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資訊處電腦教室管理規則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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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資訊處負責維護之公用電腦教室,訂定本規則。 |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資訊處負責維護之公用電腦教室,訂定本規則。 | ||
- | + | 第二條 本校公用電腦教室於一般電腦實習課程以外,得提供校內外單位、本校教職員工或學生之上機練習之用。 | |
- | + | 第三條 公用電腦教室分為教學電腦教室及上機實習電腦教室,其開放借用時段如下: | |
- | + | 一、教學電腦教室: | |
- | + |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二十一時三十分。 | |
- | + | (二)週六及週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 |
- | + | 二、自由上機實習電腦教室: | |
- | + | 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二十一時三十分。因教學之需要,經申請許可後得借用本教室。 | |
- | + | 第四條 公用電腦教室之使用規則如下: | |
- | + | 一、電腦教室內之各項機器設備及軟體皆為本校財產,使用者應善加使用及愛護公物,嚴禁任何蓄意破 | |
- | + | 壞、偷竊或擅自更改現有系統等不法行為。 | |
- | + | 二、不得任意搬動電腦設備或自行擅接網路或印表機連線。 | |
- | + | 三、嚴禁複製電腦教室使用之軟體,亦不得將其他非法軟體轉錄至電腦中使用。 | |
- | + | 四、不得使用電腦教室之設備玩電腦遊戲或大量列印私人之資料。 | |
- | + | 五、不得攜帶飲料及食物進入電腦教室。 | |
- | + | 如違反前項各款使用規則者,視情節輕重,得禁止當事人使用或依校規及相關規定處理。 | |
- | + | 第五條 欲使用公用電腦教室者應於使用前一個月內向資訊處申請預約登記,經同意後始得使用之。預約登記除 | |
有正當理由並經資訊處事先同意者外,不得任意取消或變更。 | 有正當理由並經資訊處事先同意者外,不得任意取消或變更。 | ||
- | + | 第六條 教學軟體安裝: | |
- | + | 公用電腦教室因教學之需要須另行安裝軟體,借用單位須提供軟體合法授權證明。如須安裝教學軟體時, | |
應於使用前二週向資訊處申請。 | 應於使用前二週向資訊處申請。 | ||
- | + | 第七條 收費標準如下: | |
- | + | 一、本校社團借用:每次每小時新台幣一佰元。 | |
- | + | 二、校內單位借用:因公務或教學上之需要者得免費借用。但對外收費之訓練課程,仍應比照校外單位借 | |
- | + | 用之收費標準。 | |
- | + | 三、校外單位借用:應繳納場地維護費用(新台幣一千五百元/小時),及耗材費用、技術人員加班費( | |
- | + | 依本校職員工加班/值班費率標準辦理)。 | |
- | + | 第八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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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10月6日 (四) 14:06所做的修訂版本
- 93.01.20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6號函公布
- 96.12.14資訊處第七次處務會議通過
- 97.01.10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 97.01.30高醫資字第0971100360號函公布
- 100.7.13資訊處第九次處務會議通過
- 100.09.08一00學年度第1次暨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09.23高醫資字第1001102938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資訊處負責維護之公用電腦教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校公用電腦教室於一般電腦實習課程以外,得提供校內外單位、本校教職員工或學生之上機練習之用。 第三條 公用電腦教室分為教學電腦教室及上機實習電腦教室,其開放借用時段如下: 一、教學電腦教室: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二十一時三十分。 (二)週六及週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二、自由上機實習電腦教室: 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二十一時三十分。因教學之需要,經申請許可後得借用本教室。 第四條 公用電腦教室之使用規則如下: 一、電腦教室內之各項機器設備及軟體皆為本校財產,使用者應善加使用及愛護公物,嚴禁任何蓄意破 壞、偷竊或擅自更改現有系統等不法行為。 二、不得任意搬動電腦設備或自行擅接網路或印表機連線。 三、嚴禁複製電腦教室使用之軟體,亦不得將其他非法軟體轉錄至電腦中使用。 四、不得使用電腦教室之設備玩電腦遊戲或大量列印私人之資料。 五、不得攜帶飲料及食物進入電腦教室。 如違反前項各款使用規則者,視情節輕重,得禁止當事人使用或依校規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條 欲使用公用電腦教室者應於使用前一個月內向資訊處申請預約登記,經同意後始得使用之。預約登記除 有正當理由並經資訊處事先同意者外,不得任意取消或變更。 第六條 教學軟體安裝: 公用電腦教室因教學之需要須另行安裝軟體,借用單位須提供軟體合法授權證明。如須安裝教學軟體時, 應於使用前二週向資訊處申請。 第七條 收費標準如下: 一、本校社團借用:每次每小時新台幣一佰元。 二、校內單位借用:因公務或教學上之需要者得免費借用。但對外收費之訓練課程,仍應比照校外單位借 用之收費標準。 三、校外單位借用:應繳納場地維護費用(新台幣一千五百元/小時),及耗材費用、技術人員加班費( 依本校職員工加班/值班費率標準辦理)。 第八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