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資訊處電腦教室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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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資訊處負責維護之公用電腦教室,訂定本規則。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資訊處負責維護之公用電腦教室,訂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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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公用電腦教室於一般電腦實習課程以外,得提供校內外單位、本校教職員工或學生之上機練習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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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公用電腦教室於一般電腦實習課程以外,得提供校內外單位、本校教職員工或學生之上機練習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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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公用電腦教室分為教學電腦教室及上機實習電腦教室,其開放借用時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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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公用電腦教室分為教學電腦教室及上機實習電腦教室,其開放借用時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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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學電腦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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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學電腦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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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二十一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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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二十一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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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週六及週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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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週六及週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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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自由上機實習電腦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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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自由上機實習電腦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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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二十一時三十分。因教學之需要,經申請許可後得借用本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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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二十一時三十分。因教學之需要,經申請許可後得借用本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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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公用電腦教室之使用規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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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公用電腦教室之使用規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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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電腦教室內之各項機器設備及軟體皆為本校財產,使用者應善加使用及愛護公物,嚴禁任何蓄意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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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電腦教室內之各項機器設備及軟體皆為本校財產,使用者應善加使用及愛護公物,嚴禁任何蓄意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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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壞、偷竊或擅自更改現有系統等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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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壞、偷竊或擅自更改現有系統等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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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得任意搬動電腦設備或自行擅接網路或印表機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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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得任意搬動電腦設備或自行擅接網路或印表機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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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嚴禁複製電腦教室使用之軟體,亦不得將其他非法軟體轉錄至電腦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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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嚴禁複製電腦教室使用之軟體,亦不得將其他非法軟體轉錄至電腦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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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得使用電腦教室之設備玩電腦遊戲或大量列印私人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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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得使用電腦教室之設備玩電腦遊戲或大量列印私人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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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得攜帶飲料及食物進入電腦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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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得攜帶飲料及食物進入電腦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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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違反前項各款使用規則者,視情節輕重,得禁止當事人使用或依校規及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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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違反前項各款使用規則者,視情節輕重,得禁止當事人使用或依校規及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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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欲使用公用電腦教室者應於使用前一個月內向資訊處申請預約登記,經同意後始得使用之。預約登記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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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欲使用公用電腦教室者應於使用前一個月內向資訊處申請預約登記,經同意後始得使用之。預約登記除
     有正當理由並經資訊處事先同意者外,不得任意取消或變更。
     有正當理由並經資訊處事先同意者外,不得任意取消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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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教學軟體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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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教學軟體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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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電腦教室因教學之需要須另行安裝軟體,借用單位須提供軟體合法授權證明。如須安裝教學軟體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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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電腦教室因教學之需要須另行安裝軟體,借用單位須提供軟體合法授權證明。如須安裝教學軟體時,
     應於使用前二週向資訊處申請。
     應於使用前二週向資訊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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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收費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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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收費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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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校社團借用:每次每小時新台幣一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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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校社團借用:每次每小時新台幣一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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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校內單位借用:因公務或教學上之需要者得免費借用。但對外收費之訓練課程,仍應比照校外單位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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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校內單位借用:因公務或教學上之需要者得免費借用。但對外收費之訓練課程,仍應比照校外單位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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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之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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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之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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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校外單位借用:應繳納場地維護費用(新台幣一千五百元/小時),及耗材費用、技術人員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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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校外單位借用:應繳納場地維護費用(新台幣一千五百元/小時),及耗材費用、技術人員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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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本校職員工加班/值班費率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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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本校職員工加班/值班費率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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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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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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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10月6日 (四) 14:06所做的修訂版本

93.01.20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6號函公布
96.12.14資訊處第七次處務會議通過
97.01.10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1.30高醫資字第0971100360號函公布
100.7.13資訊處第九次處務會議通過
100.09.08一00學年度第1次暨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9.23高醫資字第1001102938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資訊處負責維護之公用電腦教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校公用電腦教室於一般電腦實習課程以外,得提供校內外單位、本校教職員工或學生之上機練習之用。
第三條  公用電腦教室分為教學電腦教室及上機實習電腦教室,其開放借用時段如下:
     一、教學電腦教室: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二十一時三十分。
       (二)週六及週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二、自由上機實習電腦教室:
       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二十一時三十分。因教學之需要,經申請許可後得借用本教室。
第四條  公用電腦教室之使用規則如下: 
     一、電腦教室內之各項機器設備及軟體皆為本校財產,使用者應善加使用及愛護公物,嚴禁任何蓄意破
       壞、偷竊或擅自更改現有系統等不法行為。
     二、不得任意搬動電腦設備或自行擅接網路或印表機連線。
     三、嚴禁複製電腦教室使用之軟體,亦不得將其他非法軟體轉錄至電腦中使用。
     四、不得使用電腦教室之設備玩電腦遊戲或大量列印私人之資料。
     五、不得攜帶飲料及食物進入電腦教室。
     如違反前項各款使用規則者,視情節輕重,得禁止當事人使用或依校規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條  欲使用公用電腦教室者應於使用前一個月內向資訊處申請預約登記,經同意後始得使用之。預約登記除
     有正當理由並經資訊處事先同意者外,不得任意取消或變更。
第六條  教學軟體安裝:
     公用電腦教室因教學之需要須另行安裝軟體,借用單位須提供軟體合法授權證明。如須安裝教學軟體時,
     應於使用前二週向資訊處申請。
第七條  收費標準如下:
     一、本校社團借用:每次每小時新台幣一佰元。
     二、校內單位借用:因公務或教學上之需要者得免費借用。但對外收費之訓練課程,仍應比照校外單位借
       用之收費標準。
     三、校外單位借用:應繳納場地維護費用(新台幣一千五百元/小時),及耗材費用、技術人員加班費(
       依本校職員工加班/值班費率標準辦理)。
第八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