:本校大學部學生均可申請(在職進修班學生除外),並以經濟弱勢學生優先分配,如有餘額再分配一般學生。
     前項經濟弱勢之定義為: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失業家庭子女、家庭年所得壹佰壹拾肆萬元以下者、家遭急難變故
     或家庭經濟困難者。
三、  本要點所需經費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由本校提撥經費支應。
四、  本校設學生工讀助學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依據本校預算經費及各單位業務需求,決定每學期學生工讀時數。工讀
     時數之分配,應以每學年度規劃之全校性活動缺乏人力為優先考量,如大型慶典活動、公共事務、環境整理、協助全國性或
     地方性學術會議之研討會等為優先分配。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校長就本校教師、行政人員、輔導老師、會計人員、大學部學生中擇聘之,另置總幹事一人。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五、  工讀生管理:
      (一)工讀生核定後,如因工讀生休退學、工讀不力或出勤態度不佳(經常無故遲到、早退或曠班),得停止其工讀資格,缺
        額得遞補之。
      (二)工讀生應於規定期限內向工讀單位辦理報到,無故未報到者,視同放棄權利。
      (三)工讀生因故未能按預定時間到校工作時,須事先向工讀單位請假。工讀生因放假或請假未工讀時數,應予補足。
      (四)工讀中應遵守工讀單位規定,如有重大過失者,除停止其工讀資格,並依校規議處。
      (五)工讀生工作考核,每學期末由工讀單位執行,考核結果應提送工讀作業承辦單位,以作為次學期留用之參考。
      (六)工讀單位應特別注意工作場所之安全性,以維護工讀生之安全。
六、	 (一)以不妨礙學生學業與身心發展之學校各單位臨時性工作、特定專長性工作或校內之勞務性工作為原則;但屬學校勞動服務
       或其他各項規定之服務,不得視為工讀項目。
     (二)工讀生之工作時間分配以不影響課業為原則(每月不得超過100小時)。
七、  工讀金額申請程序及費用申報︰
     (一)由各單位每學期所需之工讀時數,經本委員會審核後於其核定時數範圍內,依據學生實際工作情形詳實記載,不得虛報時數。
     (二)各單位應自本校工讀媒合系統選用工讀生。
     (三)工讀生於每次工作完畢後應於工作表中註明工作時數,並由工讀單位於次月初將工作月報表送出,經單位主管核准後,由學
       務處依會計作業請款,再由出納組負責公告發放工讀助學金。
     (四)工讀助學金依教育部之規定標準按實際工時計酬。
八、  本要點經本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