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教育部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教學人才實施細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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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執行教育部相關教學獎勵或補助經費之計畫,且執行成效顯著者。
    五、其他執行教育部相關教學獎勵或補助經費之計畫,且執行成效顯著者。
    獎勵金之評定以當年度推薦人選之教學績效、執行教學卓越計畫核定經費為綜合評定基準,依序核給。
    獎勵金之評定以當年度推薦人選之教學績效、執行教學卓越計畫核定經費為綜合評定基準,依序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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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獎勵期間依據本校通過教育部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執行年度為主,每次彈性薪資核給期限以1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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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獎勵期間依據本校通過教育部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執行年度為主,每次彈性薪資核給期限以1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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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獲本獎勵之人員,應致力於本校教學品質與學生學習成效之提昇,其定期評估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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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獲本獎勵之人員,應致力於本校教學品質與學生學習成效之提昇,其定期評估標準如下:
    一、期中評估:每半年受獎勵人員依其教學及執行教學卓越計畫成效與具體貢獻進行自我考核,並送交教務
    一、期中評估:每半年受獎勵人員依其教學及執行教學卓越計畫成效與具體貢獻進行自我考核,並送交教務
           處進行績效考核,再提交本委員會審議之。
           處進行績效考核,再提交本委員會審議之。
    二、期末評估:獎勵期滿前2個月受獎勵人員繳交績效報告送教務處彚整,再提交本委員會審議之。
    二、期末評估:獎勵期滿前2個月受獎勵人員繳交績效報告送教務處彚整,再提交本委員會審議之。
    三、評估審查符合標準者,得核發次年度之彈性薪資;未通過成效評估者,次年度不得提出申請。
    三、評估審查符合標準者,得核發次年度之彈性薪資;未通過成效評估者,次年度不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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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細則所需經費由教育部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補助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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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細則所需經費由教育部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補助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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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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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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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細則經本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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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細則經本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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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27日 (二) 08:22所做的修訂版本

100.04.26 九十九學年度第五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100.07.01 高醫教字第1001101959號函公布
100.11.18 一OO學年度第二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100.11.28高醫教字第1001103619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教育部「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方案」及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延攬及留
    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支給原則」第5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獎勵對象及資格:為本校新聘及現職之編制內特殊優秀教學人員及編制外專任高等教育經營管理及具資深產
    業經驗之特殊優秀人才。
    1.新聘人員:以國內第一次聘任者為限。國外優秀教學人員以曾任國外知名大學或學術機構講座教授、教
          授、研究員或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或具卓越高等教育經營管理經驗或資深產業經驗之特殊優
          秀人才為優先。
    2.現職人員:以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技術教師,以及編制外高等教育經營管理人才或資
          深產業經驗之特殊優秀人才為限。含自公立大專校院退休再任之人員。
第三條 獎勵方式:
    本校受獎勵人員在提升教學成效、推動教學卓越等方面有具體貢獻及績效者,得於每月薪資外,另核發彈性
    薪資。
    彈性薪資共分三級:第一級獲獎人每月發給3個基數獎勵金、第二級獲奬人每月發給2個基數獎勵金、第三
    級獲獎人每月發給1個基數獎勵金。 
    已獲本校其他獎助(勵)且教學表現績優者,得受領本獎勵,惟最高以不超過受獎勵人員20%為限。但已獲本
    校傑出(優良)教學暨優良教材獎助(勵)者,擇高核發。
第四條 推薦審查程序:
    本獎勵申請時間依教務處公告為主,分別由校長舉薦及教務長和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推薦人
    選。推薦名單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教務處彙整初審,提送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查。若符合下列之一者得發給彈性薪資:
    一、執行教學卓越計畫成效顯著者。
    二、近三年內曾榮獲本校教學傑出教師或教學優良教師者。
    三、近三年內榮獲本校優良教材獎勵者。
    四、其他具優良教學事蹟者。
    五、其他執行教育部相關教學獎勵或補助經費之計畫,且執行成效顯著者。
    獎勵金之評定以當年度推薦人選之教學績效、執行教學卓越計畫核定經費為綜合評定基準,依序核給。
第五條 獎勵期間依據本校通過教育部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執行年度為主,每次彈性薪資核給期限以1年為原則。
第六條 獲本獎勵之人員,應致力於本校教學品質與學生學習成效之提昇,其定期評估標準如下:
    一、期中評估:每半年受獎勵人員依其教學及執行教學卓越計畫成效與具體貢獻進行自我考核,並送交教務
           處進行績效考核,再提交本委員會審議之。
    二、期末評估:獎勵期滿前2個月受獎勵人員繳交績效報告送教務處彚整,再提交本委員會審議之。
    三、評估審查符合標準者,得核發次年度之彈性薪資;未通過成效評估者,次年度不得提出申請。
第七條 本細則所需經費由教育部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補助經費支應。
第八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九條 本細則經本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