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單位自我評鑑施行細則【廢止】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第14行: | 第14行: | ||
第五條 教學單位之自我評鑑分為書面評審及實地訪評二階段進行: | 第五條 教學單位之自我評鑑分為書面評審及實地訪評二階段進行: | ||
一、書面評審作業: | 一、書面評審作業: | ||
- | + | (一)各受評單位依據本小組所訂格式,詳實填報及撰寫該單位自評報告書,並依規定時程送本小組。 | |
- | + | (二)各單位自評報告書經本小組彙整後統一送訪評委員進行書面評審。 | |
二、實地訪評作業 | 二、實地訪評作業 | ||
- | + | (一)實地訪評當日由受評單位負責相關作業安排,訪評委員完成實地訪評意見之撰寫後,由召集人交受評單位。 | |
- | + | (二)受評單位依據委員訪評意見書連同其改善措施意見表送本小組彙整,如需相關單位協助改善者,再會請相關單位提出配合 | |
- | + | 改善措施意見。 | |
第六條 評鑑指標及項目如下: | 第六條 評鑑指標及項目如下: | ||
一、目標、特色與自我改善。 | 一、目標、特色與自我改善。 |
在2011年4月12日 (二) 12:02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4.25九十五學年度自我評鑑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 96.05.10九十五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96.06.05高醫教字第0960004595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辦理本校教學單位自我評鑑事宜,依據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之受評單位包括:各學院及其所屬系所與通識教育中心。 第三條 教學單位自我評鑑作業統籌由教學單位評鑑執行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規劃及推動,並由各受評單位落實執行。 為執行自我評鑑作業之需要,各受評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該單位相關之行政溝通聯繫工作。 第四條 為辦理教學單位自我評鑑之需要置訪評委員若干人,由學院院長或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推荐校內外學者專家,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各受評單位須有三名訪評委員進行書面評審及實地訪評作業,其中校內委員一至二名、校外委員一至二名,訪評委員需自行推舉一 名委員擔任召集人。 第五條 教學單位之自我評鑑分為書面評審及實地訪評二階段進行: 一、書面評審作業: (一)各受評單位依據本小組所訂格式,詳實填報及撰寫該單位自評報告書,並依規定時程送本小組。 (二)各單位自評報告書經本小組彙整後統一送訪評委員進行書面評審。 二、實地訪評作業 (一)實地訪評當日由受評單位負責相關作業安排,訪評委員完成實地訪評意見之撰寫後,由召集人交受評單位。 (二)受評單位依據委員訪評意見書連同其改善措施意見表送本小組彙整,如需相關單位協助改善者,再會請相關單位提出配合 改善措施意見。 第六條 評鑑指標及項目如下: 一、目標、特色與自我改善。 二、課程設計與教師教學。 三、學生學習與學生事務。 四、研究與專業表現。 五、畢業生表現。 六、其他評鑑相關項目。 第七條 各受評單位之評鑑結果及意見,除供作為提升教學單位品質發展與建立專業特色之依據、增設系所及退場機制、招生名額之參考 外,評鑑成績優異之教學單位,本校得視經費狀況酌予獎勵教學經費。 第八條 教學單位自我評鑑每三年辦理一次,惟通過評鑑單位每年仍需以書面向本小組提出前一次受評結果之缺失改善情形,以利績效管考 之追蹤;未通過評鑑單位需提出自我改善計畫,隔年需再接受評鑑。 第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細則經自我評鑑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