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教聘任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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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2028.doc|100.07.01高醫人字第1001102028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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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本校助教聘任及管理制度,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本校組織規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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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本校助教聘任及管理制度,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本校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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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七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本校助教聘任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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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程第二十七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本校助教聘任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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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助教之聘任,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及資格:大學或獨立學院(含)以上相關系所畢業,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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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助教之聘任,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及資格:大學或獨立學院(含)以上相關系所畢業,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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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助教之工作分配,由所屬單位主管決定,其職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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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助教之工作分配,由所屬單位主管決定,其職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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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協助教師教學及課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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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協助教師教學及課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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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協助教師研究工作、實驗資料,輔導學生實驗或實習,並改正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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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協助教師研究工作、實驗資料,輔導學生實驗或實習,並改正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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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協助校內相關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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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協助校內相關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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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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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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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教學單位擬新聘助教時,應敘明實際需求,簽請校長核定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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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教學單位擬新聘助教時,應敘明實際需求,簽請校長核定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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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助教遴聘案件,由各教學單位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甄選,陳請校長核准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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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助教遴聘案件,由各教學單位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甄選,陳請校長核准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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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助教聘任一年一聘。期滿是否續聘,由聘任單位主管依其實際工作績效考核後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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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助教聘任一年一聘。期滿是否續聘,由聘任單位主管依其實際工作績效考核後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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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助教不得同時受聘為本校兼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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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助教不得同時受聘為本校兼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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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助教自實際到職之日起薪,其敘薪標準依「本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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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助教自實際到職之日起薪,其敘薪標準依「本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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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助教辦公時間同本校職員工,其出勤情形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督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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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助教辦公時間同本校職員工,其出勤情形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督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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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助教之差假、保險、福利、退休、撫卹等事項,原則上比照本校職員工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舊制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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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助教之差假、保險、福利、退休、撫卹等事項,原則上比照本校職員工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舊制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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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年3月21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前初聘助教)比照本校專任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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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年3月21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前初聘助教)比照本校專任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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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助教得於公餘時間進修,但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且應依據本校職員工進修相關規定向人事室提出申請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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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助教得於公餘時間進修,但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且應依據本校職員工進修相關規定向人事室提出申請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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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核准後,始得進修。惟舊制助教之進修比照專任教師進修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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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核准後,始得進修。惟舊制助教之進修比照專任教師進修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舊制助教(86年3月21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前初聘助教)之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及進修,依本
第十一條 舊制助教(86年3月21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前初聘助教)之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及進修,依本
     校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校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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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助教應尊重性別平等,恪守專業倫理,並應遵守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以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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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助教應尊重性別平等,恪守專業倫理,並應遵守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七條、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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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學生受教權與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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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以維護學生受教權與人身安全。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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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7月13日 (三) 17:23所做的修訂版本

100.06.17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100.07.01高醫人字第1001102028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本校助教聘任及管理制度,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本校組織
    規程第二十七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本校助教聘任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助教之聘任,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及資格:大學或獨立學院(含)以上相關系所畢業,成績優良者。
第三條 助教之工作分配,由所屬單位主管決定,其職責如下:
    (一)協助教師教學及課程準備。
    (二)協助教師研究工作、實驗資料,輔導學生實驗或實習,並改正習題。
    (三)協助校內相關行政事務。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四條 各教學單位擬新聘助教時,應敘明實際需求,簽請校長核定後,始得辦理。
    前項助教遴聘案件,由各教學單位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甄選,陳請校長核准後聘任之。
第五條 助教聘任一年一聘。期滿是否續聘,由聘任單位主管依其實際工作績效考核後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助教不得同時受聘為本校兼任教師。
第七條 助教自實際到職之日起薪,其敘薪標準依「本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辦理。
第八條 助教辦公時間同本校職員工,其出勤情形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督導、考核。
第九條 助教之差假、保險、福利、退休、撫卹等事項,原則上比照本校職員工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舊制助教 
    (86年3月21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前初聘助教)比照本校專任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助教得於公餘時間進修,但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且應依據本校職員工進修相關規定向人事室提出申請並
    經核准後,始得進修。惟舊制助教之進修比照專任教師進修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舊制助教(86年3月21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前初聘助教)之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及進修,依本
     校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助教應尊重性別平等,恪守專業倫理,並應遵守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七條、第八條
     規定,以維護學生受教權與人身安全。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