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工讀助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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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為協助學生安心就學,藉由校內工讀以養成獨立自主精神,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 申請工讀資格:本校大學部學生均可申請(在職進修班學生除外),並以經濟弱勢學生優先分配,如有餘額再分配一般學生。 | |
前項經濟弱勢之定義為: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失業家庭子女、家庭年所得壹佰壹拾肆萬元以下者、家遭急難變故 | 前項經濟弱勢之定義為: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失業家庭子女、家庭年所得壹佰壹拾肆萬元以下者、家遭急難變故 | ||
或家庭經濟困難者。 | 或家庭經濟困難者。 | ||
- | + | 三、 本要點所需經費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由本校提撥經費支應。 | |
- | + | 四、 本校設學生工讀助學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依據本校預算經費及各單位業務需求,決定每學期學生工讀時數。工讀 | |
時數之分配,應以每學年度規劃之全校性活動缺乏人力為優先考量,如大型慶典活動、公共事務、環境整理、協助全國性或 | 時數之分配,應以每學年度規劃之全校性活動缺乏人力為優先考量,如大型慶典活動、公共事務、環境整理、協助全國性或 | ||
地方性學術會議之研討會等為優先分配。 | 地方性學術會議之研討會等為優先分配。 | ||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校長就本校教師、行政人員、輔導老師、會計人員、大學部學生中擇聘之,另置總幹事一人。 |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校長就本校教師、行政人員、輔導老師、會計人員、大學部學生中擇聘之,另置總幹事一人。 | ||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
- | + | 五、 工讀生管理: | |
- | + | (一)工讀生核定後,如因工讀生休退學、工讀不力或出勤態度不佳(經常無故遲到、早退或曠班),得停止其工讀資格,缺 | |
額得遞補之。 | 額得遞補之。 | ||
- | + | (二)工讀生應於規定期限內向工讀單位辦理報到,無故未報到者,視同放棄權利。 | |
- | + | (三)工讀生因故未能按預定時間到校工作時,須事先向工讀單位請假。工讀生因放假或請假未工讀時數,應予補足。 | |
- | + | (四)工讀中應遵守工讀單位規定,如有重大過失者,除停止其工讀資格,並依校規議處。 | |
- | + | (五)工讀生工作考核,每學期末由工讀單位執行,考核結果應提送工讀作業承辦單位,以作為次學期留用之參考。 | |
- | + | (六)工讀單位應特別注意工作場所之安全性,以維護工讀生之安全。 | |
- | + | 六、 (一)以不妨礙學生學業與身心發展之學校各單位臨時性工作、特定專長性工作或校內之勞務性工作為原則;但屬學校勞動服務 | |
或其他各項規定之服務,不得視為工讀項目。 | 或其他各項規定之服務,不得視為工讀項目。 | ||
- | + | (二)工讀生之工作時間分配以不影響課業為原則(每月不得超過100小時)。 | |
- | + | 七、 工讀金額申請程序及費用申報︰ | |
- | + | (一)由各單位每學期所需之工讀時數,經本委員會審核後於其核定時數範圍內,依據學生實際工作情形詳實記載,不得虛報時數。 | |
- | + | (二)各單位應自本校工讀媒合系統選用工讀生。 | |
- | + | (三)工讀生於每次工作完畢後應於工作表中註明工作時數,並由工讀單位於次月初將工作月報表送出,經單位主管核准後,由學 | |
務處依會計作業請款,再由出納組負責公告發放工讀助學金。 | 務處依會計作業請款,再由出納組負責公告發放工讀助學金。 | ||
- | + | (四)工讀助學金依教育部之規定標準按實際工時計酬。 | |
- | + | 八、 本要點經本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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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19日 (一) 17:02所做的修訂版本
- 83.12.13(83)高醫法字第一0三號函修正頒布
- 86.01.14(86)高醫法字第00六號函修正頒布
- 87.06.16(87)高醫法字第0二八號函修正頒布
- 87.11.07(87)高醫法字第0六九號函修正頒布
- 95.12.21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956號函公布
- 96.10.04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420號函公布
- 100.01.13九十九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01.27高醫學務字第1001100397號函公布
- 100.10.19 100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 100.11.17 高醫學務字第1001103509號函公布
一、 為協助學生安心就學,藉由校內工讀以養成獨立自主精神,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工讀資格:本校大學部學生均可申請(在職進修班學生除外),並以經濟弱勢學生優先分配,如有餘額再分配一般學生。 前項經濟弱勢之定義為: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失業家庭子女、家庭年所得壹佰壹拾肆萬元以下者、家遭急難變故 或家庭經濟困難者。 三、 本要點所需經費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由本校提撥經費支應。 四、 本校設學生工讀助學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依據本校預算經費及各單位業務需求,決定每學期學生工讀時數。工讀 時數之分配,應以每學年度規劃之全校性活動缺乏人力為優先考量,如大型慶典活動、公共事務、環境整理、協助全國性或 地方性學術會議之研討會等為優先分配。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校長就本校教師、行政人員、輔導老師、會計人員、大學部學生中擇聘之,另置總幹事一人。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五、 工讀生管理: (一)工讀生核定後,如因工讀生休退學、工讀不力或出勤態度不佳(經常無故遲到、早退或曠班),得停止其工讀資格,缺 額得遞補之。 (二)工讀生應於規定期限內向工讀單位辦理報到,無故未報到者,視同放棄權利。 (三)工讀生因故未能按預定時間到校工作時,須事先向工讀單位請假。工讀生因放假或請假未工讀時數,應予補足。 (四)工讀中應遵守工讀單位規定,如有重大過失者,除停止其工讀資格,並依校規議處。 (五)工讀生工作考核,每學期末由工讀單位執行,考核結果應提送工讀作業承辦單位,以作為次學期留用之參考。 (六)工讀單位應特別注意工作場所之安全性,以維護工讀生之安全。 六、 (一)以不妨礙學生學業與身心發展之學校各單位臨時性工作、特定專長性工作或校內之勞務性工作為原則;但屬學校勞動服務 或其他各項規定之服務,不得視為工讀項目。 (二)工讀生之工作時間分配以不影響課業為原則(每月不得超過100小時)。 七、 工讀金額申請程序及費用申報︰ (一)由各單位每學期所需之工讀時數,經本委員會審核後於其核定時數範圍內,依據學生實際工作情形詳實記載,不得虛報時數。 (二)各單位應自本校工讀媒合系統選用工讀生。 (三)工讀生於每次工作完畢後應於工作表中註明工作時數,並由工讀單位於次月初將工作月報表送出,經單位主管核准後,由學 務處依會計作業請款,再由出納組負責公告發放工讀助學金。 (四)工讀助學金依教育部之規定標準按實際工時計酬。 八、 本要點經本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