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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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5號函頒布 91.04.24(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四號函公布 92.11.12高醫校法字第0920200033號函公布 93.11.09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27號函公布 96.08.23高醫院健字第0960007111號函公布 97.07.03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2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9.25九十七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97.10.24九十七學年度第1次校務暨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97.11.10高醫院健字第0971105324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院 長之聘任依本學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三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之需要得設「教學」、「研究發展」及「綜合」等三組行政單位,各置組 長一人,由院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本學院必要時得置秘書、專 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第四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及研究所: 一、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二、公共衛生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三、心理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四、物理治療學系:學士班。 五、職能治療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六、醫學社會學暨社會工作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七、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八、醫療資訊管理學系:學士班 九、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十、醫務管理研究所: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第五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下列研究中心: 一、健康與社會政策研究中心。 二、工業衛生研究中心。 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六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置主任(所長)一人,綜理系(所)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遴 選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系主任 及所長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校長徵詢該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予 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 第七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本學院院務會議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各學系主任及各研究所所長。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院專任教師互選之,其總人數比當然委員多一人,遴選委員之選舉辦 法另訂定之。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學生代表、職員工代表得列席參加院務會議。 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開並主持之,每月至少召開一次。 院務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八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系、研究所及附設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院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第九條 本學院設系(所)務會議,由系(所)主管及該系(所)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 代表列席討論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以系(所)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所) 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所聯席會議。 第十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發展,得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課程委員會。 三、其他由院長指派之臨時性委員會或會議。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十一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